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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苏瑞刚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瑞刚,男,汉族,1975年12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济南对口帮扶协作工作。
  • 刘振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刘振宇,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硕士研究生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本科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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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市境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公安机关单独处置能力的,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5分级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2.1.2当发生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及周志相关单位,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2.2.2市委政法委: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应急事故处置、救援等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2.2.3市委统战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2.2.4市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2.2.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2.2.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7市住建局:参与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2.2.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提供天气情况,根据州气象局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情况,及时传达天气信息,提高服务等工作,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预警服务。

2.2.9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2.2.1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2.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2.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2.2.1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2.2.14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2.2.1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2.2.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2.2.17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2.18市司法局:负责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2.2.19相关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地方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3.1.2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进行研判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3.1.3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 (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4公安局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发布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传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2.1事故发生信息

市交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4.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对已核实、调查确认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调查出的事故原因、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4.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门审核后由宣传部向外界发布。

4.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4.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政府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4.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4.3.2.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4.3.2.2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3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4.3.2.4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4.3.2.5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4.3.2.6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搜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4.3.2.7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本地之外其它市,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4.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报州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4.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市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6.2车辆保障

市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3设备保障

应根据需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6.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各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7.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道路教育安全委员会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夏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2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草原虫灾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同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5县(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体系

各级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州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州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州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县(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事故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当地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包括地类判定、林地权属、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级、湿地类别、参与人数、毁坏苗木、人员伤亡等情况。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煽动组织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州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州应急指挥部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州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州政府及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与州、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7日        

(本文有删减)


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保障正常铁路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甘肃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1.4.2 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1.5.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1.5.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甘肃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联系铁路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铁路局”)董事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2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兰州铁路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和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对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上报预案修订的建议方案;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协调预案演练工作。根据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兰州铁路监管局局长、兰州铁路局董事长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与铁路运输企业、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相关部门及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工作组。

  2.5 信息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2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新报送。

  3 预防预警

  3.1 体系建立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含兰州铁路局、其他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下同)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整合和完善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加大对重点区段、站点的监测力度。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交通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发布

  省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利用铁路通信网络及公共通信网络建立铁路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迅速接收、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信息,并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部门及铁路车站等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管理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要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报告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4.1.3 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中有关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1)事故发生的时间(月、日、时、分)、地点、区间(站名、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关系人姓名,客车车辆配属单位,值乘人员所属单位。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受威胁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救援道路,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做好物资征用(包括大型起重设备的征用),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应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在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同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引导省现场指挥部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指挥部。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应当先将旅客、列车乘务人员、沿线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对应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及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事发地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可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省急指挥部。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出现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4)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通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铁路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6)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安排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

  (7)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的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Ⅳ级响应的情况,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人员、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4 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响应分级,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分析总结

  铁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负责事故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5.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骨折、烧伤、中毒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4 应急物资保障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大型起重设备数据库,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调用相关救援装备、物资。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甘肃省内铁路分布状况,备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机具,积极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实现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等信息要素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故救援情况,需要调集其他救援物资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队伍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救援队伍参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地方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7 治安、网络舆论保障

  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省委宣传部协助国家和省直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全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7.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至少每年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4 宣传与培训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铁路运输企业要组织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兰州铁路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印发的《甘肃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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