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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第九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
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
(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
对位于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的指导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效能为目标,切实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研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要结合地方立法、职责规定等,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依据及职责边界,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职责边界不清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推动厘清执法职责边界。 (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和行业风险特点等,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执法机制,推行差别化、精准化监管,加大守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信用修复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各层级部门的法定权限和力量配置,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积极推进科技赋能、数字赋能,在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燃气安全、城市管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推动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慧监管,完善检查方式。 (三)健全审批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对授权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项,执法部门要与有关行业审批、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明确具体职责范围,建立工作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制定案件移送规则和证据标准。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不替代行业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行业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即时移送;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固定证据一并移送。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立案时限和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部门。行业部门认为应当立案但执法部门未予立案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执法部门向行业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违法事实的,行业部门要及时协助。执法部门决定中止、终止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部门。执法部门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抄送行业部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上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执法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数据对接、问题线索移交、案件处置协同等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有序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嫌犯罪的行为,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执法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五)落实执法人员管理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本部门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按规定暂扣、收回或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分级分类培训职责,按照有关内容、学时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离岗教育;将乡镇街道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保证培训时间、内容要求与实施事项相适应,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执法辅助人员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行政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大纲,制作基础课程,组建师资库和法治专家库,为地方培训提供支持;强化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支持有关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实训基地,2025年开展试点,2027年底前建成一批可支撑基层培训的实训基地。 (七)加强基层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手把手”办案教学、帮助培养执法骨干、编制典型执法案例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事项加强业务指导。根据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需求,就赋权事项涉及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检测鉴定事项等及时提供支持。 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外,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检查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实施入企现场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认真落实有关执法行为规范,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并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九)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教育惩戒相结合,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仅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代替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当事人整改情况记入行政执法案卷,防止以罚代管。对符合法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参照《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等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文书格式和要素。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等材料中载明陈述、申辩意见复核以及听证会质证等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鼓励应用说理式执法文书,阐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裁量权运用情况,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60日内,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鼓励应用办案信息系统和移动办案应用程序,建设行政执法数据库和案例库。积极推进执法档案数字化。 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实效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督促自查、明察暗访、咨询论证、指导约谈等工作措施,加强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对查明的问题,按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督办函督促纠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听取经营主体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案卷评查、群众投诉、舆情监测、回访调研等问题线索收集渠道,聚焦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滥用裁量权、执法用语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 (十三)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案卷评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规定。通过组织专项培训、重大案件研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咨询等方式支持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确定案卷评查比例,完善案卷评查标准,通过线下与线上结合,抽查本部门和下级部门已结案归档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强化评查结果应用,编撰示范案卷和指导案例,针对共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 提升行政执法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推动解决行政执法工作困难和问题,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十五)推进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力量,积极推动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落实执法人员相关政策保障。 (十六)优化执法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全过程。鼓励建设多元化法治文化阵地,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将前期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安排,对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作出了系统全面的部署。《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是指导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工作范畴
城市更新是什么?《意见》结合相关部委和城市对城市更新的理解及任务部署,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工作范畴,起到了一锤定音、统一认识的效果。
《意见》是国家对城市更新工作全面、系统、整体的战略部署。
《意见》结合相关国家部委以及地方城市多年来丰富的城市更新实践活动,首先从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4个层面明确了未来5年城市更新的8项主要任务。然后,进一步细分为老旧厂房、小区燃气等老化管线管道、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口袋公园、历史建筑等数十种城市更新对象。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具体举措,构建起有层次、有重点、有方法的城市更新框架。
《意见》强烈地表达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导向。
《意见》的主要任务以民生项目、安全项目为主,以发展项目为辅,彰显了国家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初心使命。先保安全和民生,然后促进城市的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再催生城市发展的新动力,这个先后顺序也体现了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根本立场。以《意见》涉及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否具备盈利能力作为评判标准,可将项目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两类,经统计,公益性项目占比超过2/3,印证了《意见》的“人民”导向。
《意见》汇总了城市更新的经验做法
城市更新怎么做?《意见》在相关部委和城市已经积累的实践经验及成熟做法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汇总了这些经验做法并推广至全国。
《意见》将多年积累且验证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一方面,《意见》中提到的举措大多经过国家部委的试点示范或地方政府的实践验证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网一廊”建设、海绵城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另一方面,《意见》将这些经验归纳在统一的城市更新框架内,更容易形成政策合力并达到更好的效果。
《意见》细化了某些重点领域的具体做法,有助于破解现阶段存在的突出普遍问题。
相比而言,《意见》在老旧小区改造、商业步行街和旧商业街区、城中村改造、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等方面的举措更为细致。例如,针对老旧小区改造会细化到“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通风井道”,针对城中村改造会明确“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改造方式以及“群众改造意愿强烈、城市资金能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的选取标准。
《意见》强调了城市更新的探索方向
城市更新如何创新?《意见》从城市治理视角关注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健全,从国家层面强调了城市更新的主要探索方向。
《意见》提出制度创新上的“三个建立”。
一是建立城市更新实施机制,打通从城市体检到专项规划,再到片区策划,最后到项目实施的全流程。二是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着眼于存量时代,重点从日常巡查、市场化手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3方面开展制度探索。三是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让政府、市场、公众等多元主体在项目实施运营中各司其职、合作共赢。
《意见》聚焦于“地、钱、法”三类政策的完善与健全。
用地政策以“完善”为主,提出土地混合利用、用途转换、容积率奖励转移、地价计收等探索方向。资金政策主要从中央预算内投资、税费减免等财税手段和信贷、REITs等金融工具两端发力,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法规标准以“健全”为主,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治理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适用于城市更新的技术标准与科技成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探索空间。
《意见》指明了风景园林行业的新作为
风景园林行业在城市更新中将有何作为?《意见》基于修复城市生态系统这一主要任务,从国家层面指明了风景园林行业在城市更新中的新作为。
《意见》彰显了城市生态系统修复的底线思维。
范围限定在“城市”而非广义的生态系统,需要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方式落脚在“修复”而非新建,遵循低扰动、低冲击的理念,以修理、调整、完善为主,以最少的人工介入保护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对象明确为受损山体、采煤沉陷区、海绵城市、湿地、黑臭水体、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受污染的建设用地、绿环绿廊绿楔绿道、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因此要根据具体对象“量身定制”修复方案。
《意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城市生态系统修复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品质的公共活动与休闲游憩空间,因此要加大力度治理“差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城市。《意见》还提出“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就是要打破城市生态系统的物理边界,将“绿的”生态空间导入百姓日常生活,让百姓进得来、留得住,走出家门就能自然而然地步入生态之中,共享绿色生活。
作者单位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是民生之要。
“建设适应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好房子’”“引导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优化物业服务”“拓展‘物业+生活服务’”……新的一年,建造“好房子”被多地政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抓好这件民生实事,更好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随着我国住房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好房子”的内涵不断扩展。人们期待既住得安心放心,又方便节能省钱。这意味着“好房子”应当具备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特点,不仅要有好标准、好建造,还要有好材料、好设计以及好服务。
既要把新房子建造成“好房子”,也要把老房子改造成“好房子”。新房子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等各个环节提升房屋品质,既考虑房屋的功能性和美观性,也注重居住的舒适度和体验感。同时,老房子也需要通过升级改造,满足适老化、适儿化等新需求,变得更宜居、更友好。新老并重,才能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建造“好房子”,科技赋能、创新引领是趋势。家具的可变式设计,让使用空间更灵活;空气源热泵系统让房间实现冬暖夏凉;借助装配式建造技术,“原拆原建”把老房子变成现代住宅楼……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技术、新型建造技术,以及一些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到房屋建设中,让不同面积、不同价位的“好房子”成为可能。
构建支持住房品质提升的制度和标准体系,是当前的重要工作。近期,各地立标准、建制度,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明确“好房子”建设的工作要求,提出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措施,加快住宅项目规范的编制,全面提高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将为“好房子”建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要建造“好房子”,也要建设“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窗见绿、出门见景、转角见园,建设口袋公园和城市绿道;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街区、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地下管网管廊建设改造……要结合城市更新打造便利宜人的居住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舒心、更安心。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建造“好房子”是挑战更是机遇。“好房子”对功能、质量、体验等方面的高要求,要求房企转变发展理念,从追求速度和规模转向追求品质、服务和效益,提升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将有助于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不断迈出新步伐。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建建〔2025〕22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十四届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1月26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要求,我厅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按照全省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全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制度落实落地,补齐制度层面短板弱项,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聚焦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权益的问题。 三、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二是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以及违法发包、先实施后补办招标程序等。四是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五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一是与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三是超越代理权限行使招标人职责。四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评标专家。一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二是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三是收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投标人。一是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二是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三是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六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七是不按合同履行约定。八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九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十是对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招投标监管部门。一是无法律依据设置投标人及代理机构等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二是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透明。三是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缺位。四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至8月底)。各市(州)招投标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项目,全部纳入自查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对于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将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中附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台账、招标项目抽查台账、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项目台账、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对各市(州)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导检查。 (三)系统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全面总结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与不足,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制度建设成果,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提升整治质效。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客户端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广泛宣传,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纠正并查处一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着力解决一批各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本行业领域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四)减轻基层负担。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不再要求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住建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