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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为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临夏市公安局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组织各派出所开展主题为“法治诚信、警民同行”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民辅警以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企业等形式,通过设置咨询台、设立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不守诚信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通过此次活动,使广大企业从业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村(社)群众、学生等增强诚信意识,树牢诚信观念,提高职业道德素养,不断加深辖区群众的诚信意识,弘扬了诚信美德,传播了社会正能量,对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活动中,民警还结合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民警通过此次活动还向群众推广宣传临夏反诈“金钟罩”预警系统,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招商引资大会、主动创稳大会精神,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部署,着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公安厅印发了《甘肃省公安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效。持续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统一全省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确保同一事项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公安分中心推行治安、出入境、交管等业务“一窗通办”。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证明、减跑动次数,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系统重构,实现更多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突出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实行轻微违法柔性执法。在企业(行业)执法管理中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执法”,严格执行“两轻一免”清单,动态调整清单内容,不断完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四、加快涉企案件依法办理。对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反映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威胁(危害)等报警报案,第一时间排查处置;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事实清楚、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五、推动护航警官落地落实。成立“护航警官”工作专班,建立以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属地公安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为“护航警官”的工作制度,对省列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动开展“企业随访”建档备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开展企业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加强安全隐患整治,认真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打击涉企黑恶违法犯罪。加强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收集排查,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侵害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黑恶犯罪;强力打击绑架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依法查处涉企无理取闹、结伙滋事、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案事件。
七、完善出入境利企举措。优化企业聘雇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窗通办、并联办理”机制,实现在兰申请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只进一扇门”;主动服务企业引才引智工作,在有境外合作项目和外派人员资质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络机制,了解企业需求,解决实际困难,更好服务保障“走出去”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
八、净化企业营商网络环境。加强涉企网络谣言巡查发现,严厉打击编造、传播涉企有害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切实保卫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九、优化旅游车辆通行管理。在公共停车资源不能满足旅游客运需求的城市旅游景点,通过优化交通组织、限定即停即走时段路段、设置即停即走标志标线等措施,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对有团体接待业务的旅游景点,视情设置仅供大客车停靠的即停即走泊位或路段。
十、简化机动车服务机构审核流程。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新建成或增加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审查、验收。审查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每月根据各支队备案报告,统一向社会公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单和开办的业务类型。
以上“十项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台“十项措施”,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对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的郑重承诺。全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领导,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十项措施”落地见效。为确保各项措施在执行中不变通、不走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可通过12389平台、12345热线对公安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举报,对确实存在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延期办”“委托办”,公安部推出6项措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
为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便民利企改革,进一步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便利回国后正常使用证件,公安部自2023年2月10日起,推出公安机关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
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
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境外中国公民如需获取本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可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如需了解我国出入境管理政策,可拨打国家移民管理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67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一起来看!
试点布局
围绕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根据不同改革任务优先考虑选择改革需求迫切、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城市群、都市圈或中心城市等,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严控试点数量和试点范围。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实施以及有关方面组织实施的涉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改革探索任务,原则上优先在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期限
2021—2025年
试点内容
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一)支持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
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
(二)鼓励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鼓励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创新举措。
(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
(五)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
支持建立以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扩大身份证信息容量,丰富应用场景。
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二)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指导用人单位坚持需求导向,采取符合实际的引才措施,在不以人才称号和学术头衔等人才“帽子”引才、不抢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的前提下,促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统筹使用编制资源。
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
支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
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等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
(三)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员等的评价与激励办法,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类职称评价标准。
推动资本要素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
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推广“信易贷”模式,用好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用产品。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坏账快速核销制度。
探索银行机构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
支持在零售交易、生活缴费、政务服务等场景试点使用数字人民币。
支持完善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普惠性。
(二)发展多层次股权市场。
创新新三板市场股债结合型产品,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工具。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探索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合作衔接的机制。
(三)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制。
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标准化的准入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属地原则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大力促进技术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式。
支持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容错纠错机制。
(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探索对重大战略项目、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实施创新资源协同配置,构建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全要素一体化配置的创新服务体系。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改革科技项目征集、立项、管理和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实施首席专家负责制。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产品定制化研发等方式,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适用环境。
(三)推进技术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依法合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产品。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一)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支持打造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有序流通和共享。
探索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的管理体制。
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高价值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二)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
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
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
(三)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
发挥领军企业和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深入推进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开展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
在金融、卫生健康、电力、物流等重点领域,探索以数据为核心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打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开放的创新生态,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数据互联、政企数据融合应用。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构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探索完善个人信息授权使用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探索制定大数据分析和交易禁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管控方式,完善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
(一)支持完善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
支持试点地区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提高电力中长期交易签约履约质量,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按照股权多元化原则,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现电力交易组织与调度规范化。
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储气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探索储量交易。
(二)支持构建绿色要素交易机制。
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基础上,支持试点地区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探索促进绿色要素交易与能源环境目标指标更好衔接。
探索建立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有偿取得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探索开展资源环境权益融资。
探索建立绿色核算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绿色责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