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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办理、经费使用、质量考核等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25年度,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252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36件;受援人数290人。组织律师参与窗口值班、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开展案件评估,提供法律咨询310人次。
二、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支出共计31.55万元,其中办案补贴支出29.57万元,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及法律代书补贴支出1.98万元。
三、质量考核情况
2025年度,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对2025年指派及2025年前指派并结案归档的107件案件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监督方式
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或有不同情况需要反映,请来电、来信或当面反映。
联系电话:0930—6244702
邮寄地址:临夏市东区人民路1号225室
临夏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6年3月11日
目录
1.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等建筑工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货车司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3.吉林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外地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通办帮办法律援助案
4.川渝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对彭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5.黑龙江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卖配送员陈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一: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等建筑工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案
【基本案情】
马某等73名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洪某,挂靠在江苏某建筑公司从事瓦工、钢筋工等工作。建筑公司因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无法向马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马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2025年1月,马某等人向江苏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当即受理并进行审查,确认马某等人系进城务工人员后,指派办理群体性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承办该案。承办人员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代表了解案情,逐一与73人核对欠薪金额,收集考勤表、工资欠条、工程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对部分缺乏书面记录的受援人,耐心引导其回忆工作细节,并通过工友互证、银行流水等方式补强证据链。承办人员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建筑公司明知包工头洪某无资质仍允许其挂靠,且工程款均进入公司账户,应当向马某等人支付工资。考虑到建筑公司账户已被冻结,直接诉讼周期较长,且临近春节,受援人急需拿钱回家。经与马某等人沟通,承办人员决定采取“仲裁调解+司法确认”的快速处理模式。承办人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仲裁委沟通,争取优先办理。马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8天后,便在仲裁委主持下,与建筑公司、包工头洪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马某等人在春节前能够拿到工资,承办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支付,提出根据民法典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债权,请求从建筑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中划拨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工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人民法院,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承办人员的意见,从冻结账户中划拨140万元足额支付给73名农民工,保障了马某等人安心返乡过年。
【专家点评】
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包工头挂靠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无法向马某等73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建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给付义务。本案的难点在于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时,如何让农民工在春节前能拿到工资返乡。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目的即是通过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的相关通知,也明确了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做法的认同。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迅速受理、联动协调,积极推动仲裁、法院各个环节优先办案,在仲裁委主持下与建筑公司、包工头洪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支付,最终从冻结账户中足额划拨出73名农民工的工资,成功推动了该案的快速解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教授)
案例二: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货车司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李某等36人在四川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押运员等工作。该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李某等人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2024年初,李某等36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应当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等各类款项共计106万余元,但公司拒不执行裁决。
2024年3月,李某等人向四川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当日受理审查,认为申请人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考虑到李某等人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仲裁裁决内容、分析公司未履行的原因等。为推进执行程序,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物流公司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申请对物流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同时,承办律师通过走访公司原经营场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公司财务信息等方式,收集物流公司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人民法院。在发现物流公司有货款即将到账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案件的紧迫性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困难,请求人民法院对物流公司的货款支付方进行支付冻结。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物流公司最终向李某等人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及相关款项。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援助案例。首先,属于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公里。在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期待更加突出,因此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带来的社会风险也越高。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优势和专业优势,主动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线索,最终实现了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其次,属于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风险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能着眼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高效受理,并以专业的力量推动案件快速得到处理。总体而言,本案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特殊意义,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案例三:吉林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外地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提供通办帮办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张某4人从山西到吉林务工,在某高铁工地工作。用工单位欠付4人工资9.5万元,张某等人追讨被欠工资两年多一直未果。2024年6月初,张某等人通过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申请法律援助,吉林省司法厅将案件转交高铁工地所在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接到案件信息后,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张某取得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并告知其需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方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张某提出“我们这两年去了好几次,每次去都要在那边呆十几天,吃住加上来回的路费,这都要好多钱,然后每次都要不到钱,这次你们帮我们办理可以吗?”考虑到张某居住地为山西省某村,来往路途较远,为减轻申请人负担,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网络指导帮助张某补齐了相关材料。经审查,张某等4人确系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通过微信与受援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办理相关事项。因工程所在地管辖具有地域特殊性,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国土资源相关部门,确定案件工程所在地管辖权,与人民法院多次沟通,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立案后,法官提出先进行诉前调解,如不能解决,还需张某等人到场,提交原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推进调解,承办律师多次联系用工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同步联系劳动监察部门,共同向用工单位释法说理。经多方努力,用工单位最终向张某等4人支付了全部所欠工资。自张某等人申请法律援助,至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仅用时26天。张某等人非常满意,表示“我们这两年跑了好几次,花了很多钱,这次我们没有去,竟然把钱要回来了”。
【专家点评】
本案是异地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通办帮办服务成功追讨欠薪的典型案例。成本高一直是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他们大部分异地就业,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除了法律手段所需的直接成本之外,在就业地人生地不熟,时间周期长,租房、住店等成本难以负担;回户籍地后则面临舟车劳顿,往返的交通等费用也难以负担。本案之中,充分发挥网络+法律援助代理的优势,利用网络绿色通道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全权委托,代为在就业地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省心省力省钱。此外,在该案中,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同,推动案件调解,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化解、案结事了。(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案例四:川渝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对彭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四川籍农民工彭某入职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外卖配送员工作。入职后不久,彭某在配送途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半月板和十字韧带损伤。彭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申请工伤赔偿,需先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彭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了彭某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2月,彭某向居住地四川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法,彭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应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考虑到彭某行动不便,为减轻申请人负担,两地法律援助中心经充分沟通后,迅速启用川渝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由四川省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彭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彭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因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启动新就业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于接到申请材料当日完成申请审查、作出援助决定、指派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解答咨询、指导证据收集。经受援人委托授权后,承办律师前往人民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承办法官进行案情沟通。2024年3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了彭某身穿工作服照片、配送排班表、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受援人受伤当日外卖配送订单详情、诊疗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论点,指出:相关证据已充分表明,原告对彭某进行了培训、发放了装备、提出了任务要求、进行了接单排班等劳动管理。且原告具有合法用工资格,彭某从事的送餐业务系原告经营范围,应参照2023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认定作为外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站点代理公司的原告与外卖配送员彭某间系劳动关系。从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在法庭调解环节中,承办律师建议由用工单位先行出资为彭某进行伤情等级鉴定,再根据鉴定等级进行调解,获法院及原告方认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彭某的伤情等级为拾级。最终,在承办律师的沟通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彭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0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完成跨省市法律援助。本案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属于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该种用工形式虽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本案中重庆某商贸公司对彭某进行了培训、发放了装备、提出了任务要求、进行了接单排班等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由此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李娟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老师,硕士生导师)
案例五:黑龙江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卖配送员陈某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陈某在黑龙江省某县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4年11月,陈某在送餐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手术耗尽家里积蓄并欠下外债,术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陈某为低保户,妻子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两个孩子,生活十分困难。陈某妻子拿着诊断证明一次次找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可公司要么以“你去找保险公司”为由推脱,要么干脆避而不见,始终没给过正面回应,对她的诉求置之不理。面对病床上的丈夫、哭闹的孩子与巨额外债,这个家庭几乎陷入绝境。2025年6月,陈某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介入,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缓解焦虑;另一方面聚焦劳动关系认定核心难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调取站点考勤记录、整理平台派单数据、核查工资流水,固定陈某受站点排班管理、不可拒单、薪资由平台制定发放等关键证据,明确其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梳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考虑到陈某家庭生活困难、急需赔偿金维持生计,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仲裁委,将案件优先排期。仲裁调解时,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出示完整证据链与明确法律依据,详细陈述陈某的伤残后果与家庭的窘迫困境。仲裁委当庭出具调解书,要求公司于8月10日前一次性赔付陈某工伤赔偿金26万元。8月11日,法律援助中心回访,发现公司以“资金审批慢”为由拖延赔付,立即启动履约监督。中心持续跟踪案件进展,律师多次致电公司催促付款。9月26日,26万元赔偿款全额到账。10月9日,陈某夫妇专程送来锦旗,反复念叨:“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没想到能这么快解决,这钱,救了我们家啊”!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配送员工伤保险纠纷案,本案根本焦点在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常以“合作”之名规避劳动关系,本案通过证据链固定管理从属性,摆脱认定困境。外卖配送员陈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考勤管理、平台派单规则及工资发放等证据符合“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可确立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示范证据组织策略,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提供证据收集范本,强化“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导向;二是凸显法援能动性,从快速受理、专业仲裁到执行监督,展现法律援助在重点群体权益保障中的全程介入价值。总之,法律援助律师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既实现了劳动者权益实质救济,更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公平底线。(时福茂 司法部法律援助“安心行动”专家顾问、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展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全国妇联、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选编了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老人赡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主要类型,既有精准化解矛盾症结、巧妙平衡法理人情的调解技巧与治理智慧,又有统筹多元行政解纷资源、深度融合社会专业力量的模式创新与力量协同,还有大数据分级预警、数字赋能调解应用的有益探索与成功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弘扬优良家风、传承家庭美德、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各级妇联、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健全长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以更高效的联动、更务实的举措,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和谐关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案例一:“德清嫂”运用“四步诊疗法”化解再婚多子女遗产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李某(男,1924年出生)与柳某(女,1946年出生)2000年登记结婚,2024年李某病故,无遗嘱。李某历经三段婚姻,前两任妻子均婚内病故,其中与第一任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无子女,但第二任妻子和第三任妻子柳某婚前各育有两子女。李某病故后,李某原配四子女(以下称李某四子女)与柳某就丧葬费用、抚恤金、存款及李某名下房产等财产分配问题爆发激烈冲突。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曾为李某保姆,不应享有继承权,且柳某长期侵占李某退休金和存款,丧葬费应从存款中支出,剩余存款、抚恤金及李某房产均应由四子女继承。柳某则认为,自己与李某是合法婚姻,多年来对李某和李某的孙辈悉心照顾,现自己年迈且无经济来源,应当享有继承权,同时提供账本证明李某存款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部分给予了李某四子女,没有侵占李某存款。双方矛盾积怨已久、关系复杂,争议僵持不下,故向“德清嫂”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德清嫂”工作室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与专业技巧,以“四步诊疗法”拆解难题,兼顾法理与情理。第一步,望形晓神,全景调查把准脉。调解员未急于组织当事人碰面,耗时半月走访当地居委会、司法所、李某原单位及邻居,查阅户籍、婚姻及房产档案,摸清核心背景:李某与后两任妻子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无抚养关系;李某四子女与两任继母及其子女积怨深,纠纷容易激化;房产涉及李某两段婚姻,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初步判定本案为“再婚+无遗嘱+财产权属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特别是案涉房产权属是核心关键。第二步,闻声察情,冷热处理对症诊。在首次面对面调解现场,李某四子女指责柳某“侵占父亲财产”,柳某声泪俱下细数自己多年悉心照料并展示账本,情绪激动。调解员判断直接对话会激化矛盾,当即转为“背对背”沟通:倾听李某四子女对父亲财产的担忧与情感执念,引导其共情柳某的多年付出与困境,感恩柳某对孙辈的照顾,锁定核心矛盾是子女对柳某的不信任而怀疑其贪财;柳某则渴望付出被认可、晚年有保障。明确先稳情绪、再平衡认知偏差的调解路径。第三步,问心看病,法理情融合找病原。第二次调解中,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争取公证处介入。公证处协调多部门核查,证实案涉房产是李某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财产,第二任妻子的两个子女有权继承相应份额,但二人暂时无法参与继承公证和调解,房产权属争议只能暂时搁置。调解员同步精准释法:首先,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李某存款属遗产,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李某四子女认为柳某不应享有继承权的观点错误。其次,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近亲属的抚慰,柳某和李某四子女均有权分配。最后,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肯定柳某对李某的照顾付出,强调其丧偶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事实与法律解读让双方认识到,矛盾源于信息差、法律认知偏差与历史积怨,双方初步达成“先解决资金分配,房产另案处理”的共识。第四步,切脉医症,利益平衡除病灶。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聚焦“平衡法理人情”这一核心,引导各方拟定调解方案:资金方面兼顾各方合法权益,考虑柳某无经济来源且二十年来对李某照顾有加,因此,在抚恤金、存款余额共计22.5万元的分配中,由柳某分得13.6万元,李某四子女平均分配剩余8.9万元。房产问题因涉及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双方同意房产事宜由李某四子女后续与第二任妻子的子女协商解决,柳某放弃房产继承权。双方对此方案无异议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在现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展现了调解法理情相结合的优势特点。一是讲法为基,专业协同守底线。构建“调解+公证”模式,公证处凭借权威性查清房产权属等关键事实,调解员精准引用法律条款,明确遗产和继承权利、顺序,确保协议于法有据。二是讲理为要,利益平衡破僵局。兼顾双方合理诉求,不否定子女继承遗产的权利,也不忽视柳某的付出与困境,以“资金倾斜+房产搁置”实现利益平衡。三是讲情为桥,情感共鸣融壁垒。以倾听、共情、唤起亲情化解情绪对立,让李某四子女认可柳某付出,柳某理解李某四子女执念,从“指责”转向“互谅”,情感疏导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关键,法理情结合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四是方法论提炼,复杂家事“三重解纷”。重事实核查,“全景调查+专业介入”,摸清背景、查清权属,避免信息偏差;重情绪疏导,“冷处理+背对背沟通+共情”,降温对立,为协商奠基础;重方案设计,“法律底线+利益平衡”,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二:智慧联调系统以家事“小切口”做实和谐“大文章”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9岁。近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沟通不畅及教育理念冲突等原因,夫妻关系持续恶化。李某认为张某认知偏执、性格固执,在子女教育问题上与自己分歧严重;张某则指出李某常在争执中使用不当言辞,拒绝有效沟通。双方屡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2025年9月,两人因孩子教育问题再次产生激烈争执。该纠纷信息被辖区网格员排查发现,通过“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1个工作日内分拨推送至区婚调委,经当事人同意,由深圳市某区婚调委受理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面对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区婚调委迅速启动“三维联动”机制,组建由专业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与公益律师构成的服务团队开展系统干预。一是倾听稳情绪,沟通破僵局。婚调员聚焦双方在沟通模式、角色认知与教育理念三大核心症结,运用“情绪疏导—认知重构—行为引导—共识共建”的递进流程,通过共情倾听释放压抑情绪,减少双方对立,重建良性沟通基础。二是疏导化心结,情感促疗愈。心理咨询师依托“舒心驿站”,开展沟通能力重建等支持,厘清双方冲突模式,通过角色扮演、情绪日记等方式,传授“积极暂停”与“非暴力沟通”技巧,有效化解语言暴力与习惯性对抗,修复家庭情感联结。三是法律明权责,理性导抉择。公益律师向双方详细讲解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深入剖析婚姻关系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增强对婚姻权利义务的认知,共同做出理性决策。一次次对话如春风化雨,夫妻二人从固执对抗逐步转向反思共建,承诺通过每周家庭会议、分工协作育儿等方式积极修复关系。四是家教润人心,重建固长久。矛盾化解并非终点,家庭重建方为根本。为此,社区“家长学校”量身打造三期“关系修复工作坊”,从夫妻沟通重建,到亲子情感联结,再到全家协作实践。曾经因父母争吵而沉默的女儿,如今笑容重现:“爸爸妈妈不吵了,还一起陪我玩游戏!”在后续回访中,李某与张某也由衷感谢:“你们不仅挽救了我们的家庭,更教会我们如何经营爱与关系。”从调解介入到心理支持,从法律服务到家庭赋能,一条完整的“家庭修复生态链”逐步形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家暖”的治理目标。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实现了家事纠纷“早介入”、家事危机“早化解”、家庭功能“早重建”,为构建新型家事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一是数智治理,实现风险防范从“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转变。依托“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实现家庭矛盾从排查上报到精准分拨、介入处置、跟踪回访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该系统推动基层治理从事后干预转向事前预警,为化解家事纠纷赢得宝贵“时间窗口”,筑牢家庭和睦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多元共治,推动家事调解从“单点调处”向“系统干预”升级。“三维联动”机制整合婚调员、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等力量,不仅化解表面争执,更深入修复沟通模式、调整角色认知、弥合理念分歧,突破了以往劝和式调解的局限,通过多维度介入探索出家事纠纷标本兼治的新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三是赋能成长,推动家庭建设从“止争息讼”向“正向发展”延伸。通过跟踪介入与系统赋能,将服务重心从矛盾调解延伸至家庭功能重塑,推动家庭实现从“破镜重圆”到“持续成长”的深层转变,彰显了新时代基层治理从“解决一个问题”到“守护一个家庭”的价值升华,为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区注入持久动力。
案例三:“数字赋能+多跨协同”调解工作机制守护家庭和谐
【基本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花(化名,6岁)。2023年,王某以夫妻长期缺乏沟通、育儿观念冲突、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李某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后,李某向浙江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示夫妻感情尚在,一审中其系冲动之下才同意离婚,现看到女儿学习成绩下滑、性格变得内向敏感,深感悔恨痛心,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审中,王某亦对离婚这一结果有迟疑态度。
【调解过程及结果】基于双方的核心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而是长期缺乏沟通和育儿理念的冲突。使双方打开心扉,寻找育儿理念的平衡点,成为二审调解的关键。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二审法院依托“法护家安”集成应用,综合运用多种机制为纠纷精准把脉,靶向开方。一是多元调解搭建沟通桥梁。依托“法护家安”家事多元调解模块,通过平台匹配妇联选派的经验丰富的家事调解员,线上线下联动,让双方在便捷环境中坦诚沟通。王某坦言,李某不管教孩子、回家只玩手机,其主要诉求是获得理解和支持。李某则表现出强烈的亲子关系焦虑和挽救婚姻的意愿,但对如何改善感到迷茫。调解员由此获得家庭矛盾画像,直击“陪伴缺失、沟通不畅”等核心问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美好回忆,缓解对立情绪。二是倾听童声共护孩子成长。法院通过“法护家安”关爱未成年人模块,为小花建立数字化成长档案,并邀请妇联指派的专业心理咨询师,与小花进行了一次安全、私密的视频交流。在轻松的氛围中,小花画下了“一家三口手牵手”的画,并向咨询师透露:“我希望爸爸能多陪我玩,不要老是凶我;希望妈妈不要和爸爸吵架。”这份画作使双方深受触动,王某、李某均表示愿意改变育儿模式和相处方式,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三是数字赋能家庭教育指导。针对育儿观念冲突、家庭责任失衡的症结,“法护家安”家庭教育指导模块为王某、李某智能匹配妇联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线上推送情绪管理、科学育儿等课程,王某、李某线上接收指导师实时点评反馈,形成“课程学习-实践反馈-精准调整”的数字化闭环管理。经过两周的协调、沟通和指导,双方达成和好协议:继续共同生活,李某承诺合理分配工作与家庭时间,共同承担育儿及家务责任;双方自愿在“法护家安”持续参与家庭教育指导6个月。经过家事回访,目前王某和李某关系稳定,意见不一致时会彼此倾听和理性表达需求。小花也变得更加开朗自信,作业完成质量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家事案件情况多样,实质性化解纠纷需要深入剖析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和关键问题,不能一判了之。本案中,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表现出来的态度,在开展家事调解工作的同时,将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等工作融入解纷流程,直击当事人间的核心矛盾点,提高解纷精准度。本案还展示了家庭教育指导在修复家庭关系中的撬动作用。许多家事纠纷的表象是感情不和,但根源在于家庭功能的失调。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系统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当事人可以提高经营家庭的能力。“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将家事多元调解、未成年人关爱、家庭教育指导等模块有机整合,形成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解纷链条,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家事审判领域的数字化应用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四:“司法所+”多元联动化解农村老年人赡养难题
【基本案情】唐某某,女,1951年出生,湖南省某镇居民,无固定工作。唐某某曾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育有四名子女,都已组建家庭且子女均已成年。唐某某第一任丈夫1997年去世,次年在子女们反对的情况下唐某某再婚,其后与子女关系疏远。2016年唐某某(时年65岁)与第二任丈夫离婚(期间未生育子女)后独自生活,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患有冠心病需长期治疗,生活及医疗负担沉重。因子女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多次提出赡养要求无果后,唐某某于2024年初向某镇司法所求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面子女因反对母亲再婚,长期以来亲情淡薄,没有承担赡养责任的意愿;另一方面子女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唐某某生活医疗负担沉重,对如何合理分担赡养责任存在分歧。
【调解过程及结果】某镇司法所受理案件后,指派社区调委会开展调解,但四名子女均拒绝参与。为高效化解纠纷,司法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法庭、妇联和乡镇、社区网格员共同介入。一是通过多次入户走访,核实唐某某的生活、健康状况,并分别与四名子女进行“一对一”沟通,了解其经济状况与矛盾根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指派律师上门普法,阐明民法典第1067条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明确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二是调解过程中采取“背对背”“阶梯式”等调解策略,结合情感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回忆家庭往事,弘扬孝道美德,促进情感融合。同时,邀请四名子女的成年子女参与调解,共同协助分担赡养责任,增强家庭支持网络。三是司法所联合镇妇联为唐某某申请临时救助,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其生活与精神压力。派出法庭法官参与调解,从审判角度明确法律适用,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经多方协作,最终达成“赡养费+定期探望+医疗帮扶”调解方案: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由四名子女的成年子女协助分担),定期探望母亲,生病时给予陪护,同时由政府提供医疗帮扶。双方当场签署协议并支付首笔赡养费,家庭关系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司法所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化解复杂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母亲再婚、长期亲情疏离等多重因素,调解难度较大。某镇司法所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了三大作用,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与组织协调能力,是联动解纷的核心推动力量。一是精准评估与启动枢纽作用。面对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困境,司法所没有止步于常规程序,而是主动评估纠纷复杂程度,及时启动“司法所+”联动机制,协调社区调委会、镇妇联、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派出法庭共同介入,化解阻力。二是统筹推进与分层施策作用。司法所主导设计法理情融合的调解方案,组织人员分批走访、分类沟通,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与顾虑。依托法援律师强化释法说理,借助妇联进行心理疏导与临时救助,邀请法庭进行司法指引,实现了专业互补与环节衔接。三是方案落地与长效保障作用。司法所推动形成的“赡养费+定期探望+医疗帮扶”一揽子协议,不仅明确经济供养,更修复家庭情感,并引入政府帮扶解决医保难题,切实保障老人权益落到实处,体现了综合施策的治理智慧。该案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的生动实践,展现了以司法所为主导、多方协同的纠纷解决路径,实现了调解资源的“专业互补”与程序的“无缝衔接”,形成了“主导有力、协同有序、保障有效”的基层解纷新格局,为处理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五:“大数据预警+三色管理+三师联治”赋能婚姻家庭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2024年湖北某区街道妇联干部在入户走访中发现,居民陈先生和李女士因二年级儿子斌斌(化名)教育问题频繁争吵。陈先生主张“虎爸式”严格教育,要求孩子课余时间全部用于学习;李女士则秉持“快乐教育”理念,认为应注重孩子兴趣培养。双方经常争吵,家庭关系紧张,孩子变得胆小,出现失眠、成绩下滑、不想上学等状况。网格员多次入户调解效果不佳,遂将其录入基层服务移动终端——“e掌通”平台,触发橙色(中风险-干预级)预警。
【调解过程及结果】区婚调委收到“e掌通”平台橙色预警信息后,依据“三色管理”机制,组建了由婚姻家庭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导师组成的“三师联治”团队,制定精准解决方案,分阶段推进调解工作。第一步,启动“三色管理”,明确矛盾焦点与调解目标。一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先行与夫妻二人分别沟通,准确把握矛盾焦点,避免因直接介入调解引发抵触。二是针对本案橙色预警的定位,确定调解策略:先缓解夫妻对立情绪,再解决教育理念分歧,最终修复家庭关系、改善孩子状态。第二步,开展“三师联治”,逐步化解矛盾纠纷。一是疏导夫妻情绪,挖掘孩子内心需求。心理咨询师优先与斌斌沟通,通过“小物件疗法”、角色扮演、换位思考等咨询技术,让陈先生、李女士“看见”了斌斌的压力、无所适从和渴望家庭和睦的愿望,同时引导夫妻二人学会运用“情绪词汇”表达事实,而不是指责和抱怨,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二是诊断矛盾症结,调整夫妻互动模式。婚姻家庭指导师通过深度访谈发现,陈先生的“虎爸式”教育源于自身职场竞争压力——担心斌斌未来“输在起跑线上”,本质是对孩子未来的焦虑;而李女士的“快乐教育”则是希望孩子避免自己童年“被压抑兴趣”的遗憾。基于此,指导师向二人解释小学阶段是习惯养成与兴趣保护并重的时期,过度侧重成绩或快乐都可能失衡,引导他们从“竞争型父母”转变为“合作型父母”,共同关注孩子的综合需求。三是制定家庭教育方案,提供“方法工具箱”。家庭教育导师结合斌斌的学习成绩、兴趣特长及年龄因素,从专业角度制定符合孩子特点的科学教育方案,兼顾学科培训、兴趣培养和亲子娱乐等多重需求。同时向夫妻俩推荐湖北某网上家长学校,建议他们通过系统学习了解小学生成长规律,减少教育焦虑。第三步,持续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效果。调解结束后,婚调委按照“月度回访”机制,1个月和3个月后分别回访,夫妻俩没有再发生争吵,默契配合执行教育计划,斌斌学习成绩有了很大进步,彻底打消了“不想上学”的念头。夫妻二人特意感谢婚调委,帮助其解决家庭矛盾,让家庭重归和谐。至此,该起家庭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托大数据预警、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力量作用、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应用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的典型实践,“科技+专业+协同”的调解思路对于化解同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大数据预警”变“被动接案”为“主动发现”。针对家庭矛盾“家丑不可外扬”的隐蔽性特点,通过“e掌通”平台与网格化管理结合,精准捕捉夫妻争吵、孩子情绪异常等风险信号,避免矛盾从“小摩擦”升级为“大冲突”,体现社会治理的“前瞻性”。二是“三色管理”变“粗放应对”为“精准服务”。通过绿色、橙色、红色三级分类精准评估,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响应主体与处置流程。本案橙色预警对应“三师联治”介入,既避免了低风险矛盾“过度处理”,也防止了高风险矛盾“处置不足”,提升了调解效率。三是“三师联治”变“单兵作战”为“专业协同”。心理咨询师处理“情绪创伤”问题,婚姻家庭指导师解决“关系模式”问题,家庭教育导师提供“实操方案”,三者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从“情、理、教”三个维度破解矛盾,体现了专业化与协同性。
案例六:“亲情弥合八步法”精准化解婚姻危机
【基本案情】2006年,张某(男)与孙某(女)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并曾分居四月有余。2022年,张某向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结合诉辩意见,对双方的性格、婚育、工作收入等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发现双方对家庭经济支出的分歧是本次诉讼的导火索。
【调解过程及结果】考虑到双方矛盾源于家庭琐事,具有可修复性,承办法官按照该院家事案件“亲情弥合八步法”流程,开展工作。第一步,感情预修复。承办法官联合镇、村两级妇联共同研究矛盾纠纷化解方案,通过与双方约谈,针对近两年来孙某对娘家经济帮助超出张某预算这一具体分歧,认真倾听双方内心感受。第二步,情绪先疏导。因在约谈中感受到双方存在一定焦虑情绪,承办法官邀请该院及妇联指派的心理咨询师为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双方在第一次开庭时情绪稳定缓和。第三步,视频再教育。该案在“客厅家居式”家事法庭开庭,温馨的环境减少了原、被告身份带来的对立感,庭审过程中,法庭播放了事先收集的双方结婚录像,唤起情感共鸣。双方均同意先进行调解。第四步,甜蜜勾回忆。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为双方设定了为期40天的“冷静期”。期间,法官两次邀请村级妇联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登门跟踪调和,引导双方回忆缔结婚姻的初心、养育一子一女的艰辛与快乐以及多年来互相关心体贴带来的幸福,并对双方的感受予以记录。第五步,亲情齐规劝。承办法官邀请双方的子女到庭,在单面镜调查室中与承办法官、特邀心理咨询师面对面交流。双方当事人在隔壁观察室倾听子女诉说时才意识到,自己因家庭琐事冷战、诉讼已经对子女心理造成了伤害。第六步,调解建议书。“冷静期”届满前,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近两千字的建议书,列明已查明事实、法律评价及处理依据,指出和好的路径和方法,引导当事人变“对抗”为“协商”。第七步,协议得确认。经此番调解,双方充分认识到对彼此仍有深厚的感情,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并不是内心真实的想法,以后加强沟通交流可以更好避免发生矛盾。双方遂自愿和好,并对各自纠正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作出约定,就引发矛盾的家庭支出问题达成书面处理协议,调解和好结案。第八步,案后必回访。鉴于家事纠纷具有反复性特点,承办法官会同区妇联制定了案后回访方案,重点关注夫妻和好的长效性及两子女家庭教育的持续性,协议生效后的第30日、第90日,经两次电话回访,确认已按约履行。目前,夫妻二人依然保持幸福的生活状态,子女也已健康长大。
【典型意义】从审判实践看,部分离婚诉讼的发生并非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而是日常琐事导致双方一时激愤,为“争口气”而冲动起诉。该院创设的“亲情弥合八步法”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体现。其中,“情绪先疏导”即是心理干预,“亲情齐规劝”即是家事调查,“甜蜜勾回忆”即是家事调解,加之背景探查、案后回访等节点,形成固定工作流程,具有可复制性。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与妇联等组织的协作机制,引入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参与到具体环节,倡导家事案件柔性司法,对修复感情创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和促进作用。
案例七:“库尔班大叔”巧用“三热爱”“六步法”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基本案情】阿某(女)与萨某(男)原系夫妻,2023年因婆媳矛盾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阿某抚养,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萨某因承担贷款陷入经济困境,逾期3个月未支付。阿某以未收到抚养费为由拒绝萨某探望孩子,双方矛盾升级。2025年3月,阿某诉至法院,要求萨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将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法院考量该案涉及家庭亲情,委托“库尔班大叔”调解室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及结果】“库尔班大叔”调解室成立调解小组,立足案件涉及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且存在情感修复可能的核心特征,以“不激化矛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为主线,将“库尔班大叔”“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三热爱”红色传承深度融入“六步法”调解全过程。第一步,安抚情绪,搭建信任基础。初次调处时,阿某与萨某情绪对立严重。调解小组秉持“先解情绪、再解问题”原则,给予双方充分表达空间。待两人情绪平复后,以“保障孩子权益”为切入点引导双方聚焦核心问题,成功搭建初步信任桥梁。第二步,全面核查,厘清矛盾关键。调解小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核查事实。线上发现萨某朋友圈留存过往家庭幸福影像,印证双方非因感情彻底破裂离婚;线下入户与双方父母沟通,得知二人离婚系一时冲动,长辈希望其理性协商。最终明确核心事实:离婚源于婆媳口角,孩子亟需父爱改善内向性格,双方重视亲子关系且具备情感修复潜力。第三步,法理情融合,明晰权利义务。调解小组的律师用维吾尔语向萨某阐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等规定,明确其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范围,消除其对阿某2000元诉求的合理性顾虑。同时,播放孩子期盼父亲的视频,以法律指引与亲情触动双重发力,推动调解取得有效突破。第四步,递进调解,修复情感连接。初次调解聚焦达成共识,组织探望活动唤起萨某父爱,引导双方互写“对方优缺点清单”重拾婚姻温暖。第二次调解直击矛盾根源,组织“亲情晚餐”促成阿某与萨某母亲和解,通过讲述“库尔班大叔感恩井”的故事,引导萨某重视家庭修复。第五步,协商签约,明确解决方案。调解小组以“离婚成本分析”和“库尔班大叔”爱国爱家传统为引导,组织双方协商方案。调解员细致测算“离婚五本账”:情感账,孩子成长缺乏父爱,易出现性格缺陷,影响心理健康;经济账,分居后双方房租、水电等生活成本增加,共有房产也存在贬值风险;社会账,单亲家庭的孩子可能面临他人异样眼光,影响社交能力发展;健康账,双方父母因子女离婚忧心忡忡,易引发情绪和健康问题;发展账,离婚纠纷会分散工作精力,可能影响职业晋升与个人发展。萨某深受触动,当场向阿某忏悔道歉并获得谅解。双方就抚养费等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第六步,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成效。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两次回访。首次回访确认萨某足额支付拖欠的3000元抚养费,阿某撤回起诉;第二次回访双方已主动办理复婚登记,家庭关系融洽,孩子性格明显开朗。事后,二人向调解室赠送锦旗致谢。
【典型意义】本案是“库尔班大叔”调解室运用特色调解方法化解边疆民族地区家事纠纷的成功实践,彰显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的实践与创新。一是以法为基,精准定分止争。调解小组紧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专业法律宣讲明确当事人在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为纠纷化解提供坚实法律支撑。二是以文为脉,推动根源化解。调解全过程融入红色文化与传统故事,引导当事人树立家国情怀,同时通过亲情疏导举措帮助修复情感裂痕,从根本上消除矛盾隐患。三是以和为标,提升治理效能。实现从解决具体纠纷到化解深层矛盾、再到促进家庭和谐的层级跃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抓前端、治未病”的基层治理效能,为边疆民族地区家事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例八:“伴视家园”发挥“三种优势”破解离异子女探望困局
【基本案情】2023年,李某(男)与王某(女)诉讼离婚。审理期间,法院综合衡量双方居住、收入、教育连续性及儿子壮壮(化名,7岁)现阶段对环境稳定的需求,认为父亲李某无固定住所、没有工作,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儿子壮壮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同时,父亲依法拥有孩子探望权。判决生效后,王某担心将来失去儿子,不愿意李某探望。李某遂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疑王某“藏匿”孩子及后续探视配合度,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双方多次在小区和学校门口发生争执,壮壮因此出现失眠、厌学、拒绝沟通等应激反应,身心健康亮起红灯。
【调解过程及结果】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及时进行家访并征询双方意见,启动“伴视家园”联动机制,由法院、妇联、司法行政、民政、心理机构等多方力量介入,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第一步,先帮助孩子情绪减压。心理咨询师通过沙盘、绘画等心理干预方式,帮助壮壮进行心理疏导,壮壮语言上表达“不希望爸爸妈妈吵架,也不想选跟谁”,并希望能够经常见到爸爸。第二步,调解促进父母自我反省。工作人员将与壮壮互动的视频资料播放给双方,二人第一次感受到儿子的真实压力,当场沉默。心理咨询师采用“角色互换”模式,让双方分别扮演7岁的儿子,体验被拉扯、被围观的感觉。他们恍然意识到自己只顾着以前的矛盾,竟然忽视了最重要的事情——孩子的健康成长。察觉到双方当事人内心的动摇,执行法官“乘胜追击”,从孩子的角度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向王某释明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本质是为保障子女身心健康”,而非父母“输赢”。第三步,持续跟进实现实质性化解。经过两次“伴视家园”探视活动和心理咨询师的多次心理辅导,壮壮逐渐放下戒备,双方也意识到冲突对孩子的伤害。妇联婚调员从儿童权益角度提出“渐进式探望+抚养教育指导”方案:壮壮仍然与母亲王某一同生活,王某也表示愿意配合履行判决,让李某定期在“伴视家园”与孩子相聚,无需重复申请执行。待壮壮8岁后,再征求孩子的意见,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两个月后,王某已经能够积极配合李某灵活选择时间和地点行使探望权,壮壮情绪明显好转,调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纠纷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院将孩子判给一方,但孩子之前一直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将孩子交给对方抚养;另一种是法院将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要探望孩子,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予协助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形。探望权执行存在“三难”特点,执行标的具人身属性,禁止强制交付;父母情绪极端对立,孩子被当成“情感人质”,二次伤害大;反复申请率高。本案调解方法具有“三重”优势,一是“中性场域+心理干预”:“伴视家园”切断原生家庭冲突场景,先疗伤再分对错,把“父母觉醒”作为调解突破口。二是“多元协同+持续跟踪”:法院牵头,妇联、民政、司法行政、心理机构同堂办公,将“一次性探望”升级为“家长课堂+父母互动营”,实现从依靠司法强制到个人自愿履行的软着陆。三是“裁判说明+协议留白”:判决阶段即告知“阶段性抚养”性质,为后续变更留通道,降低双方“一锤子输赢”的对抗预期;执行阶段再制定并固化柔性方案,既保障权利实现,又减少反复执行,为同类执行案件提供“柔性介入、多元协同、中性场域、持续跟踪”的范例,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和社会治理创新在家事案件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九:“面对面+背对背”妥善化解短暂婚姻中的彩礼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女)与赵某(男)结婚共同生活五个月后,刘某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则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为由,要求刘某返还全部彩礼30余万元。庭审中,双方都认为自己存在委屈,情绪激动、难以沟通,就彩礼返还数额争议较大。人民法院经研判,认为该案如简单依据法律条文裁判,难以实质化解矛盾,甚至加剧对立情绪,对双方后续生活及社会关系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家事调解程序,为当事人解“心结”。
【调解过程及结果】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流程,委托当地妇联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员与法官共同开展家事调解工作。第一步,组织“面对面”沟通,打破信息壁垒。法官和调解员为双方搭建直接对话的平台,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终于可以心平气和地表达诉求与顾虑。赵某表示,其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担心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不予返还,这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刘某表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心操持家庭事务,系赵某原因导致婚姻无法持续,短暂婚姻已对其造成伤害;其收到的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消费,如判其全部返还,很不公平。通过面对面沟通,双方既减少了因信息差引发的误解,也将积攒的情绪悄然释放,矛盾得以缓和。第二步,组织“背对背”调解,与双方当事人深度沟通法律适用,答疑解惑。法官认真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规则的规定,告知赵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告知刘某: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其负有返还部分彩礼的责任,同时,还会根据离婚过错等事实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保护其财产权益。逐步打消双方对“调解不公”的疑虑,缩小意见分歧。第三步,组织双方重新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员充分发挥其在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特长,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情感纠葛、时间成本等方面条分缕析,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抓住过去的心结不放并无益处,以积极心态迎接崭新生活才是对人对己负责。同时,赵某也对刘某在婚姻中的付出表示认可,刘某亦对赵某要求返还彩礼诉求背后的经济压力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扣除已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刘某自愿向赵某返还部分彩礼。双方还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实现问题的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在涉彩礼纠纷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彩礼给付方和彩礼接收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系由于双方站在不同立场,对彩礼返还问题各有顾虑造成。比如,彩礼给付方担心无法取回彩礼造成经济负担,而彩礼接收方更多考虑婚姻对其身体、心理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双方因情绪冲突难以平和沟通。本案调解方法的优势在于,一是当面沟通,促使双方坦诚交流各自想法,增进相互理解。二是分别释明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心理预期。三是发挥调解员的疏导作用,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从内而外解开“心结”,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让调解兼具法律刚性与人文温度。
案例十:智能调解在线平台“一站式”化解非亲生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2022年5月王某甲(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23年12月两人生育一女王某乙,此后李某到外省打工,王某甲独自抚养女儿。2025年1月王某甲怀疑王某乙非亲生子女,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该事实。2025年3月王某甲提出离婚,双方就王某乙抚养权归属及养育费用等事宜争执不下产生纠纷。该纠纷信息被辖区网格员排查发现,上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用,迅速通过“三级治理中心”分流至“重庆调解在线”,经当事人同意,由重庆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启用“重庆调解在线”应用,联动多部门,以“四位一体闭环模式”化解纠纷,实现法理、情理与数字赋能的深度融合。第一步,线上建档+跨域联动,精准摸排定方向。调解员在手机上收到委托调解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重庆调解在线”系统为案件建立电子档案,将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上传,实现证据材料“一键归档、随时调取”。考虑到李某身处外省、无法当面沟通,发起跨域协作申请,同步联动“一镇街一法官”线上指导,借助数字应用数据共享功能,快速对接区妇联、民政局、派出所等单位,核实双方婚姻状况、子女抚养现状,其中,保障王某乙权益是首要任务。第二步,远程调解+双向疏导,稳控情绪破僵局。首次调解采用“重庆调解在线”远程调解功能,王某甲与李某分别通过手机、电脑接入会场。初期双方情绪激动,相互指责,调解员当即转为“线上背对背”沟通,通过实时共享功能,向王某甲推送相关法条及相似案例,让其清晰知晓自身权利与义务;同时联系区妇联干部加入视频连线,呈现王某乙渴望母爱的留言,告知李某应当承担抚养责任,逐步缓解双方对立情绪。第三步,智能查法+联动释法,明晰权责找依据。针对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调解员通过“重庆调解在线”法律法规检索功能,输入关键词,快速调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及司法解释,结合应用推送的相似案例,在线向双方精准释法。一是王某甲非王某乙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李某作为亲生母亲应当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二是王某甲此前养育王某乙支出的相关费用可依法主张返还。同时,法官通过信息平台线上介入,对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答疑,打消双方的法律认知偏差。针对李某担忧的经济压力,妇联干部告知其可申请异地帮扶,为其解决后顾之忧。第四步,一键生成+协议确认,闭环化解保长效。经多轮线上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向。调解员依托“重庆调解在线”的调解协议模板,结合案件实际快速修改关键信息,一键生成标准调解协议:一是王某乙随母亲李某生活,王某甲亦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二是李某需向王某甲赔礼道歉,王某甲念及夫妻之情,不再要求李某返还此前养育王某乙支出的相关费用。双方确认协议无误后,调解员调用“电子签名”功能签字确认,调用“电子签章”加盖调委会公章,协议即时生效并自动归档,实现“调解—签约—签名签章—归档”一站式办结。纠纷化解后,调解员通过应用“案件跟踪”功能发起线上回访,了解到协议已履行到位且未发生新的纠纷,双方表示满意。同时联动区妇联对接李某所在地妇联,借助应用共享回访记录,持续跟踪王某乙的生活与心理状态,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数字调解赋能化解涉未成年人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重庆调解在线”应用在整合多方资源、提升调解质效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多跨协同,构建保护闭环。依托“重庆调解在线”应用搭建“司法行政主导、妇联协同、民政保障”的线上联动平台,实现信息联动、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形成“精准帮扶-情绪疏导-释法说理-长效回访”的闭环机制。二是理法融合,彰显人文关怀。既通过智能查法、专业释法明确双方权责,坚守法律底线,又借助线上共情沟通、异地帮扶对接,兼顾情理温度,调解员既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感同身受讲透“情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数字赋能,提升解纷质效。通过“远程调解”“法律法规库”“远程签名”等模块,解决了当事人跨区域沟通难、材料管理繁、法律查询杂的问题,同时实现远程线上签署调解协议,打破地域限制,让跨区域纠纷调解高效便捷,大幅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更重要的是,将数字技术与调解业务深度融合,既减轻了调解员的文书工作负担,又提升了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基层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数字化解决方案。
为深入推进临夏市“魅力花都志愿同行、公园城市温暖相伴”志愿服务品牌建设”,12月5日,市司法局参加在中天健广场举办的“汇聚志愿力量、共建美好社会”志愿集市暨冬季送温暖志愿服务活动。
市司法局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法律服务咨询队,设立志愿者服务法律咨询台。法律服务队为群众解答劳动权益保障、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者提供法律援助渠道指引,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律师解答法律咨询11人次。通过法律咨询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维权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了法治文化的传播和弘扬。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高质量完成,根据《关于开展全省2025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州法律援助工作提质增效的通知》精神,近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底已办结法律援助案卷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此次评查活动抽调经验丰富的7位律师代表作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107件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从依法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及时有效约见(会见)受援人、及时有效阅卷、依法调查取证等方面也进行评查。同时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和日常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进行交流讨论答疑。此次评查。按要求评查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以交叉阅卷、互查互评的方式,采用“一卷一表”,严格对照《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逐项进行打分,做到公平、公正、认真、严谨,以评查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6月11日,市司法局在中天健广场开展“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普法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抵制高价彩礼相关法规知识,积极倡导群众树立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理念,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提升安全素质、营造安全氛围。活动共发放各类普法宣传品4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1人次。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持续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筑牢群众安全意识,让普法先行,警钟长鸣,积极为安全生产环境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