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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临夏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南
一、亲属关系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1.办理继承公证,用于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1)办理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如委托、遗嘱、赠与、受赠等公证,用于证明两方的亲属关系;
(2)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如亲属关系、出生、收养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用于证明具有亲属关系的事实。
(四)政策依据
1.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第三条、第四条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该“证明材料”即包含申办公证事项涉及的亲属关系证明;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第一项亲属关系证明,在公证办理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出具。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司法局:6313332;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临夏市自然资源局:6232023;
二、婚姻状况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
(四)政策依据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八项中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930-6226735
三、收养人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养人生育(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收养,用于证明收养人的生育(婚育)情况和收养能力
(四)政策依据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十四项收养情况除外;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930-6226735
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证明儿童父母失联,对符合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社救股:0930-6320948:
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收养登记
(四)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送养材料中相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第二款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民政局社救股:0930-6320948
六、经济状况困难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申请法律援助,用于证明家庭经济基本情况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民发〖2020〗20号)第十七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司法局:6313332
七、政审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审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四)政策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八、死亡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四)政策依据
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节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临夏市公安局:5930030
附件:临夏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