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市境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公安机关单独处置能力的,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1.5分级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临夏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2.1.2当发生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1.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及周志相关单位,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外信息公布,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引导舆论导向。
2.2.2市委政法委:督促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综治委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应急事故处置、救援等工作,并将这项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2.2.3市委统战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2.2.4市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对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以及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2.2.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2.2.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7市住建局:参与道路交通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2.2.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提供天气情况,根据州气象局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情况,及时传达天气信息,提高服务等工作,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预警服务。
2.2.9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2.2.10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2.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参与旅游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负责组织险情路段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2.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2.2.1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2.2.14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2.2.1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2.2.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2.2.17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2.18市司法局:负责向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组织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2.2.19相关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地方部队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信息。
3.1.2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雪、暴风雨)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进行研判和预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3.1.3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 (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4公安局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形势进行监测分析报告,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3.1.5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发布气象、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传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向运输单位及运输业主通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主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市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派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4.2.1事故发生信息
市交管部门要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4.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4.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对已核实、调查确认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调查出的事故原因、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4.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4.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
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门审核后由宣传部向外界发布。
4.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4.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政府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4.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4.3.2.1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4.3.2.2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3.2.3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4.3.2.4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4.3.2.5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警力组成。
4.3.2.6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搜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和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抽调人员组成。
4.3.2.7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本地之外其它市,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4.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公安局分管全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或Ⅰ级标准时,报州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4.5新闻报道
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3 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市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6.2车辆保障
市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3设备保障
应根据需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6.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应急经费。审计、财政各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7.2 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道路教育安全委员会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州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毗邻市州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对我州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州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州委副书记、州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气象、地震的副州长及州政府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外事办、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疾控中心、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融媒体中心、州科协、州红十字会、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邮政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40个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2.3 技术支撑
根据灾害救助需要,组织专家对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州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参与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州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要求相关县(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州、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万间或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5)州委、州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州委、州政府决定。必要时,州委、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第一时间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州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统筹全州资源力量推进抢险救灾、民生保障等工作,全面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州委、州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州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州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州应急管理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临夏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州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做好相关能源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州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州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州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州委、州政府统一部署,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13)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救助总结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6万间或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州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接落实省级工作要求,指导支持受灾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州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州委宣传部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州委网信办、州文旅局、州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灾害救助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州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开展损失核定。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州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州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受灾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救助工作,全面开展灾情核查、应急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和救助进展,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相关资源,根据县(市)需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协同配合,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州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发布灾情动态。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组织辖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州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下拨救灾款物。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和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落实各方责任。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原深度贫困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州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州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县(市)通报,所涉及县(市)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升级
当临夏州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经会商研判,出现死亡和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干旱缺水困难人员等指标超出本州本级已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形成研判报告,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升级流程,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8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县(市)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州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上下达资金、受灾地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省级和州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和州委、州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州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 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根据县(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各地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申请,结合州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州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州、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州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州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各地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市)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州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州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的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
预案实施后,建立“即时评估+定期修订”动态管理机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依据;每3~5年结合实践成效、政策调整和上级预案更新要求,组织全面评估修订。
8.2 预案演练
州、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每1~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要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及响应措施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一级 | 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 (1)会商研判灾情。 |
二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州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响应等级 | 决定启动人员 | 组织协调人员 | 响应启动指标 | 响应措施 |
三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四级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 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州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 |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 (1)会商研判灾情。 |
附件2
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各成员单位职责清单
州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及时准确发布灾害应急处置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启动新闻应急工作,协调管理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州委社会工作部: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基层治理中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州委网信办:配合监测监管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县市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控非官方灾害信息的网络传播,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上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防灾减灾工程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工作;按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指导各地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督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解决应急电源的供应。配合开展辖区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等工作。
州教育局: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督促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学校建设工程安全设防措施;引导高等院校开设防灾减灾课程,培养防灾减灾专业人才。指导协调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收集报送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做好管护、使用;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州属院校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
州科技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创新平台搭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鼓励引导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结合行业需求,开展防灾减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急需工业物资的生产,做好突发情况下工业产品生产保障;组织开展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引导企业应用推广经过鉴定的高科技、高性能的防灾减灾产品;负责本系统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等情况的收集上报,指导灾区工业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灾时公众应急通信保障和基础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督促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核查报送通信灾损情况。
州公安局:负责疏导灾区及通往灾区的交通,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用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科学部署警力,加强对灾区人员转移的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治安秩序维护,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传播防灾减灾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
州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或参与慈善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辨识参与防灾减灾的州内外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安葬等工作;指导养老院、福利院、殡葬场所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州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做好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灾后恢复重建财政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接收应缴入州级国库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和捐赠人意愿,会同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做好需州级统一调度捐赠资金和对应支持项目的匹配工作,配合捐赠资金接收机构加强捐赠资金监管;会同州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规范使用资金。督促指导州属国有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和措施;负责提供州属国有企业受灾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州属国有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州人社局: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群测群防、工程治理,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灾害点现状稳定性的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保障应急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恢复重建用地。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州住建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利用原有项目资金渠道,统筹推进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农村民居加固工程;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内涝排涝,指导做好灾后城市应急供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程设计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随时调派公路运力和救援打捞力量,满足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需要,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放行应急运输车辆并免收通行费,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按照国家、省州统一要求,做好跨地区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的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交通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所属水利工程防汛安全和水情旱情监测;承担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水工程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灾区农村应急供水工作;组织凌汛、旱情、水情会商,实时共享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及时共享工情、险情和灾情等重要信息;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水工程安全度汛;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利设施灾损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河洪道及所属水工程防汛风险排查整治、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以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
州农业农村局:及时调拨农业生产资料,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组织专家评估灾情,参与灾情会商,并对受灾农民给予技术指导服务。做好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牧区周边乡村做好灾后农田剩余物田间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提供农业受灾及救灾工作情况;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农业设施灾后重建;负责掌握贫困群众受灾情况,对因灾致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对象,协调落实帮扶举措,对因灾返贫的及时给予帮扶,对因灾产生致贫返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纳入监测帮扶。
州商务局: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莱、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准确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应、平抑价格的应对措施。
州文旅局:负责文物类A级景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督促A级景区、旅行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做好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旅行社组团游客在境外灾区的安置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文旅设施及A级景区受灾损失情况统计;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A级景区和文旅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全州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通过应急广播及时播报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紧急公告。
州卫生健康委: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专业队伍培训和演练;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救援等工作;开辟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及时转运伤员,组织医疗专家,全力做好受灾伤员救治工作;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提供卫生设施受灾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参与灾后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卫生设施灾后重建。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助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处置灾害事件,全面统筹协调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自然灾害类等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依规收集、统计、报告灾情及救援救灾工作信息并统一发布;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协调各行业、各领域抢险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动各类抢险救援、救助装备和物资,协调快速下拨抢险救援和救助资金;组织指导综合防灾减灾示范创建工作;配合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州政府外事办:负责救灾中的涉外、涉港澳事务工作,负责境内外国和港澳人员的救助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安排国际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省州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做好外国媒体记者和港澳记者到灾区采访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州领导的慰问信函。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责任,开展火灾预防、防火巡护、火源管控、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防火等防灾减灾技术培训和知识宣传,持续推进林业生态保护、草原虫灾防治、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防范和应对松材线虫病、鼠兔害等外来和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指导开展国有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林草行业管辖范围内的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提供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支撑;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配合发改、商务等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检验检测,确保灾区食品安全;协助做好防灾减灾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发布。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救灾指挥决策和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成品粮和生活必需品肉、菜储备的调运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同州应急管理局定期反馈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完善应急调运机制,及时组织调运,做好受灾地区急需物资保障。
州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
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挥灾区民兵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协调对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解救安置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会同军地有关单位建立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协调军地落实各项任务。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抢通和河道疏浚等工程抢险,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各类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州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州科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州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为灾后重建工作募集社会资金;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研判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为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必要时派专人进驻州应急指挥中心或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趋势研判,共享震情信息;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震后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预警、异常核实、烈度调查、震情趋势研判、科普宣传等工作;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指导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州邮政管理局:积极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救灾物资运输等工作,深入一线指导企业做好保通保畅工作;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夏分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督促银行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支持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减轻灾害损失。
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负责电力设施灾后重建。
文件下载:临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夏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如何正确购买、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四看”“四不要”“六注意”
↓↓↓
立冬过后
气温阶段性特征明显
温差大、冷暖变化不规律
这种天气将给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企业要强化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全链条监管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检维修、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秋雨看似婉约
实则也会像夏季暴雨那般威力不容小觑
持续性的降雨可能给我们带来
山洪、泥石流、洪涝等次生灾害
面对秋雨如何防汛减灾?
“安全秘籍”大家一起学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