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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七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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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中强调 持续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以钉钉子精神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全国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场会1819日在浙江嘉兴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迈上新台阶。

刘国中表示,"千万工程"凝聚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要尊重农民

主体地位,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要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决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统筹提升乡村产业,建设,治理水平,协同推

进乡村"五个振兴"。要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保持战略定力,久久为功,不断积小胜为大成。

刘国中强调,要提高村庄规划质量,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要提高粮食产能和特色产业质量效益,夯实乡村

全面振兴基础。要做好常态化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会议期间,刘国中实地调研了嘉兴市"千万工程"实施现场。


甘肃出台26条“硬核”措施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推出26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就业创业。

《措施》明确,将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供精准、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将在电商领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取得较大创新贡献和经济收益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省领军人才和陇原青年英才的选拔范围。

《措施》鼓励在我省从业的电商企业人员在企业注册地或工作所在地开展职称申报。对电商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社保、从业年限等申报限制性条件。对重点骨干人才可通过特殊人才评价绿色通道进行评价。将我省乡村基层小微电商企业经营负责人纳入乡村实用人才评价范围。在电商企业就业和见习的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时其之前业绩可累计计算,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评审考试评价等费用。鼓励电商企业推行“电商直播现场+考场”的互动评价模式,在工作岗位、直播带货过程中考察评价对象技能水平。

《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将电商企业列入“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提供优质惠企便企政策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电商领域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融资贷款、补贴申请发放等“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发挥“陇南电商”省级劳务品牌示范效应,加快培育一批带动就业创业效果好、市场认可度高的电商类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措施》鼓励培育农村电商特色品牌,立足我省“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错峰头”特色优势农产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商贸流通企业引入专业团队,完善产品设计、视频拍摄、文案策划等配套服务,讲好“甘味”品牌故事,展示厚道甘肃、地道甘味的良好形象。引导线上地方特色馆、旗舰店和线下“甘味”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电商体验馆品牌化运营,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推动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入选农业农村部品牌精品培育计划。


第五批“甘味”品牌目录发布!优化结构,聚力精品培育!

8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第五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新认定1个区域品牌和185个企业商标品牌,退出6个区域品牌和85个企业商标品牌。目前,甘味品牌共有55个区域品牌和750个企业商标品牌。 

本次“甘味”品牌认定严格遵循《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多部门协同把关与全流程严格筛选。经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等7个部门联席会审,先后完成企业自检、县区实地检查、市州核查、省级复审、部门联席会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入选品牌兼具品质实力与市场潜力。

在本次认定中,新认定“张掖玉米种子”1个公用品牌和“甘肃银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瀚菜业”等185个企业商标品牌,退出“民乐紫皮大蒜”等6个区域公用品牌和“兰州顺源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小超”等85个企业商标品牌(其中,规范核减10个)。同时,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部分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名称进行规范,“环县滩羊”更名为“环县羊羔肉”、“河西肉牛”更名为“张掖肉牛”、“河西洋葱”更名为“酒泉洋葱”。对退出《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收回证书、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今年作为甘味“拓市场攻坚年”,全省以“甘味”品牌市场建设为中心,持续深化“甘味”品牌培育工作。通过本次认定与调整,我省进一步聚焦品牌品类优化,严格规范品牌管理体系,深化品牌培育与保护长效机制,推动“甘味”品牌实现“瘦身壮骨”“去粗取精”的高质量发展,让“甘味”品牌质量更优质、体系更健全,为全省“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布鲁氏菌病防控告知书

全市广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做好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临夏市农业农村局、临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呼吁广大养殖场户行动起来,主动投身于防控布病的浪潮之中,为布病防控承担一份社会责任、为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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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布病?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慢性传染病,民间称之为蔫巴病、千日病、懒汉病,是国家二类动物传染病,易感动物的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人的潜伏期2周到6个月。

二、布病危害有哪些?人感染布病后,会出现发烧、多汗、全身乏力、关节肌肉疼痛等症状,若不及时治疗,可能转为慢性,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俗称“懒汉病”。家畜感染布病后,会引起母畜流产、公畜睾丸炎,导致家畜繁殖能力和生产性能下降,给养殖场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传染源与传播途径。布病的主要传染源是患布病的羊、牛等家畜,而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染则罕见。布病家畜的流产物、阴道分泌物、乳汁、肉类、皮毛、尿、粪便及被污染的土壤、水、饲草等均可成为传播因子,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黏膜等途径传染给人或牲畜。

四、如何预防控制布病?

1、加强养殖管理。积极倡导“只出不进、自繁自育”的养殖原则,如确需调入的,要向当地动物疫控中心申报备案,调入时必须附有调出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布病检测阴性报告,严禁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和布病免疫区引入易感动物,调入后的动物必须隔离观察30天,再经布病检测阴性后方可混群饲养。对检测后的阳性动物要及时隔离,并积极配合做好强制扑杀,在扑杀前不得出圈放牧或私自出售。对于调出或出售的布病阴性动物,要按程序向当地检疫站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2、严格消毒制度。定期对饲养圈舍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保持干燥、通风。处理牲畜流产物、死胎等污染物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事后彻底清洗消毒。粪便、废弃的草料要密闭堆积发酵处理。

3、做好个人防护。凡在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场所工作以及从事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接触牲畜及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消毒。

4、及时检测与治疗。养殖人员及密切接触家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布病健康检测。若养殖人员出现发热、多汗、全身乏力、关节肿大和肌肉疼痛等症状,要及时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布病检测,确保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养殖场户是动物健康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义务。严格执行消毒、门禁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防疫设施条件,全面提高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对于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导致布病传播扩散的养殖场户,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布病防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希望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们高度重视布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共同筑牢布病防控防线,保障人畜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30-6219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政策问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怎么样的法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否实施奖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登记证书。

6.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名称、住所等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理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理事会有哪项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1.集体财产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进行收益分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更加稳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乡村产业更加兴旺,实现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乡村更加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乡风文明持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传承发展,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生活更加美好、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基本建立。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乡村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二、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科学编制实施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序恢复耕地,逐步补足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优化乡村功能和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筑牢“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保留乡村景观特色,赓续农耕文明。

(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一体推进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县城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推动县域产业协同发展,以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基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带动作用,引导县域产业集聚发展。

(三)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

(四)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好防止返贫监测,落实帮扶措施,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消费帮扶,完善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收益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脱贫地区共兴产业。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域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协作机制。

三、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五)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组织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大力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推动粮食产能稳步迈上1.4万亿斤台阶。深入实施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加强糖料、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完善储备体系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优化生猪、棉花、食糖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实施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体系。

(七)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原创性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种业振兴,建设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设施平台;加快核心种源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大型种业企业。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八)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粮食生产补贴,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落实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合理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稳定的协作关系。

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九)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培育现代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乡村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以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打造现代乡村产业走廊,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优化产业链组织方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建强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十)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

(十一)强化农民增收举措。落实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企业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推动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户倾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相关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

(十二)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

五、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

(十三)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对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指导,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青年入乡发展和就业创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科技小院等形式,推动涉农教育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养农技推广人才,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支撑项目,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和儿童服务人才培养。

(十四)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涉农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提升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健全涉农培训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实行按需培训。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数字人才、电商人才培育。

(十五)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动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实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激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涉农培训范围。

六、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

(十六)提升乡村精神风貌。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做好普法、科普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弘扬良好乡风家风民风,引导村民遵规守约,扎实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治理,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培育现代文明殡葬新风。

(十七)重塑乡村文化生态。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健全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常态化机制,推进乡村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具有农耕农趣农味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探索建立群众文艺团队培育引导机制,开展乡村文化指导员相关工作,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联动高效运转,推进农家书屋改革创新。

(十八)增强乡村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开展古树名木复壮及古树群保护。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培育壮大乡村文化产业,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文旅深度融合工程,提升乡村旅游质量效益,加快数字赋能乡村文化产业。

七、深入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十九)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绿色生产技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降低经济作物化肥施用强度,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节水旱作农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监测评估。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推广免耕少耕播种技术,降低农业甲烷和畜禽养殖臭气排放,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绿色技术装备应用,开展农业减排固碳技术攻关。

(二十)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进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生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草原保护等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开展重点河湖治理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推进河湖库“清四乱”,保护和修复小微湿地,推进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

(二十一)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健全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交易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开展乡村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绿色金融支持。

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

(二十二)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加快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和基础网络延伸连通,深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供水安全保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加强中小型水源保障工程建设,实施水质提升行动。优化能源供给,巩固提升农村电网,发展清洁能源。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

(二十三)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完善农村厕所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分类开展生活污水治理,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批次推进实施,基本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推进源头分类减量、就地就近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收运处置,提升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能力。提升村容村貌,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

(二十四)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优化县域教育布局,改善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开展老年和妇幼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因地制宜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完善基础民生保障,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根据各地情况和农民实际需求,推进敬老院等设施建设,大力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质增效,积极发展互助养老,坚决不搞“一刀切”。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关心关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二十五)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盘活利用闲置设施用于社区服务,有序推动现有设施“一室多用”。提升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效能,鼓励群团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建设管理和提供服务。

(二十六)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构建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快管理服务数字化,推进“互联网+”、“智慧广电+”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乡村教育、医疗、文化数字化建设。持续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

(二十七)优化乡村规划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优先建设既方便生活又促进生产的项目,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充分利用各类已建设施,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景观项目。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工程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编制管护责任清单,合理分担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

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二十八)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依法纠正撂荒承包地、破坏耕地生产能力等行为。建立健全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规模。

(二十九)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优先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乡村发展用地保障,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落实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设施农业用地保障政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发展用地。规范有序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十)健全多元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机制。发挥财政支持作用,坚持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用好新出台的投融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健全大中型银行服务“三农”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定位,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乡村振兴投入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三十一)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各项重点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农垦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地合作。完善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制度。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示范带动作用。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三十二)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县级党委抓党建促乡村振兴责任。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全面振兴能力。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农村党员进县级党校轮训,常态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加强乡镇、村干部关心关爱和待遇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把纪检监察工作向村延伸覆盖,强化对村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

(三十三)推进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加强县级统筹协调,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推动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干部力量向基层充实,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下沉,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健全乡镇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服务管理力量。制定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作用。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

(三十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治理平台。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乡镇、村级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完善防汛、防火等责任人制度,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相关宣传和演练。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完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和谐邻里建设。加强农村宗教活动常态化管理,全面防范打击农村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反邪教拒毒防毒宣传教育、赌博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加强统计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建立乡村全面振兴工作联系点。加快涉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完善乡村振兴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用,激发全社会参与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象工程。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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