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再探讨!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服务价格”的区别

日前,笔者在《探讨!学校超标收取学费能否适用〈价格法〉处罚》一文中认为“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适用《价格法》有关一般价格行为的规定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条例进行处罚。该文发表后,大家的看法不太一致,根据笔者统计最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的所规定“有偿服务的收费”,并且在中国人大网释义“常见的服务价格有:旅店业、餐饮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中提到了“教育收费”这四个字,就认为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价格是有密切联系的,但它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价格,是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价格法》调整的范围是商品价格和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法渊源、成本、无偿性和收入归属、主体认定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性质与有偿服务收费有本质的区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有偿服务的收费”,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那么,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价格法》规定的服务价格(有偿服务的收费)有没有区别呢?区别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两种收费行为概念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标准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的提出。从法律渊源上看,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基础上1987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首次使用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概念。1994年3月22日颁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首次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一概念。

2.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的涵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的具体涵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发布2020年8月3日修订)第十二条予以明确规定。

(二)服务价格概念标准

1.价格包含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 项“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规定了该条例调整的范围为经营性服务的收费。2. 服务价格概念的涵义。《价格法》第二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中国人大网释义对服务价格的法律界定:价格法对服务价格所作的规定为有偿服务的收费。……从理论上将有偿地提供服务列入商品交换的范畴,也正是反映了有偿服务的实质;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服务价格。

二、两种收费行为的本质区别

(一)从主体上分析两者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主体是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和提供服务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

有偿服务的收费主体《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从有偿性分析两者的区别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有偿提供经营服务活动收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除外的情形列举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有偿提供经营服务活动收费。

2.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年2月12日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明确的界定。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的性质, 2010年7月23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明确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价格法》所适用的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法》第二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中国人大网释义对服务价格的法律界定:价格法对服务价格所作的规定为有偿服务的收费……从理论上将有偿地提供服务列入商品交换的范畴,也正是反映了有偿服务的实质;是以收费的形式表现服务价格。

(三)从成本上分析两者的区别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2004年12月30日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修订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补偿性和非盈利性原则。对此,地方规章亦进一步明确。例如:《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5月11日公布2022年10月8日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适当补偿成本或者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 服务性收费不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赚取收益,具有营利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明确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是成本加合理收益。《价格法》中国人大网释义“……上述许多服务项目是属于经营性的,但还有一些项目是带有补偿的性质,包括能够完全补偿消耗和仅仅部分补偿消耗的两种情况”结合上述文件“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是成本加合理收益”的规定,这里的但书就是《价格法》的例外。

(四)从归属上分析两者的区别

1.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使用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首先,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性质,并规定了收取的依据。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例如:《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 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2.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所形成的收费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从自愿性分析两者的区别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不可协商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9〕56号)第一条第三项“切实履行好行政事业收费监管职责:(三)强化监管有的放矢,精准把握行政事业收费监管特性。行政事业收费一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高度关联,具有不可协商性”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收费具有不可协商性作了明确阐述。

2. 服务性收费具有自愿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明确规定“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又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92号)“你校函授学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开展的培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以文件的形式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愿有偿原则予以明确。

(六)从定价上分析两者的区别

1.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详细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2.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目录》。《价格法》第十九条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领域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和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领域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定价主体做了列举规定,实行两级《定价目录》管理。

三、两种收费行为的排他性

202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中央定价目录》标注的第7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的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目录》明确排除区分出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和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进行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程序。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价格法》所规定服务价格(有偿服务的收费)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相互具有排他性,所规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互不相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不适用《价格法》有关一般价格行为的规定予以查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条例进行查处。



作者 | 湖南省永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冯绘华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稳定大宗消费的政策保障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取消二手车限迁规定,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制度,对已在商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按照减流程、减材料原则办理相关转让登记。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推动金融机构采取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减免分期手续费、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及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地下空间或改建既有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泊位,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有序推进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因地制宜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持续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加快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充电车位,2023年底实现运营高速(一级)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除合表用户外)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高峰时段交易价格不低于平段交易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交易价格不高于平段交易价格的50%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各地要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引导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保持在合理水平。(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关政策措施,提振市场信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坚持供需匹配的原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省住建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家电经销企业和家电品牌企业,开展“享绿色家居焕新季”等促消费活动。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做好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作用,通过政府支持、企业促销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全面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推动深化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西北革命红色旅游联盟、关中城市群城市旅游联盟协作合作,推动城市群、都市圈等联合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促消费活动。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加快“一部手机游甘肃”平台整合升级,提高智慧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开发特色化、多样化夜间消费产品,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园等公共文化场馆夜间开放,举办夜间文旅活动,激活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将《丝路花雨》《又见敦煌》《乐动敦煌》《回道张掖》《天下雄关》等优秀文艺作品纳入旅游线路产品,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在省内展播平台开展“甘肃省优秀本土纪录片”“爱上纪录片”系列公益展播等活动,讲好陇原故事,传播好甘肃声音。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丰富文旅展演活动,继续做好“春绿陇原”文艺展演活动,放大敦煌系列、黄河系列、民俗系列演艺效应,提升文旅消费比重。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一批“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项目,持续推进体育公园、健身步道、足球场和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继续做好全省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深化体教融合,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参选新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策展办展能力,高质量举办“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国际大型节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品牌。创新非遗、文创产业模式,用线上产品激发线下消费。鼓励我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展会以及“老字号嘉年华”等重点促消费活动,促进品牌消费。(省广电局、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实施中西医综合防治,形成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专科联盟建设和远程医疗协作。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健全、做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加快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鼓励各地提升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兴建公办托育机构的主体责任,鼓励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农村消费提质升级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要素集聚,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区内信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坚持实施“甘味”品牌营销战略,加快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构建产地环境、营养价值、质量安全等品质支撑体系。加强规范化管理,组织做好“甘味”品牌认定和评审工作,塑强一批“甘味”核心企业头部品牌。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推广“快递+电商/供销社/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深化农村寄递企业与农村电商、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农特产品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采取驻村设点、集中收集、专线直配等方式,提供定制化寄递服务,助力特色农产品出村进城。积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打造乡村振兴文旅样板村,推进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农家乐、精品民宿等品牌创建工程,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壮大,推动乡村旅游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创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全省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举办“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618”等各类线上线下融合促消费活动,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省内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领域标准研制,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做好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构建消费平台载体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引导培育建设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提升服务品质,引进消费品牌,打造热点商圈,增强集聚能力和辐射效应。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择优认定一批“甘肃省示范步行街(区)”。扎实推进国家和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提高居民消费便利度。加强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托育、餐饮、家政、零售、快递、健身、美发、维修、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生活服务业态。指导金昌市认真做好全国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示范引领各地推进完整社区建设。(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批次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稳步推动产地销地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指导市、县做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争取将更多相关领域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重点产业消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甘肃证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营造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等加大项目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消费领域特色信贷服务产品。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扩大“信易贷”平台影响力和服务能力,提升消费领域融资便利度。(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人行甘肃省分行、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对新型消费模式和消费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消费供给的多样性和便利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深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统计监测,反映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及经济结构的积极变换。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稳定大宗消费的政策保障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取消二手车限迁规定,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制度,对已在商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按照减流程、减材料原则办理相关转让登记。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推动金融机构采取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减免分期手续费、延长还款期限等措施,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及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地下空间或改建既有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泊位,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有序推进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因地制宜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持续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加快建设直流快速充电桩、充电车位,2023年底实现运营高速(一级)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除合表用户外)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高峰时段交易价格不低于平段交易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交易价格不高于平段交易价格的50%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各地要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开展动态评估,引导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保持在合理水平。(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全面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相关政策措施,提振市场信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坚持供需匹配的原则,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省住建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家电经销企业和家电品牌企业,开展“享绿色家居焕新季”等促消费活动。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做好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培育。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和家电流通、回收企业等各方作用,通过政府支持、企业促销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全面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推动深化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西北革命红色旅游联盟、关中城市群城市旅游联盟协作合作,推动城市群、都市圈等联合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促消费活动。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加快“一部手机游甘肃”平台整合升级,提高智慧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开发特色化、多样化夜间消费产品,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园等公共文化场馆夜间开放,举办夜间文旅活动,激活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将《丝路花雨》《又见敦煌》《乐动敦煌》《回道张掖》《天下雄关》等优秀文艺作品纳入旅游线路产品,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在省内展播平台开展“甘肃省优秀本土纪录片”“爱上纪录片”系列公益展播等活动,讲好陇原故事,传播好甘肃声音。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丰富文旅展演活动,继续做好“春绿陇原”文艺展演活动,放大敦煌系列、黄河系列、民俗系列演艺效应,提升文旅消费比重。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一批“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项目,持续推进体育公园、健身步道、足球场和多功能运动场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继续做好全省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深化体教融合,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参选新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策展办展能力,高质量举办“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国际大型节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品牌。创新非遗、文创产业模式,用线上产品激发线下消费。鼓励我省“中华老字号”“甘肃老字号”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级展会以及“老字号嘉年华”等重点促消费活动,促进品牌消费。(省广电局、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实施中西医综合防治,形成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专科联盟建设和远程医疗协作。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健全、做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加快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鼓励各地提升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兴建公办托育机构的主体责任,鼓励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农村消费提质升级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要素集聚,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区内信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坚持实施“甘味”品牌营销战略,加快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构建产地环境、营养价值、质量安全等品质支撑体系。加强规范化管理,组织做好“甘味”品牌认定和评审工作,塑强一批“甘味”核心企业头部品牌。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推广“快递+电商/供销社/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深化农村寄递企业与农村电商、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农特产品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采取驻村设点、集中收集、专线直配等方式,提供定制化寄递服务,助力特色农产品出村进城。积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开展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打造乡村振兴文旅样板村,推进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农家乐、精品民宿等品牌创建工程,支持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壮大,推动乡村旅游点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创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文旅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草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全省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举办“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618”等各类线上线下融合促消费活动,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省内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领域标准研制,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做好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构建消费平台载体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引导培育建设区域(特色)消费中心城市,提升服务品质,引进消费品牌,打造热点商圈,增强集聚能力和辐射效应。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择优认定一批“甘肃省示范步行街(区)”。扎实推进国家和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提高居民消费便利度。加强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托育、餐饮、家政、零售、快递、健身、美发、维修、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生活服务业态。指导金昌市认真做好全国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示范引领各地推进完整社区建设。(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批次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稳步推动产地销地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指导市、县做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争取将更多相关领域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重点产业消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甘肃证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营造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等加大项目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消费领域特色信贷服务产品。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扩大“信易贷”平台影响力和服务能力,提升消费领域融资便利度。(省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人行甘肃省分行、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对新型消费模式和消费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消费供给的多样性和便利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深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统计监测,反映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及经济结构的积极变换。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临夏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内容及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州卫〔2023〕61号)精神,从2023年4月开始,对临夏州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综合、中医、中西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体检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现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问题线索受理举报方式予以公布。

一、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取得检查检验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未经检测、校准合格的检查检验试剂、仪器和设备开展相关工作;检查检验过程中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查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故意误诊漏检等行为;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检查检验项目,诱导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准,故意夸大病情,对已经公布的放射影像、临床检验、超声检查互认医院及项目应该互认而没有互认,开展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获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规干预医院检查检验项目招投标,在检查检验试剂、器械、设备采购中收受贿赂等行为。

二、问题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一)受理举报电话:

1.州政务服务专线:12345;

2.州卫健委:0930-6212566;

3.州纪委监委驻州卫健委纪检监察组:0930-6282385。

(二)受理举报邮箱:lxyz6212566@163.com。

(三)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受理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主动监督、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并提供真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及时反馈

 

 

 

                                               临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6


一文了解: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享受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政策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相关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享受程序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