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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文物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3日
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原则,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审批、整体验收和成效评估等。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管所辖市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对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开展项目阶段性检查、整体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审核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和管理县域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负责制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县域内的项目和资金整合,分年度核算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阶段性验收、整体验收的自验。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理安排各部门的项目和资金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包含选址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 选址申报
第六条 结合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县域为统筹单元,原则上以一个乡镇为实施单元;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开展跨乡镇整治。
第七条 有意愿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乡镇可积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申报情况科学确定实施单元。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乡镇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空间布局优化、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建设用地腾挪盘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潜力高,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区域;
2.资源禀赋好,产业优势强和产业对项目的实施支持力度明显的区域;
3.所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较强的资金保障、组织协调、基层治理能力和当地群众拥护支持的区域。
4.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取得村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单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选址建议书,项目选址建议书要达到预可研深度。
第十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选址建议书。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选址建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市级上报的项目选址建议书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审查,并开展实地踏勘,专家通过评审后,纳入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储备项目库。
第三章 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按实施单元共同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以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在县域统筹谋划的基础上,以满足底线要求为前提,以功能利用为导向,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工作底图,合理提出空间布局优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内容、标准、具体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内容、成果和格式要求参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图数一致;
2.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布局等各类乡村建设行动,分区分类安排子项目,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总图;
3.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基本稳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不降低;
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5.涉及“三区三线”局部优化、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的,将调整内容统一纳入实施方案,形成专章;
6.明确各子项目资金落实途径,资金投入和产出平衡;
7.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原则上应在全域实施范围内实现平衡,确因自然禀赋和地理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法平衡的,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
8.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特色文化保护和乡村风貌传承要求;
9.实施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涉及修改规划,应经法定程序批准,其中涉及“三区三线”优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方案批准后将整治区域逐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框定规划底图,并在相关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逐级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的依据。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实施单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涉及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实施方案开展论证审查工作,重点对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将实施方案、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市级审查意见等材料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处室局和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周期内有序开展各子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各类子项目,按照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由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搭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运营和管理平台,有序引导村民积极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职责明晰、监管有效的前提下,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子项目整体立项审批的管理模式,简化审批流程,统一进行工程设计,整体推进项目实施。实施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立项和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相关行业规范。
第二十条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资金和农民意愿等发生变化而造成整治难以按实施方案完成的,可进行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调整应按照“整治方向不偏移、整体目标不降低、底线思维不突破”的要求进行。
1.不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由子项目责任单位按照程序变更,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涉及“三区三线”优化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执行;
3.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范围调整、实施期限延长和项目撤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调整方案或撤销申请,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和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中,对于当地群众可直接参与的,应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实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子项目验收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原则,子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验。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验收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行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子项目验收,并组织开展验收报批、数据库更新、地类变更等手续,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项目,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更新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核实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和子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开展自验并形成整体自验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
第二十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初验,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初验通过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最终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最终验收。重点对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空间布局有优化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开展成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子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权属变更、明确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资金整合主体责任,充分统筹财政资金、政策性资金、金融性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集中。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保障其合理收益。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新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各类指标交易规则,优先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开展交易,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省级其他部门优先在整治区内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绿化、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美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文旅康养、产业导入等项目。
第三十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子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相应行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
第七章 监督监管
第三十三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在省级生态修复监管系统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监管,跟进整体实施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子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明显政策执行偏差的,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实施中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村庄应按规定调出整治区域。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实施中出现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虚列项目成果、虚报补充耕地或腾退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违规变更“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造成恶劣影响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新增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年度核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核算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形成年度核算复核意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档案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子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在子项目验收后将子项目档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电子化档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 PDF版
按照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规程》等11项行业标准。现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委会(TC93)审查,拟公示后报部审定发布实施,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如有意见和异议,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发展司提出,并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等信息。
联系人:李敏 科技发展司 010-66557270 郑祎凡 TC93 010-61592083
邮箱:tc93@canre.org.cn
传 真:010-66557578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5. 《伴生镓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镓、钼和钨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报批稿).pdf
6. 《伴生铊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铊和15个稀土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报批稿).pdf
7. 《伴生铊铟锗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钾、氧化钠、氧化钙、氧化镁、三氧化二铁、三氧化二铝、锰、铜、铅和锌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报批稿).pdf
8. 《伴生铟锗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铟、锗、镓、铋和镉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报批稿).pdf
9. 《伴生铟锗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2部分:砷和锑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报批稿).pdf
10. 《石墨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6部分:锗含量的测定 微波消解-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报批稿).pdf
11. 《石墨矿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硒含量的测定 微波消解-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报批稿).pdf
第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六、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第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九、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第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第十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表,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部署要求,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区块出让工作,部在梳理各地做法经验的基础上,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形成了《探矿权区块出让典型案例》,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参考学习借鉴。各地在探矿权区块出让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总结报部,部将不定期推荐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3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月10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支撑和保障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动态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储备计划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十)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对储备土地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部建立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储备土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涉及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联通并共享项目信息,财政部向自然资源部提供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清单。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土地储备计划、项目、地块以及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对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确保融资收益平衡,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及拨付情况、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情况、土地收储成本结算情况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进一步推动《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落地见效,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流动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有章可循、从严管理、精准高效。
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符合条件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部将按程序及时审核并动态更新名录。
三、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摸清底数,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收回收购土地征集公告,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应当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五、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市、县处置存量闲置土地协调推进机制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
六、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确有需求的,应当严控规模,优化条件实施供应,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涉及部门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土地政策红线底线,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