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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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本次拟调整地块位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4分区内,涉及地块编号为01-04-005及01-04-006,占地面积共计0.90公顷,合13.50亩。
原控规成果为:
地块01-004-005、006用地性质为卫生防疫用地,总面积为0.90公顷,合13.50亩;建筑退北侧及西侧道路均为10.0米。
调整前用地指标如下所示:
表1 调整前地块用地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 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 限高 | 绿地率 | 停车位 |
01-04-005 | 卫生防疫用地 | 0.33 | 1.5 | 30% | 24m | 30% | 32个 |
01-04-006 | 卫生防疫用地 | 0.57 | 1.8 | 30% | 40m | 30% | 67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
5、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8号)
6、《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7、《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
2010);
8、《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2010.1.18);
9、《临夏市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10、《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1、国家其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通过调整01-04-005、006地块促进临夏州特殊教育学校尽快扩建落成,将改善临夏州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升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也将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实现教育全域公平化。
,通过调整01-04-005、006地块,将已择址新建的州中心血站及疾控中心用地进行腾挪,落实、扩建最适宜的州级公共服务设施——临夏州特殊教育学校,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重新利用了待用建设用地,为临夏州深入践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论证,本次调整在法律法规层面有据可依;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在规划层面具有可行性,调整后的指标符合《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和《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体系;拟调整地块及周边地质情况良好,场地平整,限制因素小,建设条件良好,在建设层面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1-04-005、006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是可行的
1、用地性质调整方案
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将01-04-005、006地块合并,并将用地性质由卫生防疫用地调整为特殊教育用地,编号调整为01-04-005。
具体调整见下图:
图1 调整前后用地性质对比图
2、用地指标调整方案
根据《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教育用地指标控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并后01-04-005地块容积率控制上限调整为1.5,建筑限高调整为24米,建筑密度控制上限及绿地率控制下限为保持不变,均为30%。
表格2 调整前后控制指标对比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 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 限高 | 绿地率 | 停车位 | |
调 整 前 | 01-04-005 | 卫生防疫用地 | 0.33 | 1.5 | 30% | 24m | 30% | 32个 |
01-04-006 | 卫生防疫用地 | 0.57 | 1.8 | 30% | 40m | 30% | 67个 | |
调 整 后 | 01-04-005 | 特殊教育用地 | 0.90 | 1.5 | 30% | 24m | 30% | 1.5个/100师生 |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关于《02-13-011、013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
调整论证报告》公示
一、 地块基本情况:
拟调整地块属于《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分区,地块编号为02-13-011及02-13-013。
拟调整地块占地面积共计1.16公顷,约合17.40亩。
二、 上位规划解读
原《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为:
本次调整依据为临夏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现行控规成果为:
02-13-01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面积为0.52公顷,合7.81亩;地块内建筑退东侧及南侧道路红线均为10米。
02-13-013地块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面积为0.64公顷,合9.60亩;地块内建筑退北侧及西侧道路红线均为10米。
调整前用地控制指标如下表所示:
调整前地块用地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绿地率 | 停车位 |
02-13-011 | 商务用地 | 0.52公顷 | 2.0 | 45% | 24m | 20% | 按标配置 |
02-13-013 | 文化设施用地 | 0.64公顷 | 1.5 | 40% | 18米 | 30% | 58 |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
6、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8号)
7、国家其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四、 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将02-13-011、013地块进行置换,即将02-13-011地块用地性质由商务用地调整为文化设施用地,将02-13-013地块用地性质由文化设施用地调整为商务用地,具体指标调整如下:
用地性质调整前后对比图
地块指标调整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属性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筑限高 | 绿地率 | 停车位 | |
调整前 | 02-13-011 | 商务用地 | 0.52 | 2.0 | 45% | 24米 | 20% | 按标准配置 |
02-13-013 | 文化设施用地 | 0.64 | 1.5 | 40% | 18米 | 30% | 58 | |
调整后 | 02-13-011 | 文化设施用地 | 0.52 | 1.5 | 40% | 18米 | 30% | 58 |
02-13-013 | 商务用地 | 0.64 | 2.0 | 45% | 24米 | 20% | 0.65车位/100㎡建筑面积 |
02-13-011地块调整后的指标经测算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10-1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控制要求。
五、 调整的必要性:
1、优化区域用地布局的需要
02-013-013地块在《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化设施规划中为规划新建的文化活动中心用地,该中心属于临夏市3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层级中的2级——居住区级设施,设置内容包括小型图书馆、宣传与教育及各类活动室、学习活动场场地。相比较现控规的位置,该中心更适宜布局于02-13-011地块,即布局于东郊生态公园西侧,在保证原有服务半径有效覆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东郊生态公园的生态优势,打造环境宜人、设施完备的新型文化活动中心,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更高阶层的精神文化需求。
因此,针对02-013-011、013地块的调整是必要的。
2、加速区域城市建设进程的需要
02-13-011、013地块毗邻的规划三十五路(东段)及规划三十七路(南段)目前均未建成通车,对道路周边已建成的银星悦澜庭等各住宅小区内居民日常出行与通勤造成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区域交通网络的舒畅、有效衔接。经过本次针对02-13-011、013地块的调整,可利用城市道路代征等方式有效推进该周边交通路网的成型,从而加速区域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助力于打造新时期临夏市美好人居环境。
因此,针对02-013-011、013地块的调整是必要的。
3、践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国家土地利用政策,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通过用地性质的调整,将02-13-011、013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为临夏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国土资源保障。
因此,针对02-013-011、013地块的调整是必要的。
六、 调整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二)规划地段内出现新的利害关系,需要修改规划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都有明确的要求,故本次控规具备法律法规层面的可行性。
2、规划层面的可行性
(1)用地布局调整的可行性
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02-13-011及013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及商业用地,未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控规层面,本次调整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原控规规划意图而进行的小街区内相关地块的优化调整,并未突破用地边界及规划范围。
因此,02-013-011、013地块用地性质的调整在规划层面具有可行性。
(2)用地指标调整的可行性
1. 本次调整后指标应符合《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和《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体系。
2. 原控规设置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的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目前已废止;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原控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对应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内新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宜为3000-6000㎡,用地面积宜为3000-12000㎡,本次调整后的指标应符合该指标区间,以保证该设施建成后可满足所处生活圈城市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控制要求表
因此,02-013-011、013地块用地指标的调整在规划层面具有可行性。
3、建设层面的可行性
拟调整地块及周边地质情况良好,场地平整,限制因素小,建设条件良好。
因此,02-013-011、013地块的调整在建设层面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本次对《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02-013-011、013地块用地性质及指标的调整是切实可行的。
七、 公示时间:30天(2023年08月16日至2023年09月15日)
八、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调整论证或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以及《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0号)文件关于现阶段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事宜的通知。
因此,为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合法合规性,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尽快落地实施,以临夏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为编制依据,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临夏市瓦窑村及石头洼村3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项目土地使用权使用出具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
本次控规编制共涉及3宗土地,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表1 用地现状
序号 | 用地位置 | 总面积(公顷) | 总面积(亩) |
1 | 瓦窑村 | 1.25 | 18.75 |
2 | 石头洼村 | 41.64 | 624.55 |
3 | 石头洼村 | 1.20 | 17.93 |
本次规划共划分1个管理单元,1个街坊,共计3个地块。
(1) 建筑高度
本次规划涉及3宗土地建筑高度均控制上限均为24米(包含24米)以下。
(2) 建筑密度
本次规划涉及用地,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包含40%)以上,商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5%(包含45%)以下。
(3) 绿地率
本次规划涉及用地,工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15%(包含15%)以下,商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20%(包含20%)以上。
根据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实际发展需求,本次规划对涉及用地进行地块划分、编号及指标控制。
表2地块控制指标表
序号 | 宗地位置 | 总面积 (公顷) | 调整后用途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停车位 |
LS-4-001 | 瓦窑村 | 1.25 | 商业用地 | ≤1.5 | ≤18m | ≤45% | ≥20% | —— |
LS-4-002 | 石头洼村 | 41.64 | 工业用地 | ≥0.8 | ≤24m | ≥40% | ≤15% | 0.2/100㎡建筑面积 |
LS-4-003 | 石头洼村 | 1.20 | 商业用地 | ≤1.5 | ≤18m | ≤45% | ≥20% | —— |
本次规划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州委办发【2021】99号)的相关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3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 <54米(<18层) | ≥54米(≥18层) |
后退距离 | ≥10米 | ≥15米 |
规划结合《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临夏市以往城市建设中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习惯,制定本次规划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控制标准。
表格4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其他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m)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 | 4.0 |
多层 | - | 6 | |
次要朝向 | 低层 | - | 4.0 |
多层 | - | 5 |
五、公示时间:30天(2023年08月17日至2023年9月15日)。
六、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该控制规划或放弃权利。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32023
联系地址: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市自然资源局
邮编:73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同时也反映需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
为全面掌握各地临时用地情况,加强临时用地监管,部开发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二、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
按照2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三、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强化临时用地监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部将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本通知印发后,相关文件临时用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防止资源要素保障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用地粗放浪费、破坏生态和人居环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规则批准用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控约束。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各地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地方计划控制额度。
三、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占用补划审查论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禁超出法律规定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
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对于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的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后宜耕后备资源范围扩大的,可一事一议,由省级报部申请调整。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或因实施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项目地块实际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国土调查办发〔2020〕9号)有关要求处理。
各地要坚持以补定占,根据补充耕地能力,统筹安排占用耕地项目建设时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坚决纠正平原占用、山区补充的行为;确因后备资源匮乏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资源集中开发和指标统筹使用,坚决纠正和防范地方与社会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立地条件强行开发的行为;要严格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经济补偿水平,严格管控调剂规模。
五、稳妥有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的,用地报批前应当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地要综合考虑坡度、光热水土条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情况、现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和市场经济状况、农民意愿、经济成本等因素,系统谋划农业结构调整、进出平衡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有计划、有节奏、分类别、分区域逐步推动耕地调入。耕地调入后,应通过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依法依规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等方式,提高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的能力。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禁脱离实际、不顾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强行将陡坡耕地调入;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严禁只强调账面上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顾后期耕作利用情况,造成耕地再次流失。
六、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项目选址的刚性约束,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七、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坚决杜绝擅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破坏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等各类建设行为。
八、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用地,在预审环节要坚决予以核减。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九、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坚持以“存量”换“增量”,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对上一年度闲置土地新增量超过处置量的,以及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规范约束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园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查摸底和处置力度,加快推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用途合理转换、用地置换腾退等盘活利用,对长期占而不用的要复垦,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建成率明显偏低的园区,严格控制新增的产业类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要优先盘活利用自身存量用地。
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施土地征收、先行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回国有农用地等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用地行为,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规范、补偿到位。坚决杜绝违法强拆、毁麦割青、强迫农民上楼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严禁不顾农民意愿,在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复垦复耕;严禁采取硬性摊派任务、规定时限的方式,强行统一复垦复耕;严禁简单粗暴、不讲究方法等各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复垦复耕行为,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自然资源部
2023年6月13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因实施不当出现突破底线、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现就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国土空间规划是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依据,试点工作要坚持规划先行、依法依规。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稳定空间格局,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
(一)严格控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稳定农业空间。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生态空间。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破碎、不便耕种、以“开天窗”形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外围边界不变、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予以整治、集中,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完整性联通性有提升。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
(三)严守城镇开发边界,锁定城镇空间。原则上不得以土地综合整治的名义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耕地,以“开天窗”方式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充分发挥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过于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仍优先以“开天窗”方式保留,保持“开天窗”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不再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必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增加。
二、坚决防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阶段性流失和质量降低
(一)坚持先补后调原则。土地综合整治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执行耕地年度内“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的要求,对调出的耕地,应当在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并在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先补划后调整,并在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乡镇范围,乡镇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补划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分年度实施并开展阶段验收;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后,开展整治项目整体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阶段验收未完成“进出平衡”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推进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完成验收并经审核同意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依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后期管护和政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在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期间,严格实行“一年一考核”,确保试点所在县(区、市)每年度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守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试点地区要切实做好整治区域内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在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施整治活动时,要运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坚决防范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试点地区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得开展合村并居,对承载当地传统历史文化内涵的特色村庄要坚决予以保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对因环境条件差、生态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确需搬迁撤并村庄的,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有关要求。确属农民自愿对住宅拆旧建新的,腾退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保障本村农民住宅建设。确有节余的,方可按照增减挂钩相关规定进行流转。
四、严格控制试点范围
请各省(区、市)抓紧按照以上要求,对已经部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及时调出试点名单并报部备案。依据有关规划编制的试点实施方案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部不再进行备案审核。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结合年度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向部报告,按程序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