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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经济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财政金融、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汛抗旱、防震减灾、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外事、发展改革、国防动员、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行政、司法、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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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公安局召开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足浴、洗浴场所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场所秩序,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风气。4月13日上午,临夏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上,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报了我市足浴、洗浴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及典型案例。同时,与经营场所负责人签订了相关责任书。会议要求,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各位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楚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依法依规办理各类证照,确保经营活动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对于从业人员,也要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违法的后果。二是要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特别是从业人员登记和报送制度,必须做到如实、准确、及时登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报送至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同时,要加强店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等,保障店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各位经营者要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出发,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下一步,临夏市公安局将加强对足浴、洗浴场所的监管力度。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登记、消防安全、视频监控及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导整改,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治安大队全体民辅警,各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的副所长及社区民警,全市足浴、洗浴场所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条例)

父母有权把子女的户口移除吗?

1、法律分析:父母可以作为户主身份,把子女的户口迁出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2、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可知,户主负责按照本户的申报户口登记工作,所以当父母是该家庭户口的户主时,父母有权把子女的户口迁移出去,如果父母并不是该家庭户口的户主时,则无权迁移子女的户口,只能是自己申请迁移出现有户口。

3、法律分析:无权的 父母是不可能消除孩子的户口的,户口由派出所户籍科管理,如果理由充足可以分户或迁出户口,如果孩子未成年,派出所户籍科是不会给办理分户或迁移的,更不可能给销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人民公安从这里走来 | 66年前,中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条例颁布

户口登记制度历来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史载,中国自周代已设司民一职,掌管户籍,统计人口。秦汉时,郡县置户曹,专管户籍。晋至隋朝,县令(长)属官中均有掌管户口的官员。唐至清,府、州、县的属官,大凡都分设户曹参军、司户参军、司户,掌管户籍计账,追租收税等事。人民政权的户口管理始于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作为陕甘宁边区重要组成部分的陇东分区由保安处、科的治安秘书分管户口。1942年春,庆阳县、西华池设立公安局,一些重要集镇设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管理和户口登记管理。1946年,边区政府颁布《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建立了出生、死亡报告和户口异动报告制度,并要求“发动群众自己报户口”。1949年8月28日,兰州解放的第二天,兰州市军管会面向全市群众发布了安字第二号《布告》。《布告》要求:凡国民党政府所发之身份证、户籍、门牌等,均应完整保存,不得涂改或损毁,以便公安机关清查之用。军管会的公安保卫人员据此挨家挨户上门重新核对户籍,宣传党领导下的的户籍管理政策,用新政策替代了旧保甲、旧户警,从而取得了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1950年1月15日,兰州市军管会公布了《兰州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对户口登记的范围、立户原则、户口类别的划分、管理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失踪等项登记工作制度。这是甘肃省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户口管理工作规定。1951年7月,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集镇实行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农村户口则由乡、镇人民委员会负责登记。这一条例的贯彻落实,保证了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图为新中国第一次户口登记时使用的卡片薄

1954年10月,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行1953年人口调查登记以后的户口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向各地转发了内务部印发的《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要求用人口调查登记表暂代户口本,建立登记本。规定户政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户口登记,城市和设立公安派出所的镇由派出所负责;乡和未设派出所的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截至1955年,全省有65个县全面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1月,公安部下发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对集体户口的登记管理作了详细规定。4月,内务部指令在全国使用户口本。6月12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了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行政规章。规定城市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以及暂住人口登记等制度;农村建立乡、镇户口本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在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设立不脱产的户口员,负责户口登记管理。甘肃省公安机关于1956年3月接管了农村户口管理工作,实现了户口登记机关的统一。

图为公安部统一印制的户口簿

1958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以主席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七项人口登记制度。也是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了人口数据和资料,并在身份证明、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高考在即 临夏市公安开启办证“绿色通道”
临夏市召开户籍清理整顿工作推进会
持续推进户籍改革 方便群众服务发展

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高频户籍业务实现全国“跨省通办”
持续推进户籍改革 方便群众服务发展

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2023年,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渠道,推动居住证扩面提质,以“跨省通办”等举措推进户籍管理便利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3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的落户限制基本取消,300万以上城市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东部地区除极少数超特大城市、中西部地区除个别省会(首府)城市外,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推动部分超特大城市出台政策畅通普通劳动者落户渠道。深圳市推动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并逐年增加落户指标;天津市、南京市进一步精简积分指标项目设置,大幅降低学历、专业技术指标分值,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大连市取消积分落户制,调整为稳定就业或者缴纳社保即可落户;青岛市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没有区域限制、年龄门槛,租房即可落户。

推动流动人口在线申领居住证,出台措施探索居住证制度便利化改革。河北实行京津冀居住证互认互通,辽宁省内跨市无需更换居住证,福州都市圈试行居住证互通互认。逐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

在前期试点运行的基础上,2023年,公安部组织全面实施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等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已实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据统计,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173万余笔,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业务74万余笔,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3万余笔,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80余万张、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48万余张,为群众节约费用约38亿元,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异地工作生活。

公安机关将在深入推进现有举措的基础上持续发力,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推进更多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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