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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经济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政府工作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
事业单位
二级单位
直属单位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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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多规合一”的改革优势,加强规划与土地政策融合,支持并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部组织制定了《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制定各省市的政策指引,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和矛盾,重要事项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平急功能复合的韧性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wps


市领导调研督导南龙镇灾后重建、防汛减灾等重点工作

6月2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尚增赴南龙镇尕杨家村、王闵家村、杨家村、妥家村、罗家湾村和椒子沟、冯方家地质灾害隐患点,调研督导灾后恢复重建、防汛减灾、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参加。


调研期间,刘尚增实地察看农村居民受损住房灾后维修加固、拆除重建项目进展,走访了解防汛减灾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他强调,灾后重建和防汛减灾工作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容不得丝毫懈怠,不能有任何闪失。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灾后重建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考虑雨期施工特点,配足配强人员力量设备,持续加快建设进度,及时规范拨付资金,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工作任务。要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深入细致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做好预案修订完善和应急救援演练,精准预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全面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汛期值班值守,以“万无一失”的防范举措防止“一失万无”的严重后果。要坚决摒弃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面摸清地质灾害隐患底数,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实时掌握灾害隐患发展变化情况,抓紧实施不稳定斜坡综合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健全完善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持续抓好防灾避险宣传教育,切实做到人员到位、监测到位,及时预警、及时疏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办、自然资源局、南龙镇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24年季度卫片监测成果开展日常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第二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的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等原则,以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契机,坚持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保持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定力,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高水平执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利用2024年卫星遥感季度(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下同)监测成果严格保护耕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契机,推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按季度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聚焦耕地保护,突出工作重点,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落实关于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有效衔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季度卫片监测,提取下发变化图斑。

  1.按季度开展卫星遥感监测。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季度卫片监测,优先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其他地区使用2米级遥感影像进行补充。原则上,每个季度完成一次国土全覆盖影像监测。

  2.准确提取疑似违法违规变化图斑。部组织有关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工作单元,每季度开展一次图斑提取工作。在督促指导地方抓好面上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根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或耕地10亩以上的下列非农建设行为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制作形成疑似违法违规图斑:

  (1)新增线性地物(新增公路、新增铁路);

  (2)新增建(构)筑物(新增建筑物、新增构筑物);

  (3)新增高尔夫运动用地;

  (4)按照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提取重点区域疑似违法违规图斑。

  3.按原渠道下发疑似违法违规变化图斑。对经比对套合后属于疑似违法违规的变化图斑,在4、7、10月的前10日一次性将上一季度所有变化图斑下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变化图斑下发后,由地方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统筹抓好相关工作,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格日常执法。部按季度下发的疑似违法违规变化图斑,是通过遥感监测判读反映的地表变化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经实地核查后,依据事实,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铁塔视频监管、地面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处置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占用耕地问题,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对经核实判定确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高尔夫球场等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核查与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事实认定要以实地调查为准,同时比对调查、规划、审批等管理数据;涉嫌犯罪及违法违纪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对于属于林草、发展改革、交通、农业农村、水利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执法职能有调整的,要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衔接,加强业务培训,防止出现监管和执法真空。

  2.做好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衔接。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结合部组织开展的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另行发文通知),由地方一次性核实举证并进行合法性判定。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将用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日常执法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衔接,推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年度内自行纠正消除违法状态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数量。

  3.部、省直接查处、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案件,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按照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要求,对涉及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生态敏感区域的重大疑似问题图斑,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和部有关司局将直接开展实地核实。对核实后确属重大案件线索的,采取部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督察督促等方式处置。

  (三)建立执法容错纠错反馈机制。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和调查、耕保、规划、用途管制、利用等内部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建立容错纠错反馈机制。对于执法工作过程中发现与《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等规定不符,存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实际不符、用地手续备案信息有误等问题,具体承担执法工作的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机构书面反馈情况,由相关业务机构组织核实认定,对确属需要调整相关管理属性的,相关业务机构确认调整后书面反馈执法工作机构,再按照新的管理属性,依法依规履行处置程序。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只依据管理数据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唯技术论”工作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耕地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要认真研究本辖区耕地保护方式方法,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和所需必要经费等保障,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二)加强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工作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违法问题在年度内及时整改到位。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卫星遥感监测和耕地保护工作,尤其是自主制作下发疑似违法违规变化图斑的地区,要做好与部季度下发疑似违法违规变化图斑、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统筹衔接,形成“一盘棋”的工作格局,避免交叉重复核实举证,切实减轻基层工作量。日常执法工作要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及时依法依规消除违法状态。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清单》《自然资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将违法占用耕地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组织、审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按照《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十个必须”》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层层加码、搞形式主义、增加基层负担。要坚决防止过度依赖技术手段,不顾实际情况机械执法,或者连夜拆除、即时拆除等简单化、“一刀切”问题。要为问题整改特别是违法当事人搬离生产资料、生活设施等留出合理的过渡期。对发现违反客观规律、损害农民权益,存在简单化、“一刀切”问题的地区,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经核属实的,要坚决纠偏,并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断提升执法的力度、温度和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工作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分析,进一步织密扎牢制度笼子。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要坚守廉洁底线,坚持亲清关系,厘清交往边界,防止“被围猎”,不得违规吃请、收受礼品,更不得搞权钱交易。

  (四)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压紧压实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履职尽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所辖各地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四川金阳山洪灾害等安全事故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因涉及土地、矿产和规划执法不严、查处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受到处分的深刻教训,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依规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消除违法状态,坚决防止与相关部门推诿扯皮等原因导致监管和执法真空、履行职责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相关保障,确保外业核查、日常巡查等执法工作本身的安全,确保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6日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http://www.moa.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4年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自然资源部)或者ntszdc@agri.gov.cn(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关于公布执行临夏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公示

临夏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临夏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定级范围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的规定,本次临夏市城镇土地定级范围在参照《临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基础上,结合近期临夏市建设发展方向,定级范围以临夏市行政界线为边界,总面积确定为90.80平方千米。

(二)土地级别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规定结合临夏市城镇实际情况。临夏市城镇地形并不复杂,土地质量差异不大,因此,根据定级单元在不同分值区间的分布,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商服、住宅用地划分为5个级别,工业用地划分为4个级别。

商服用地:

一级:

东:城东一路—环城东路;南:北滨河路—前河沿东路;西:新西街—红园东街;北:刘临路—民主路。

二级:

东:军民街—城东三路—城东四路—环城东路;南:北滨河路—商贸大街;西:城郊路—巷道;北:环城北路—新城路—刘临路—南滨河路。

三级:

东:城东五路—刘临路—王家磨路;南:折双路—牛津河滨河大道—兰合铁路—河州大道;西:环西五路—南龙西路;北:刘临路—环城北路—定级边界。

四级:

东:大夏河—G568;南:G568—定级边界—兰合铁路;西:环城高速公路—定级边界;北:定级边界。

五级:

上述四个级别以外的其他定级区域。

住宅用地:

一级:

东:环城东路;南:北滨河路;西:新西街—红园东街;北:民主路。

二级:

东:军民街—城东一路—城东二路—环城东路;南:北滨河路—商贸大街;西:环城西路—巷道;北:环城北路—新城路—刘临路—南滨河路。

三级:

东:城东四路—令牌锦绣嘉园—王家磨路;南:北滨河路—折双路—牛津河滨河大道—河州大道;西:环西五路—南龙西路;北:环城北路—刘临路—定级边界。

四级:

东:大夏河—G568;南:G568—定级边界—兰合铁路;西:环城高速公路—定级边界;北:定级边界。

五级:

上述四个级别以外的其他定级区域。

工业用地:

一级:

东:军民街—城东三路;南:北滨河路—河州大道;西:环西一路;北:环城北路。

二级:

东:大夏河—王家磨路;南:折双路—北滨河路—牛津河滨河大道—商贸大街—河州大道;西:环西五路—新西兰路—南龙西路;北:定级边界—环城北路—新城北路。

三级:

东:大夏河—G568;南:G568—定级边界—兰合铁路;西:环城高速公路—定级边界;北:定级边界。

四级:

上述三个级别以外的其他定级区域。

(三)基准地价内涵

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根据临夏市城镇不同用途各级别内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本次临夏市城镇基准地价评估的设定条件如下:

1、设定估价期日为2022年12月31日。

2、开发程度设定: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均为“七通一平”,“七通”是指:供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供暖、供气;“一平”是指场地平整。

3、根据临夏市城镇土地现状开发利用状况,同时结合临夏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各区域的容积率限定,经综合分析计算,设定商服:2.0,住宅:2.0,工业:1.0。

4、设定土地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四)基准地价确定

临夏市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各级别基准地价确定如下表。

表1  临夏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表

土地级别

用途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Ⅴ级

商服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1658

1216

925

752

568

基准地价(万元/亩)

110.53

81.07

61.67

50.13

37.87

住宅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1270

968

746

565

452

基准地价(万元/亩)

84.67

64.53

49.73

37.67

30.13

工业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758

642

538

425

——

基准地价(万元/亩)

50.53

42.8

35.87

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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