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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镇街道部门信息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市长
刘尚增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刘尚增,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
  • 陈占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陈占奎,男,回族,1968年7月,经济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震减灾、防汛抗旱、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 马旭凯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本科,中共党员
    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数字政府建设、发改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监管、通讯等方面的工作。
  • 马永杰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永杰,男,回族,198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党校研究生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业农村、水务等方面的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统计、商务节会、美食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外事、依法行政、司法、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志、民族宗教、残疾人事业、群团、驻军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做好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定点帮扶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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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临夏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公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专项资金按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性质的资金,以及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到市县,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统筹协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履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主体责任;配合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细则,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依照法定职责对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财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部门收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设立需求,进行筛选、事前绩效评估。对确需设立的,于每年编制预算时围绕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向省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设立依据、立项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资金需求等资料。

(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核,重点事项可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等方式,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设立的重要参考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需省级同步安排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设立。

(四)涉及重大支出事项或需省政府审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重复申报设立政策目标接近或资金支出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新增事项所需资金优先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确需设立专项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预算管理制度、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省情实际。

(二)设立期限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到期后需延续的,按照新设专项管理。

(三)通过绩效评估。明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事项。

(四)资金需求明确。坚持零基预算,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计划。

(五)资金来源明确。渠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统筹使用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资金。

(六)资金用途明确。有具体的支出事项和用途、实施范围和对象,符合过紧日子要求。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应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预算项目库,由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构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部门项目库,由本级和下级单位上报的项目组成。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作为申报预算储备项目。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需要跨年度实施或支出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预算,形成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一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主管部门根据绩效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挑选当年安排预算的专项,充分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提出资金需求后申报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保障重点”的原则,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 设立的省本级专项资金,应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细化编制到部门(单位)预算中。专项资金预算应有明确的支出事项、具体量化的绩效目标,运转类项目应逐步建立完善分行业的支出标准体系,特定目标类项目应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设立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由主管部门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细化,全部纳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同一部门管理支持方向类同的转移支付应归并整合。推进整合跨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支出项目的管理主体、具体事项、支出标准等明确的,应细化编制到相应的部门(单位)预算或转移支付预算中,不得由财政或主管部门代其编制。年初无法编入实施部门、一次性拨款单位或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入政府支出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转移支付年初到位率。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先定管理办法、再定绩效目标、后分配资金”的原则,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一套绩效指标体系。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实施期限、使用范围、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专项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分配。

(一)省本级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将资金确定到具体单位和明细项目。

(二)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按照人数、面积、任务量和标准等测算安排的外,其余专项分配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应与政策目标、项目需求、建设规划等相适应,避免因额度过小造成无法实施。

(三)主管部门应适当提高资金使用集中度,建立“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资金分配导向。按项目法分配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分片区分年度滚动安排等方式分配,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确定后,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充分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后,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并编入年初预算;需省政府确定的事项,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第二十条 执行中,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分配标准的,或按照人数、面积等客观因素据实测算分配和清算类资金外,其他资金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200万元及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审定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有明确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按程序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二)200万元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审定后,按程序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需省级再次确定具体实施项目或细化分配的,其项目筛选、分配方式、分配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整调剂事项管理。

(一)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主管部门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确需调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调剂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确需调剂时,200万元及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分管(联系)副省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分管(联系)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办理调剂手续。调剂事项涉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按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办理。

(三)执行中,部门确需增支的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不予结转。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效减少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五章 绩效监督及调整退出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深入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安排的可行性和财政运行可持续性。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专项资金应当科学设定符合项目特点、指向明确、合理可行、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批复、下达,预算执行中涉及调剂事项的,应当一并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纠偏,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选择覆盖面广、资金量大、实施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省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将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和绩效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应当予以调减、调整或归并:

(一)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发生变动的;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持续偏低、连续结转的;

(三)偏离绩效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或全省工作重点的;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对财会、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应当予以退出: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级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过期、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工作任务完成或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的;

(四)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五)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示】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临夏市2023年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严格按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关于支持贫困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临夏市在年初方案的基础上,统筹整合了第二批财政涉农资金,制定了《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年中方案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予以公示。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示期:2023年10月18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临市振领组发〔2023〕29号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中方案)》的通知.pdf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8日

【公示】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期调整)》的通知

根据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做好2023年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2〕127号)精神的要求,临夏市在年初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临夏市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期调整),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确定临夏市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期调整)。现统计确定临夏市2023年项目库共计项目181个,资金需求估算37359.115625万元,共实施“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乡村产业发展类项目、就业帮扶项目、乡村建设项目、乡村治理项目、其他类项目共计6大类项目,现将《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期调整)》的通知》予以公示。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示期:2023年10月18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8日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2022年帮扶项目资产调查审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乡村振兴局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2〕153 号)和《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委办发〔2023〕69号)要求,我市对2021年、2022年实施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审核。

经调查,截至目前,2021年帮扶项目投入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共计20488.55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11807.29万元,其中到户类资产260万元、经营性资产4762.96万元、公益性资产6791.94万元。2022年帮扶项目投入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共计16938.4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4121.36万元,其中到户类资产90.36万元、经营性资产510.15万元、公益性资产3520.85万元。到户类资产已全部确权到户,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已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要素,本着尽可能确权到便于管理的行业部门或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明确了所有权人。现将调查审核及确权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帮扶项目资产登记内容有异议或意见建议,可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27日

受理机构:临夏市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东校场前点19号

联系电话:0930-6225145

邮    箱:lxshfpb@163.com

附件:

临夏市2021年度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簿.pdf

临夏市2022年度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簿.pdf

临夏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公告】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初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临夏市2023年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严格按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关于支持贫困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3号)的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了《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初方案)》,方案经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方案随文下达,各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安排,加强协作配合,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现将《关于印发《临夏市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年方案)》的通知》予以公告。若有需要反映的问题,可到市乡村振兴局(东校场前点19号)现场反映,也可致电6225145反映。

公告期:2023年8月14日起(10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见附件)

附件:附件1、2、3.xlsx

临夏市乡村振兴局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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