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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区域进行征收,具体为:
(一)东西区域。平凉市、庆阳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
(二)中南区域。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兰州新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5元。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三、征收管理使用
(一)严格规范征收。耕地开垦费实行“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新标准”,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于市(州)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加强使用管理。征收耕地开垦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改变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省政府将结合开垦恢复耕地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甘肃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殡仪馆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加氢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避免因用地标准变化影响建设用地报件审查,经研究,对已在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运行的报件,如能确保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等程序,可继续使用原用地标准或按照无标准项目组卷报批;预计无法按时批复的项目,请指导所辖县区和项目单位以本次印发标准做好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22日
附件: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经临夏市自然资源局核实,认定甘肃西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土地使用权人 | 合同编号 | 土地坐落 | 面积(公顷) | 土地用途 | 超过约定开工日期 | 闲置原因 |
甘肃西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甘让N(临市〔2016〕24号) | 枹罕镇聂家村 | 1.1006 | 其他商服用地 | 2年以上 | 企业自身原因 |
甘肃西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甘让N(临市〔2016〕25号) | 枹罕镇聂家村 | 1.7486 | 其他商服用地 | 2年以上 | 企业自身原因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经临夏市自然资源局核实,认定甘南州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土地使用权人 | 合同编号 | 土地坐落 | 面积(公顷) | 土地用途 | 超过约定开工日期 | 闲置原因 |
甘南州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甘让N(临市〔2015〕45号) | 南龙镇高邓家村 | 3.3333 | 殡葬用地 | 2年以上 | 企业自身原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现势性,按照2025年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和《自然资源部2025年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部决定开展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重点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中公共服务、生活宜居、交通便捷、安全韧性等情况,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提供支撑,助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在2024年度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基础上,依据2025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对变化情况和相关属性进行更新和完善,对新增的要素进行监测,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盘活存量土地、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会同国土空间规划局部署组织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促指导,在监测结果形成后共同指导各地的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监测成果,并会同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质量抽查;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负责监测成果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和历史文化遗产监测等工作;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推送符合时相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成果与“城区范围”的叠合分析和历史文化遗产监测等工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测工作,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函商请协助收集相关行业专题资料数据,并开展监测成果质量验收工作,具体监测工作由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省级层面经费保障较好的省份,也可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具体组织模式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切实为基层减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年度监测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关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经验的作业队伍承担监测任务。
三、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深刻认识实事求是、质量第一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质量问责机制。部将继续统一下发优化后的质量检查软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监测成果质量关口,强化质量检查验收,加强过程质量督导(监理),各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监测作业单位要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监测要素数量全、位置准、属性实。国家将对监测成果开展质量抽查,结果将在全国予以通报。
四、把握进度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间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监测工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汇交成果,于8月31日前,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分批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五、强化成果应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注重工作总结、持续改进工作,要加强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数据应用协同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盘活存量土地等工作中加强监测成果应用;同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成果,特别是要向提供监测专题数据资料的部门共享监测成果,形成工作闭环。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反馈监测成果,助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
六、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强化保密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规定,强化人员保密培训,杜绝出现失泄密问题。
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黄睿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6月4日
附件:
《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等15项行业标准和1项行业标准修改单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5年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
标准代号 | 标准名称 | 实施日期 |
TD/T 1110-2025 | 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规则 | 2025-05-01 |
DZ/T 0441.2-2025 | 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2部分:表面图像数字化 | 2025-05-01 |
DZ/T 0441.4-2025 | 岩芯数字化技术规程 第4部分:X射线荧光分析 | 2025-05-01 |
DZ/T 0498-2025 | 地质文化村(镇)资源调查评价要求 | 2025-05-01 |
DZ/T 0499-2025 | 地质资料馆服务规范 | 2025-05-01 |
DZ/T 0500-2025 | 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编写规范 | 2025-05-01 |
DZ/T 0501-2025 | 页岩层系石油储量估算规范 | 发布即实施 |
DZ/T 0502-2025 | 地质灾害隐患综合遥感识别技术规程 | 2025-05-01 |
DZ/T 0503-2025 | 煤层底板灰岩水地面超前区域探查治理效果评价规范 | 2025-05-01 |
DZ/T 0504-2025 |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煤芯煤样采取规程 | 2025-05-01 |
DZ/T 0505-2025 | 自然资源要素综合观测技术要求 | 2025-05-01 |
DZ/T 0506-2025 | 珠宝玉石颜色测量 高光谱图像法 | 2025-05-01 |
DZ/T 0071-2025 | 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 (代替DZ/T 0071-1993) | 2025-05-01 |
DZ/T 0325-2025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膏、天青石、硅藻土 (代替DZ/T 0325- 2018) | 2025-05-01 |
DZ/T 0326-2025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石墨、碎云母 (代替DZ/T 0326- 2018) | 2025-05-01 |
DZ/T 0254-2020 | 页岩气资源量和储量估算规范(第1号修改单) | 发布即实施 |
自然资源部
2025年1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