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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2024年,市生态绿化中心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关于依法治市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创建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中心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我中心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政治引领,把稳工作方向
市生态绿化中心始终把法治思想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做好工作的基础保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自觉从重要论述中寻规律、找答案、求办法,及时跟进学习中央、省州市相关会议文件要求,努力在学习政策、领会要义上走在前、带好头、做表率。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纳入日常学习重点内容中,在中心各类会议上开展法律法规专题学习研究、安排部署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
市生态绿化中心充分发挥中心领导班子法治建设指挥作用,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由中心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做到了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同时,严管“关键少数”,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和各股所室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层层压实责任,遵从政府议事规则,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切实把中心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聚焦中心任务,强化政策执行
市生态绿化中心立足岗位实际,践行服务之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园在城中、城在绿中,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季季有彩”的总体思路,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全面打造“总量适宜、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点、线、面、环相结合的生态公园式城市,全力推进“魅力花都、公园城市”的建设工作,不断增强我市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尤其是在绿化工程建设上,全部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所有工程项目都按照要求编制了《工程设计书》《招投标计划方案》,委托招投标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确保所有绿化建设工程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增强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同时,严格按照《临夏市生态绿化中心城市绿化精细化管理标准》,常年开展常态化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力求市区所有绿地、广场、游园内“无缺株、无死枝、无垃圾、无杂草、无旱情、无病虫害”,确保市区绿化始终保持高标准、高水平的良好生长态势。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法治宣传
市生态绿化中心高度重视法治队伍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对园林绿化系统相关人员,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行政执法技能学习培训,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深植于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高以法治方式处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能力素质。同时,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紧扣“世界野生动植物日”“3.12植树节”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市民进行普法教育。
今年以来,我中心依法治市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组织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个别干部职工和群众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依法治市工作重视不到位。下一步,我中心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历次会议精神及省州市有关工作部署,不断强化运用法治的责任、意识、能力,为生态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法律知识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中心机关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技术开展普法活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逐步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法治化,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临夏市生态绿化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树立“保密无小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实把保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24年12月3日上午,临夏市生态绿化中心组织开展了保密意识、保密常识专题学习会,领导班子成员、副股级以上干部及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生态绿化中心副主任马德同志向大家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内容,他指出,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培训,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确保党和国家及工作秘密绝对安全、万无一失。把保密知识学习和保密教育列入工作和学习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全体干部保密警示教育,积极参加保密线上、线下学习,加强保密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干部职工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能力,筑牢反窃密防泄密的思想防线。
随后,市生态绿化中心副主任边立志同志对保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密意识。全体干部要深刻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做到保密工作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切实担负起保密工作责任。二是持续加强保密学习,提高保密能力。不断加强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具备与本职岗位相匹配的保密能力。三是加强保密管理,规范保密行为。建立完善保密工作制度,规范计算机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等规定。最后,集体观看了公务员系列保密警示案例专题片——《紧绷“保密弦”》。
下一步,市生态绿化中心将时刻绷紧有密必保这根“弦”,积极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守牢保密防线。
为助力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近日,临夏市生态绿化中心积极响应《临夏市开展“争做文明有礼临夏人”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号召,组织开展了“靓丽星期五·文明我先行——“争做文明有礼临夏人”创建服务活动——街巷环境卫生整治。
活动中,市生态绿化中心按照所辖区域分成小组,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对前河沿东路国星小区至中国人寿保险路段,开展卫生清扫,对树坑中的烟蒂、杂草、废弃物逐一清理,同时倡导临街商户和社区居民自觉维护
卫生环境,杜绝乱倒乱扔、乱搭乱建等不文明行为,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市生态绿化中心将继续主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努力营造文明城市你我共建,志愿服务你我同行的良好氛围,用实际行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营造争做文明有礼临夏人的浓厚氛围。
为保证我市城区行道树及苗木能够顺利抵抗即将到来的冬季严寒,以及防治病虫害和冬季日灼现象的发生,自10月下旬起,我中心组织干部职工及专业养护人员全面开展城区冬季绿化管护工作,对全市主要路段的国槐、垂柳、樱花、碧桃、紫薇、白蜡、白杨等行道树捆绑防冻及对绿化带内花灌木搭建拱棚,确保各类花卉灌木顺利越冬。同时,为确保各类花卉灌木顺利过冬,防止出现冻害,提高其成活率及来年长势,我中心抽调水车6辆,对下属五个绿化管理所的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合理安排,日出动水车30余车次,全面开展冬季透水浇灌工作。
此项工作预计在十一月中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