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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2023年7月5日,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律师召开“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专题学习座谈会。
会议强调,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高素质重要力量。律师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饱含着对我们这支队伍的关心关爱和殷殷期盼。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
会议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号召全市律师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希望全体律师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要立足各自岗位推动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际行动上。希望全体律师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主动为国担当、为国分忧,把个人志向与国家需要结合起来,立足律师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以实际行动践行爱国主义。要在执业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满腔热忱投入法治临夏建设;践行法治为民宗旨,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会后,全体律师进行了誓词宣誓仪式。我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执业为民,依法从业,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律师执业纪律意识,增强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提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5月29日下午,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题培训会。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敏丽主持并讲话,全市6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全体干部参加。
会上,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马惠民组织学习《律师执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从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进行培训。
刘敏丽强调: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职业为民做为根本宗旨,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各律所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主任负责制,防范执业风险,规范日常管理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三是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证,为诉讼代理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此次培训,全市律师进一步系统学习了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提高了对日常案件代理过程中可能遇到执业风险的防范意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增强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守住底线,防止触碰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全面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司法局结合“三抓三促”、“主动创稳”“铸忠诚警魂”活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局机关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通过讲解法律援助法的背景、亮点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范围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一步熟知法律援助范围、形式、程序和注意事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让法律援助法切实惠及人民群众。
二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现场,市司法局普法小分队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宣传购物袋、法律知识解答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法律援助维权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扩大了公众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增强了居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让法律援助走进群众心里。
三是各镇、街道司法所在辖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所结合“三抓三促”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各自辖区内设立宣传点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微信群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宣传学习活动。
截至目前,共开展法律援助宣传7场次,解答咨询15人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宣传资料近5000份,有力地提升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
5月8日,枹罕、折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江牌村芍药种植基地和富临市场门口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宣传活动。
在江牌村芍药种植基地,枹罕司法所及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活动以现场发放宣传手册、提供劳动维权法律咨询服务讲解等形式来开展。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讲解,让现场的劳动者以最快、最直接方法掌握基础的劳动维权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途径。
在富临市场门口,折桥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通过设立法律服务咨询台,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让法律援助走入寻常百姓家。此次活动接待服务群众累计150余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及各类资料200余份,解答群众各类法律咨询10余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近日甘肃省司法厅印发通知,部署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法、省法援条例集中学习宣传活动。
通知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法、省法援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法、省法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法、省法援条例的重点内容。重点宣传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实施程序、指导监督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三抓三促”和本地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学习宣传法律援助法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发挥各部门优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平台和现代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鲜活生动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广泛覆盖社会公共场所,在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中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基层、企业、工地开展法律援助学习宣传。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宣传好、学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要组织宣传群众所需、群众所想的法律援助知识,针对重点群体讲好法律援助故事,主动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乡村,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把学习宣传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推动法律援助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