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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为便于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现将2026年稳定实施的有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发布如下。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补贴依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小麦“一喷三防”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实施小麦“一喷三防”任务的主体。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小麦生产中后期因地制宜混合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促进保大穗、增粒重、提单产。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种植主体,鼓励引导规模种植户承担相关任务,促进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本土化、熟化进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当弥补承担示范任务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的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成本。
五、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继续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在稻谷主产省实施稻谷补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六、轮作休耕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轮作休耕任务的种植主体。重点支持在东北地区实施粮油轮作,在黄淮海地区实施小麦玉米和小麦大豆(花生)年际轮作,在农牧交错区和次宜棉区推广棉花、玉米等与花生、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轮作或间套作,在南方和西南地区重点开展稻稻油、稻再油、稻稻肥、稻稻菜等轮作,因地制宜推广旱地油菜—花生和林下套种大豆、花生。在河北地下水漏斗区以及新疆等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
七、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专业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等主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重点为小农户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内容,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减损;关键环节、单环节服务补助重点聚焦粮食精量播种等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
八、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补贴对象为糖料蔗和天然橡胶种植主体、糖料蔗机收机手等主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推进联合机收和分步式机收,提升糖料蔗生产机械化水平;支持低产低质天然橡胶胶园更新优良品种,应用先进抚育技术。
九、强制扑杀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资金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
十、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补助对象为按要求开展海洋捕捞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或标准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依法登记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实施渔船标准化改造。
十一、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和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渔民减船转产补贴。补贴对象为按要求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民。资金主要用于赎买渔船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支持渔民转产就业。
十三、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继续在13个牧区省份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
十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继续为种植、养殖、森林三大类16个大宗农产品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青稞、牦牛、藏系羊。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 25% 的基础上,区分东部地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对种植业保险分别提供 35%、45% 的补贴,对养殖业保险分别提供 40%、50%的补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在全国全面实施。此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十五、跨省就业交通补助。补助对象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务工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往返交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助对象外出务工就业,降低务工就业成本。
十六、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新成长劳动力。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对象家庭教育支出,促进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增收。对于以前年度开始享受政策且仍未完成职业教育的补助对象,可继续享受政策至正常毕业。
上述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按照规定因素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按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基层细化补贴范围、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并按规定做好公开公示,相关直接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全国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场会18至19日在浙江嘉兴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断迈上新台阶。
刘国中表示,"千万工程"凝聚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必须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要尊重农民
主体地位,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要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决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统筹提升乡村产业,建设,治理水平,协同推
进乡村"五个振兴"。要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保持战略定力,久久为功,不断积小胜为大成。
刘国中强调,要提高村庄规划质量,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要提高粮食产能和特色产业质量效益,夯实乡村
全面振兴基础。要做好常态化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会议期间,刘国中实地调研了嘉兴市"千万工程"实施现场。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推出26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就业创业。
《措施》明确,将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供精准、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将在电商领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取得较大创新贡献和经济收益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省领军人才和陇原青年英才的选拔范围。
《措施》鼓励在我省从业的电商企业人员在企业注册地或工作所在地开展职称申报。对电商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社保、从业年限等申报限制性条件。对重点骨干人才可通过特殊人才评价绿色通道进行评价。将我省乡村基层小微电商企业经营负责人纳入乡村实用人才评价范围。在电商企业就业和见习的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时其之前业绩可累计计算,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评审考试评价等费用。鼓励电商企业推行“电商直播现场+考场”的互动评价模式,在工作岗位、直播带货过程中考察评价对象技能水平。
《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将电商企业列入“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提供优质惠企便企政策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电商领域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融资贷款、补贴申请发放等“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发挥“陇南电商”省级劳务品牌示范效应,加快培育一批带动就业创业效果好、市场认可度高的电商类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措施》鼓励培育农村电商特色品牌,立足我省“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错峰头”特色优势农产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商贸流通企业引入专业团队,完善产品设计、视频拍摄、文案策划等配套服务,讲好“甘味”品牌故事,展示厚道甘肃、地道甘味的良好形象。引导线上地方特色馆、旗舰店和线下“甘味”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电商体验馆品牌化运营,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推动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入选农业农村部品牌精品培育计划。
8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第五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新认定1个区域品牌和185个企业商标品牌,退出6个区域品牌和85个企业商标品牌。目前,甘味品牌共有55个区域品牌和750个企业商标品牌。
本次“甘味”品牌认定严格遵循《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多部门协同把关与全流程严格筛选。经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等7个部门联席会审,先后完成企业自检、县区实地检查、市州核查、省级复审、部门联席会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入选品牌兼具品质实力与市场潜力。
在本次认定中,新认定“张掖玉米种子”1个公用品牌和“甘肃银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银瀚菜业”等185个企业商标品牌,退出“民乐紫皮大蒜”等6个区域公用品牌和“兰州顺源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小超”等85个企业商标品牌(其中,规范核减10个)。同时,对《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部分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名称进行规范,“环县滩羊”更名为“环县羊羔肉”、“河西肉牛”更名为“张掖肉牛”、“河西洋葱”更名为“酒泉洋葱”。对退出《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收回证书、匾牌,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今年作为甘味“拓市场攻坚年”,全省以“甘味”品牌市场建设为中心,持续深化“甘味”品牌培育工作。通过本次认定与调整,我省进一步聚焦品牌品类优化,严格规范品牌管理体系,深化品牌培育与保护长效机制,推动“甘味”品牌实现“瘦身壮骨”“去粗取精”的高质量发展,让“甘味”品牌质量更优质、体系更健全,为全省“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全市广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做好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临夏市农业农村局、临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呼吁广大养殖场户行动起来,主动投身于防控布病的浪潮之中,为布病防控承担一份社会责任、为全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什么是布病?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慢性传染病,民间称之为蔫巴病、千日病、懒汉病,是国家二类动物传染病,易感动物的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人的潜伏期2周到6个月。
二、布病危害有哪些?人感染布病后,会出现发烧、多汗、全身乏力、关节肌肉疼痛等症状,若不及时治疗,可能转为慢性,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俗称“懒汉病”。家畜感染布病后,会引起母畜流产、公畜睾丸炎,导致家畜繁殖能力和生产性能下降,给养殖场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传染源与传播途径。布病的主要传染源是患布病的羊、牛等家畜,而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染则罕见。布病家畜的流产物、阴道分泌物、乳汁、肉类、皮毛、尿、粪便及被污染的土壤、水、饲草等均可成为传播因子,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黏膜等途径传染给人或牲畜。
四、如何预防控制布病?
1、加强养殖管理。积极倡导“只出不进、自繁自育”的养殖原则,如确需调入的,要向当地动物疫控中心申报备案,调入时必须附有调出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布病检测阴性报告,严禁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和布病免疫区引入易感动物,调入后的动物必须隔离观察30天,再经布病检测阴性后方可混群饲养。对检测后的阳性动物要及时隔离,并积极配合做好强制扑杀,在扑杀前不得出圈放牧或私自出售。对于调出或出售的布病阴性动物,要按程序向当地检疫站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2、严格消毒制度。定期对饲养圈舍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保持干燥、通风。处理牲畜流产物、死胎等污染物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事后彻底清洗消毒。粪便、废弃的草料要密闭堆积发酵处理。
3、做好个人防护。凡在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场所工作以及从事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接触牲畜及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消毒。
4、及时检测与治疗。养殖人员及密切接触家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布病健康检测。若养殖人员出现发热、多汗、全身乏力、关节肿大和肌肉疼痛等症状,要及时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布病检测,确保早检测、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养殖场户是动物健康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义务。严格执行消毒、门禁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防疫设施条件,全面提高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对于不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导致布病传播扩散的养殖场户,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布病防控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希望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们高度重视布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共同筑牢布病防控防线,保障人畜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30-6219853。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怎么样的法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否实施奖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登记证书。
6.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四)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名称、住所等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理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理事会有哪项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1.集体财产归谁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进行收益分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2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