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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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市境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公安机关单独处置能力的,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5分级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2.1.2当发生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及周志相关单位,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2.2.2市委政法委: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应急事故处置、救援等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2.2.3市委统战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2.2.4市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2.2.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2.2.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7市住建局:参与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2.2.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提供天气情况,根据州气象局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情况,及时传达天气信息,提高服务等工作,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预警服务。
2.2.9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2.2.1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2.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2.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2.2.1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2.2.14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2.2.1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2.2.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2.2.17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2.18市司法局:负责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2.2.19相关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地方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3.1.2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进行研判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3.1.3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 (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4公安局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发布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传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2.1事故发生信息
市交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4.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对已核实、调查确认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调查出的事故原因、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4.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门审核后由宣传部向外界发布。
4.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4.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政府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4.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4.3.2.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4.3.2.2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3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4.3.2.4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4.3.2.5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4.3.2.6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搜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4.3.2.7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本地之外其它市,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4.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报州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4.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市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6.2车辆保障
市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3设备保障
应根据需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6.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各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7.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道路教育安全委员会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7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保障正常铁路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甘肃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甘肃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铁路局”)董事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上报预案修订的建议方案;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根据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
2.5 信息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2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新报送。
3 预防预警
3.1 体系建立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含兰州铁路局、其他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下同)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发布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利用铁路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铁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部门及铁路车站等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要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4.1.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中有关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受威胁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救援道路,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做好物资征用(包括大型起重设备的征用),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应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在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同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引导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指挥部。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应当先将旅客、列车乘务人员、沿线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对应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事发地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可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省急指挥部。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出现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通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6)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安排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7)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响应的情况,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4 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响应分级,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烧伤、中毒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4 应急物资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设备数据库,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调用相关救援装备、物资。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甘肃省内铁路分布状况,备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机具,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队伍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救援队伍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省委宣传部协助国家和省直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年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4 宣传与培训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兰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印发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133号)同时废止。
临州办发〔2023〕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切实做好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刘家峡水源地对兰州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符合《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由《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中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本预案是《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专项预案,当跨区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县市应先期启动辖区应急预案。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州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县市相关预案启动。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
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州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4.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成立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临夏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兰州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东乡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政府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局、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3.应急监测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州水务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事件调查组: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由事发地政府、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
5.应急供水保障组:州水务局牵头,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车等,保障居民用水。
6.应急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7.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8.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牵头。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治安警戒组: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10.新闻宣传组:州委宣传部牵头,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公众号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州水务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异常水文水华事件信息。
3.州公安局、州交通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州卫健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州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州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水源地所属各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通过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1.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州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州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州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州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州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并抄报州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发布橙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开展预警行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发布红色预警后,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水源地及其辖区的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州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组成部门应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州、县政府分级负担。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建立健全全州应急指挥部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相关部门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
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 位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 0931-8611658 | 0931-8829384 |
州委宣传部 | 0930-6213216 | 0930-6213216 |
州委网信办 | 0930-6224316 | 0930-6214040 |
州生态环境局 | 0930-6241668 | 0930-6241669 |
州发改委 | 0930-6214324 | 0930-6214524 |
州公安局 | 0930-5920062 | 0930-5920062 |
州人社局 | 0930-6214327 | 0930-621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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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自然资源局 | 0930-6314588 | 0930-6314588 |
州应急管理局 | 0930-6322006 | 0930-63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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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 | 0930-6214570 | 0930-6212063 |
州水务局 | 0930-6212431 | 0930-6215470 |
州气象局 | 0930-5911219 | 0930-6282222 |
州地震局 | 0930-6282478 | 0930-6299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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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业农村局 | 0930-6217453 | 0930-6214730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0930-6212062 | 0930-6213917 |
州工信局 | 0930-6214915 | 0930-6212564 |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0930-6211243 | 0930-6218290 |
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环境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迅速的处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和事故的负面影响,保障国家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等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包括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道路运输、饮用水源地等方面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临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体现以人为本,求实求严、减少危害的思想,切实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管理、监督、协调、服从职能,把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消除事故的蔓延和发展,将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风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逐级报告: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现者应当立即进行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逐级报告。
3.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进行,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协助。
4.及时抢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队伍实施快速反应,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将环境污染事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成立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州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方案及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州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接收和传报。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处置建议。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同时,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州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可能对全州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所有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州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2.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达到 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 II 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相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2.防范处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嫌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必要的措施,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者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质和设备,做好保障工作。州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建立全州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州生态环境局建立预警服务的相关支持系统、技术依托平台,建立信息传递、技术资料提供、应急指挥、报警服务等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反馈、发布系统,组织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州应急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本级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解除预警状态或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4小时内向县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向受影响和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域通报,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发生跨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 级)或者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如果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及时组织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安全、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在 30 分钟内向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事故发生的等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如预测可能会殃及毗邻县市,应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各应急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 (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立即将信息通报给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县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派调查处置工作组长率领应急单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2.Ⅲ级(较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并将信息通报州人民政府。涉及两个县市的,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指定一名副组长率调查处置工作组长赶赴现场协调处理。
3.Ⅱ级(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应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上一级政府部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并与县市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经州应急指挥部审阅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确报。
4.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率有关副组长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省生态环境厅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件调查处理。
1.应急处置要本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抢险与救援建议:根据不同化学物质的理化特征和毒性,结合地质、气象等条件,提出疏散距离建议,提出向受害群众提供基本现场急救知识和建议,提出通过启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
2.州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州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州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黄河敏感河段水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同时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及其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备措施;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采取上下游同时监测的方法,互交监测结果,监控污染物迁移速率、浓度变化趋势等,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段水体库容量、流域河道地形,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出水体中污染的总量及各断面通量,预测预报出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污染态势,为应急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由应急处置小组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备用水源。
在接到毒气泄露事故报警后,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瘦赌气威胁的群众。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消防人员与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 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露出来的毒气及时进行洗消液喷洒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利用就便器材预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对毒气事故的污染清除,充分发挥企业救援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急监测小组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边界区域,确定洗消量。
危化品泄漏事故一旦发生,应急处置小组要立即派出业务技术熟练、思想作风过硬、身体素质良好,并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小组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安全防护眼镜、全密闭式防护服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安排专人对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每一位进入、撤出泄漏现场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环境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组织人员救治病人,同时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立即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灭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有关阀门,控制泄露源后,及时对现场泄露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控制,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若化学品为液体,泄露到地面上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此时,有应急调查组构筑围堰或者挖掘沟渠引流,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并进行泡沫覆盖,以降低对大气的危害及泄漏物的燃烧性。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展开监测,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采集水样、土壤样品,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监测。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尽快编制出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突发环境时间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2.确定监测项目是应急监测的关键,对于已知固定污染源,从事故单位的应急预案中获得各种污染物信息,对于已知流动源污染,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对于未知污染源,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故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故周边的社会、人文、地理及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咨询专家意见来确定监测项目。
3.根据事发时污染物的特征、泄漏量、泄露方式、迁移和转化规律、传播载体、气象、地形等条件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应急监测的布点要按照人群密度大、影响人口多优先,环境敏感点或生态脆弱点优先,损失额度大优先的原则来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人员携带快速监测仪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现场采样、现场分析与实验室分析;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方案和监测频次。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防范知识宣传,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活动,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州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州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州生态环境局请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1. 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2. 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4. 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5. 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1. 环境事件等级;
2. 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 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 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
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 环境应急处置中,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
理是否科学合理;
7. 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
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 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9. 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1.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包庇事件责任者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寒假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责成有关部门归还并予以合理补偿。对因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各类存在环境分险的企业按照分类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州、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本级环境应急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由州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提高快速机动的应急处置能力。配备现场应急车辆和监测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各专业队伍的联络畅通。
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州公安局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州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院(所)提供技术支持。
3.为确保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及时、有效,相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监测、救援、防疫等应急事件处置车辆,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州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州应急指挥部组成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制订,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州人民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为烈士。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5.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0月1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州办发〔2011〕262号)同时废止。
9.附件
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
单 位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州委宣传部 | 0930-6213216 | 0930-6213216 |
州生态环境局 | 0930-6241668 | 0930-6241669 |
州发改委 | 0930-6222830 | 0930-6214324 |
州公安局 | 0930-5920062 | 0930-5920062 |
州卫健委 | 0930-6214366 | 0930-6215665 |
州自然资源局 | 0930-6314588 | 0930-6314588 |
州应急管理局 | 0930-6322006 | 0930-6322006 |
州交通运输局 | 0930-6212314 | 0930-6218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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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水务局 | 0930-6212431 | 0930-6215470 |
州地震局 | 0930-6282478 | 0930-6299939 |
州住建局 | 0930-6212827 | 0930-6212733 |
州农业农村局 | 0930-6217453 | 0930-6214730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0930-6212062 | 0930-6213917 |
州工信局 | 0930-6214915 | 0930-6212564 |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刘家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临夏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甘政办发〔2022〕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甘肃省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联络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情况。
2.4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省应急厅: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省级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省农业农村厅: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兰州海关: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防止境外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紧急预报预防措施。
兰州铁路局: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
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的航空运输。
2.5 市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在全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以及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市(州)政府、省林草局报告;省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省区市。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市(州)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市、县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4.4.1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
4.4.2 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害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4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宣传、文旅、广电、工信等部门,多形式开展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情况。
2.4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省应急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省农业农村厅: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兰州铁路局:负责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的铁路运输。
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的航空运输,为草原虫灾飞机防治提供空勤保障。
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农垦系统各场、站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5 市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和中农发山丹马场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各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省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省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监测信息报告
各市(州)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省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国家林草局有关部门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市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省份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市(州)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虫灾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4日印发的《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6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市(州)和县(市、区)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草局:负责会同省应急厅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省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市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省区市。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市(州)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省应急指挥部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省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州)、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广电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1 总 则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干旱灾害分别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州政府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1.3.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应急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旱救灾。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1.3.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县(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1.3.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县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上报情况并请求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省级三级响应。
1.3.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本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请示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旱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州抗旱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设立前线指挥机构,指挥抗旱救灾前期处置工作,待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全面接管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后,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听从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州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务局局长、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州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州水务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水务局局长、州农业农村局局长、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2.2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州委州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一般及较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抗旱应急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旱情信息。负责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即临夏市大部,临夏县东北部、广河、和政、康乐、永靖县中部,东乡县东部,以下同)水浇地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55~65%;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即干旱半干旱区,永靖、东乡、临夏、积石山县东北部,广河县北部,以下同)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20~4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30~50%、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25~3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10~30%,各县(市) 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20~4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10%以下;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10~3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10~3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3~5%;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5~55%;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5天,冬季31~6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40~6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50~6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35~4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30~5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40~6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21~4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31~5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31~4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5~7%;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0~45%;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6~50天,冬季61~9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60~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65~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45~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50~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60~8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41~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51~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51~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7~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3.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小于40%;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季(3~5月,以下同)、秋季(9~11月,以下同)75天以上,夏季(6~8月,以下同)50天以上,冬季(12~次年2月,以下同)90天以上;
3.高寒阴湿农业区(即康乐、临夏、积石山县西南部,和政大部,以下同)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80%;成灾面积百分率大于受旱面积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大于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灌区失灌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下午18时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针对临夏市及严重缺水各县县城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5)黄河干流及洮河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水利厅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7)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3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务、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州、县(市)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消防救援支队要加强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分级衔接落实救援任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各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州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州应急管理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2〕405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相邻市州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影响本州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州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长、州自然资源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和武警临夏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州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电视台、州乡村振兴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临夏银保监分局、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等。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乡村振兴局、州气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电视台、州气象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州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州委、州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州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险情处置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险情信息,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 根据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信息报告
4.2.1 速报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相关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
4.5 应急响应条件
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1)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可参照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措施
4.6.1 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Ⅰ级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委、州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摸排本行业本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交通公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9)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4.6.1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3 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灾区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地质灾害超出当地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6.4 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受灾地区县(市)政府,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州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般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由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在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州、县(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6.2 队伍保障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2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市县(市)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4 监督检查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州应急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培训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