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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分局。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8日起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7楼(731100) 电话:0930-621422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临夏市枹罕中学综合教学楼及附属工程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拜家村 | 临夏市教育局 | 兰州兴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拜家村。枹罕中学综合教学楼及附属工程于枹罕中学内建设,拆除校园内原有教学楼一座,旱厕一座,附属用房一座,在拆除原有位置重建1栋综合教学楼及1栋附属设施。拆除后新建的综合教学楼建筑面积为7452.63㎡,附属设施建筑面积513.24㎡本次新建总建筑面积为7965.87m2,本次新建的综合教学楼内设有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各2间。项目总投资3420.43万元,环保投资为27.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80%。本次工程项目已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4年11月综合教学、附属设施用房主体建设完成,2025年3月综合教学楼投入使用。根据环评期间现场踏勘,综合教学楼内教研室、教师办公室以及其他辅助教师已投入使用,3楼和4楼卫生间暂未投入使用;实验室内实验台已安装,部分实验台排水未建设完成,实验药品储藏和配置室内排水未建设完成,实验药品和实验器皿未购置齐全,实验室未开展实验教学活动;附属设施用房内卫生间还未投入使用。 | 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报告表》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化学实验室药品配置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量较小,实验室和配制间自然通风,无组织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废水直接排入化粪池(200m³),2间化学实验室各设一台酸碱废水中和设施对废水进行中和处理后排入化粪池,确保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临夏市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及生物实验室灭活后人血涂片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至临夏鹭鸿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卫生处理,严禁就地焚烧。实验室配制间内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点,占地面积1㎡,设置防渗、防泄漏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化学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后,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负责更换并带走,不在厂区暂存。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落实应急措施和设施,制定有效管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
临州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秦诗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422822xxxxxxxx5010
地址/住址: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南龙镇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1月28日上午,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市南龙镇提供的线索对兰合铁路站前广场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冒黑烟挖掘机,经查,该挖掘机属于秦诗奎个人所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3.05m⁻¹(国三机械通常要求不超过1.0或0.8 m⁻¹),最终确定该挖掘机排气烟度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源涉嫌超标排放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检测报告》4.《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分局。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5日起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7楼(731100) 电话:0930-621422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项目(三期)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枹罕镇青寺村 | 临夏亿农农牧投资有限公司 | 甘肃奥蓝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枹罕镇青寺村。本项目占地面积200000㎡,包括智能温室128320㎡,配套水、电、路、气等设施,引进荷兰温室建造技术、花卉种植技术及原种种苗,装备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二氧化碳回收利用系统及光系统等先进温室设备,每平方温室可年生产A、B 级玫瑰300枝以上,产品质量和单位产量均达到欧洲标准国内花卉生产领域最优水平,亩均产值可达到60万元,年新增优质玫瑰鲜切花5000万枝。项目安装2台9.6MW燃气热水锅炉,气候较冷时为温室大棚供暖。项目总投资47000万元,环保投资为2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062%。 | 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报告表》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严禁使用劣质燃油,优化运输路线,减少尾气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燃烧废气,2台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SCR脱销技术,产生的锅炉烟气经1根不低于8m高的烟囱有组织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设置的5m³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降尘和车辆冲洗;施工人员污水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厂区设置的化粪池收集,纯水制备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经锅炉房排水管道,确保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临夏市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区采取减振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施工设备和工艺;禁止强噪声的机械夜间作业,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适当限制大型载重车的车速,经过敏感区时限速禁鸣,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弃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务必做到“即产即清”,严禁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可利用的运至有关部门指定位置合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至临夏鹭鸿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卫生处理,严禁就地焚烧。运营期产生的废滤芯、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更换后集中收集定期由厂家回收;农业废包装分类收集,定期由农药销售厂家回收、无害化处置;花枝残枝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输至临夏市永生花标准化生产基地作为原材料使用;废岩棉条、废岩棉快由厂家更换后回收。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落实应急措施和设施,制定有效管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
2025年12月12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万元)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受理日期 |
1 | 临夏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血粉项目 | 400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枹罕镇兰郎路309号(临夏市三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 临夏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兰州成英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2025.12.12 |
公示期:2025年12月12日起5个工作日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联系电话:0930-6214228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7楼(7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万元)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受理日期 |
1 | 临夏市枹罕中学综合教学楼及附属工程 | 3420.43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镇拜家村 | 临夏市教育局 | 兰州兴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025.12.5 |
公示期:2025年12月5日起5个工作日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联系电话:0930-6214228
通讯地址:临夏市建设大厦7楼(731100)
临州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临夏市九眼泉虹鳟鱼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XX
地址/住址: 临夏市折桥镇祁牟村冯家台83号
我局于 2025年 11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1月8日临洮县驾驶员杨XX、杜XX驾驶的车牌号为川J65XXX的私营运输车辆来到临夏市九眼泉虹鳟鱼养殖场运输鱼苗。由于该车前期运输过其他类别鱼类,为防止鱼类病毒交叉感染,由九眼泉虹鳟鱼场员工王XX用水泵往车上水罐中就地抽入6方九眼泉泉水,随后往水中加入2克左右高锰酸钾,浸泡20分钟为罐体消毒后,由该养殖场员工王XX私自将罐体废液排入退水渠,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在社会舆论层面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8日,网民“想放1万只羊”在抖音平台发布题为《黄河上游一级支流大夏河边有车辆疑似排污》的视频截图;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询问笔录》;4.《检测报告》;5.身份证明;6.营业执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 年 11 月 28 日,你(单位)对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决定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我局作出的拟行政处罚过重,申请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三条规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