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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七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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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食品销售店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5年4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食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冷鲜鸡过程中,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相应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采购冷鲜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2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熟食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铺操作间发现工业盐18.5千克(规格为每袋25千克),货值15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某手抓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手抓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工业盐一袋半70千克(规格为50千克每袋),货值52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8日

2025年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锅盔铺在食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20251017日上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临夏市枹罕镇的临夏市某锅盔铺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甜蜜素)8袋,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43日,保质期3年,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已添加甜蜜素的糖酥馍共加工24个,售出15个,剩余9个,单价2.5元,违法所得共计37.5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加工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8袋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糖酥馍9个、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某锅盔食品销售店在食品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案

20251017上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临夏市枹罕镇的临夏市某锅盔食品销售店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内发现灌装食品添加剂(柠檬色)1桶,规格为500/桶,生产日期为2024730日,保质期5年,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已添加柠檬黄的杂粮馒头共加工30个,售出13个,剩余17个,单价2.5元,违法所得共计32.5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和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杂粮面馒头17个、没收违法所得3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市某餐饮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调味品)案

2025924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临夏市某街道的临夏市某餐饮店食品餐饮安全、网络餐饮服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店内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油溶性辣椒精”半瓶,生产日期为:2024911日,保质期至2025910日,已超过保质期;“辣鲜露调味料”使用剩余半瓶,生产日期为:2024116日,保质期至2025915日,已超过保质期;“鲜花椒油”使用剩余半瓶,生产日期为:2024119日,保质期至2025918日,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在经营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味品(油溶性辣椒精半瓶、辣鲜露调味料半瓶、鲜花椒油半瓶);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夏市某托辅中心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5829日上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法对位于临夏市折桥镇的临夏市某托辅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托辅中心后厨操作人员正在进行备餐操作。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所采购的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牛肉等食品的购进票据、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有关资料。经查,20241115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托辅中心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所采购食品的购进票据、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有关资料,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临市)市监责改(2024)折桥19号),要求当事人202411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核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2025829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托辅中心监督检查中又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在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登记台账(3月份)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兰州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徐顶乡中林村樱桃沟建设的砂石料生产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未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条年加工生产29万m3砂石料生产线,破碎机、筛分机、皮带传输机等主体设备已安装完成,并配套安装了一套布袋除尘和喷淋设施,已开始调试设备。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5日)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15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2024〕05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情节及改正态度,经利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和我局2024年5月13日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2年12月4日印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74号),随着2018年机构改革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变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该《裁量权实施标准》已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需更新出台符合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执法水平。

三、主要内容

《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由正文“实施办法”和附件“裁量基准”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包括总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4章17条。(一)总则部分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禁止情形。(二)裁量规则部分共4条,包括裁量的2项量罚原则、不予处罚的6种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6种情形、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三)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规定了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改正,纠正形式、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人员的追责机制。(四)附则部分共4条,规定了适用规则、裁量阶次、调整修正、依法公开和施行日期。

附件部分内容为《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土地类、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等4个执法领域分别制定了裁量基准,共94项(其中土地类19项、矿产类39项、测绘类30项、规划类6项)。“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较轻”“一般”“较重”“严重”4个裁量阶次,根据违法情形的轻重程度,分别予以了明确。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网:甘肃为人社系统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画“标尺”、定“界限”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近日,甘肃省人社厅修订出台了《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全省人社系统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画“标尺”、定“界限”。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20部,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49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目录、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幅度等内容。

《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不同裁量阶次。依托这把“标尺”,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规范、精准、公正的裁量选择,提高执法精准度。同时,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建立了6项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43项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轻罚”的包容免罚机制,对轻微违法者及首次违法的,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涉及人数较少或者持续时间较短、能够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既依法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查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力求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记者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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