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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根据《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州卫〔2023〕61号)精神,从2023年4月开始,对临夏州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综合、中医、中西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体检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现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问题线索受理举报方式予以公布。
一、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取得检查检验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经检测、校准合格的检查检验试剂、仪器和设备开展相关工作;检查检验过程中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查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故意误诊漏检等行为;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检查检验项目,诱导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故意夸大病情,对已经公布的放射影像、临床检验、超声检查互认医院及项目应该互认而没有互认,开展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规干预医院检查检验项目招投标,在检查检验试剂、器械、设备采购中收受贿赂等行为。
二、问题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一)受理举报电话:
1.州政务服务专线:12345;
2.州卫健委:0930-6212566;
3.州纪委监委驻州卫健委纪检监察组:0930-6282385。
(二)受理举报邮箱:lxyz6212566@163.com。
(三)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主动监督、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并提供真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及时反馈。
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相关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享受程序。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3年2月6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相关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根据需要牵头组织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地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消费扩容升级,具体包括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其中:
(一)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等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工作基础权重2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3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财政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二)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工作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上述资金分配方式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区域调节系数等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适度倾斜支持。
第八条 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情况,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有关地方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加快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进度、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及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好承上启下、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的职责,一般每半年向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同时废止。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6日
记者从省高速公路运营部门获悉,经省政府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G30连霍高速武威南至玉门段的“递远递减”差异化收费政策涵盖范围将从玉门收费站向西延伸197公里至柳园收费站。至此,连霍高速河西路网沿线的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和玉门、敦煌等区域被全面纳入差异化收费路段,全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路段增至1133.51公里。
2022年1月1日起,我省选取G1816乌玛高速公路临夏至合作段、G22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至西峰段、G1816乌玛高速公路景泰至中川段、G30连霍高速山丹西至玉门段等4条高速公路共计744.5公里路段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并对通行全省高速公路且使用ETC的新能源牌照汽车实施差异化收费,最高累计优惠幅度达到57.5%。
为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22年7月1日,我省将G30连霍高速山丹西至玉门段差异化收费路段向东延伸至武威南收费站,优惠里程增加192公里。延伸后,该路段当月货车交通流量达到436.5万辆次,同比增长184.2%,货车通行效率提升更加显著。
据悉,随着差异化收费政策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2022年,我省高速公路已累计为货车司机减免货车通行费10.4亿元,惠及车辆493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