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关于对《临夏市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冷链仓储物流提升项目计划》的公示

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度山东省财政追加东西部协作资金的通知》(临州财农202344号)《关于下达2023年山东省财政追加东西部协作资金的通知》(临市财农202367号)《关于上报临夏市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冷链仓储物流提升项目计划的报告》(临市振领组发〔2023〕48号)文件,《计划》已经上报审核、征求意见、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临夏市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冷链仓储物流提升项目计划》予以公示。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示期:2024126日起(长期公开

公示内容(见附件)

临夏市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冷链仓储物流提升项目计划.xlsx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9年制定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对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奖补支持的东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国家级新区。各省可自主确定以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对示范区分档奖补,按各省绩效排名从高到低确定奖补档次,具体各档位省份数量、奖补金额分布如下。 

地区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省份数量(个)

奖补金额(万元)

东部地区

2

6000

4

4500

2

3000

中部和东北地区

3

10000

5

7500

3

5000

西部地区

3

10000

7

7500

3

5000

计划单列市

2

3000

3

2000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包括50%的各省成效和50%的示范区成效。 

  各省(示范区)成效绩效考核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0.3+∑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0.7。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计划单列市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单项得分,汇总各项指标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省,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绩效排名先后顺序。 

  第十八条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绩效考核加0.5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若申报的考核指标数据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形的,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预算内,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9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该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0.05×(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各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 

  某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需求测算基数=上年该省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权重,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20%、50%、7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上年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确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报表(附1)、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表(附2,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3)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填写专项资金审核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在汇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资料后,按程序公示各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当年示范区,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在收齐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名单后,按程序发文公开。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普惠金融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普惠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合理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本地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各方的协同配合,厘清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地方相关单位应当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程序,加大风险防控力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出具监管报告,并审核资金绩效自评结果。在审核工作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的,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汇总各地自评结果,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到期前,财政部按规定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临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印发




临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通知》(甘农经发〔2023〕7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州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行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辅导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创建服务机构,丰富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自2023年6月起,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及省厅和州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分级分批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聘任和信息录入,优先完成全州原有的500名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聘任及信息录入。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辅导员管理机制,对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履职尽责情况定期开展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质量提升好、主体满意度高的辅导员,逐级推荐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

力争到2025年6月,每个县(市)培养推荐15名以上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全州录入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达到100名以上,为1千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永靖县、广河县、东乡县、积石山县完成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创建,其他县(市)根据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条件,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全州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总数达到4家以上。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规范发展。

二、行动重点

(一)拓宽选聘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优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社企对接服务方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农业农村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均可纳入辅导员选聘范围。根据选聘辅导员专业特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以分类选聘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信贷保险等专业类型的辅导员。

(二)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辅导员管理机制。按照“谁聘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州、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辅导员的管理。要严格辅导员选聘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坚持选聘标准,灵活采取颁发聘任证书(版式参见附件1)等形式,确保聘任辅导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履职能力。

(三)实行统一的辅导员名录库制度。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辅导员名录库采取直报方式,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负责收录本地聘任的辅导员信息(见附件2),将信息及时批量导入辅导员名录库。

(四)加强辅导员名录库应用管理。州上和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确定本地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按照《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操作指南》(见附件3)完成用户注册、系统模块绑定和数据上传。应用系统账号密码由省厅另行下发后并由州农业农村局下发给各县(市)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合法合规使用辅导员名录信息数据,掌握本地区辅导员队伍发展情况。

(五)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一是探索共建模式。鼓励县(市)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服务中心,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需求,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并依据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化水平、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三是促进规范发展。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工作指南、行为规范、价格公开、服务记录追溯等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管主体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行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方式、质量标准、验收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根据临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临夏州“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组织动员,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二)积极开展辅导员选聘行动

1.2023年6月中旬-2023年6月底,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州上制定的“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开展2023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工作,按照省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优先完成全州原有的500名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选聘及信息录入工作。

2.2023年7月-2024年6月底,拓宽选聘渠道,定期进行选聘活动,实现涉农县(市)重点农业产业、乡(镇)辅导员全覆盖;完成2023年度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考评,每个涉农县(市)逐级推荐5名以上优秀辅导员成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

3.2024年7月-2025年6月底,州上和各县(市)继续开展辅导员选聘和绩效考评,定期开展培训,提升辅导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每个县(市)推荐10名以上优秀辅导员成为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全州推荐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达到100名以上。

(三)建立健全辅导员名录库制度。一是2023年6月上旬,州上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本辖区内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并发放相应账号密码。管理员按照《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操作指南》完成用户注册和系统模块绑定。二是每年6月30日前,州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做好全面收录本辖区内辅导员信息的工作,完成上一年度辅导员信息入库。乡镇聘任辅导员的,可以由所属县级农业农村局归集录入。

(四)绩效评价总结。年底前,州级和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综合考虑辅导员联系服务数量、服务对象质量提升、主体满意度等,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强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聘任、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适应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积极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名录管理工作。要把“千员带万社”行动和创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把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作为健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贯彻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定期举行辅导员选聘活动,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和辅导员名录库梳理,推动辅导员队伍建设常态化、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认真总结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对于优秀辅导员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推动辅导员名录库录入和管理工作,通过告知、培训等方式,提醒名录库管理员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辅导员信息入库和数据维护更新。

(四)做好总结报告。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归纳总结,全面评估本部门开展的“千员带万社”行动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行动期间可随时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县市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总结以正式文件上报报州农业农村局,以便及时向省厅上报我州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马贤明    马梅芳

电  话:0930-6214802  

电子邮箱:lxznmjnjk2163.com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印发 


我州青年马俊辉获“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荣誉称号

11月28日,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表彰大会暨事迹宣讲报告会在浙江省安吉余村举行,我州青年马俊辉获“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荣誉称号,代表甘肃省获奖人员参加大会并上台领奖。

此次表彰大会授予10名青年“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标兵”称号,授予380名青年“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荣誉称号。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是共青团中央、农业农村部授予在涉农创业、乡村治理、科技兴农、乡村社会实践等服务乡村振兴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人才的全国性奖项,旨在选树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青年人才,示范引领广大青年在乡村振兴大舞台挺膺担当、贡献力量。

据悉,马俊辉于2018年9月任和政县华丰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甘肃华丰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获得“临夏州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称号;2020年,被共青团临夏州委、临夏州青年联合会授予“临夏州青年五四奖章”;2021年,在甘肃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被授予“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23年,被共青团甘肃省委、甘肃省青年联合会授予第27届甘肃省青年五四奖章。他在公司运营中创新销售模式,积极发动职工革新技术,助推农资销售高效运行,拓展市场,与省内外十多家大型化肥农药生产厂家有着稳定的业务联系,目前已发展成我州农资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全省农资行业中也处于领先地位。


【公告】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临夏市2023年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严格按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关于支持贫困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临夏市在年初方案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了第二批财政涉农资金,制定了《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年中方案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予以公告。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告期:2023年11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pdf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28日

【公示】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临夏市2023年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严格按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关于支持贫困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临夏市在年初方案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了第二批财政涉农资金,制定了《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年中方案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予以公示。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示期:2023年10月18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临市振领组发〔2023〕29号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pdf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8日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水电气热
通信领域
邮政
金融领域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