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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七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为落实国家关于科技金融重大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政策性总体框架,着力破解科创融资痛点难点问题,甘肃省科技厅、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甘肃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企业培育、股权投资、信贷资金、债券融资、科技保险、财政金融、开放生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19项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

省科技厅解读该《实施意见》时表示,通过该《实施意见》,搭建政策“四梁八柱”,完善科技金融制度框架;聚焦全生命周期需求,构建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打造“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生态。具体来说,该《实施意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构建政策矩阵,深化银政联动协同机制

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政策支撑+专项措施+银政合作”的协同发力格局,为科技型企业成长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资源支撑。省科技厅同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政策落实。

亮点二:壮大基金集群规模,聚焦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设立差异化科创基金,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的资本合力,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设立专项转化基金,精准瞄准中试阶段优质成果,加速硬核技术快速走向产业化应用。布局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

亮点三:拓宽信贷渠道,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

适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支持科创企业提供更大容错空间与制度保障。重点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三首”产品应用、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倾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创新积分贷”“技术合同贷”,盘活科创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鼓励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赋予其自主授信审批、利率定价及产品创新权限。

亮点四:深化债券融资工具运用,夯实科创资金支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将优质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品种。金融机构、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通过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为科创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提供风险分担保障。

亮点五:丰富科技保险供给,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建立适配科技创新规律的保险制度体系,为科技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基础。丰富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损失、网络安全等特色险种,推广适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便捷保险产品。统筹优化科技保险全流程服务,全面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才保障等关键场景。

亮点六:深化创新积分应用,实现科技金融精准对接

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进“创新积分制”,健全“创新积分制”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方位深化积分场景应用,健全积分与信贷、担保、保险联动机制,开发“创新积分贷”等产品,构建科技型企业动态信用画像。

亮点七:健全多元风险分担,做好科创发展“减震器”

健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通过“投贷保”联动模式,提供跨周期的资本支持。优化国有创投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


市长
鲁平德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鲁平德,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本科
负责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
副市长
  • 马旭凯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常务),马旭凯,男,回族,1984年7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园区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孔仙月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孔仙月,女,汉族,1978年1月,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教育、医疗保障、水务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魏刚
    市委常委、副市长,魏刚,1979年10月,工程硕士,中共党员。
    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国防动员、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地方史志、残疾人工作、军政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牵头联系中央单位挂职干部。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郭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郭 涛,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工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东西协作、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胡文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胡文明,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公安、司法、信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继超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继超,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大学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成宝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成宝,男,东乡族,1987年2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林业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马虹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马虹,女,汉族,1987年2月出生,教育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职。
  • 苏鹏辉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挂职),苏鹏辉,男,汉族,1987年3月出生,管理学学士,学历大学,中共党员
    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美食、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统筹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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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临夏州202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考)政策解读

2026年临夏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招生工作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总体保持政策稳定性,重点在“扩供给、促均衡、优结构”上精准发力。

2026年全州中考报名审核、志愿填报、成绩查询均通过“临夏州中考网上报名及志愿填报系统”(http://60.164.243.36:8081)进行,广大考生也可关注“临夏州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内容。现就考生和家长关注的重点内容做一梳理解读。





一、我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1.继续实行普通高中扩招。今年全州高中阶段学校拟定招生计划28000人(其中公办普通高中27000人,职普融通高中班200人,民办高中800人)。具体招生计划待省教育厅最终下达后另行公布。为了让更多初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今年新建的广河县实验中学拟计划招生900人,改建的临夏县中学分校拟计划招生1100人,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有机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上普通高中、上优质普通高中的期盼。

2.优化录取机制,确保“应录尽录”。继续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参照评价、应录尽录”的录取原则。2026年不划定全州统一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可设置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直至录满学校招生计划。在录取到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时,成绩并列的考生将全部予以录取。

3.深化“指标到校”,促进教育均衡。为促进县域内城乡教育均衡,使“指标到校”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在第一批次面向全州招生的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的计划中,将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指标到校”,为薄弱初中学校学生提供更多进入优质高中的机会。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考生,其学籍必须在相应的初中学校连续满3年并实际就读。







二、中考招生报名条件主要有哪些?


(一)报名对象

所有修完义务教育阶段7—9年级全部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报名并采集相关信息。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报名

1.具有我州县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县市教育局报名。

2.户籍不在临夏州内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有临夏州初中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县市教育局报名。








三、中考考试科目和分值如何设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道德与法治和历史综合,2026年中考总分值740分。各科目的分值分别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理化综合150分(物理90分、化学60分)、道德与法治和历史综合100分(道法50分、历史50分),体育50分,地理、生物综合80分。






四、各阶段时间如何安排?

1.考试时间:

  6月16日—6月18日(可点击大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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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志愿填报时间:第一批次、第二批次招生学校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0日—6月25日,通过“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志愿填报时间将由州教育局另行发文通知,请考生及家长密切关注。第三批次、第四批次志愿填报时间根据各县市招生方案进行,县市教育局统筹组织各初中学校进行志愿填报。
3.成绩查询时间:全州中考成绩于6月29日至6月30日发布,考生可以通过登录“临夏州中考网上报名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查询。考生查询成绩后,若对成绩有异议,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于7月1日8:00—7月2日18:00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核分申请,过期不再接受学生核分申请。
4.招生录取时间及录取流程:全州正式录取预计7月15日前进行。按照批次顺序,统一录取,其中“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由州教育局统一进行录取,“第三批次”“第四批次”由县市教育局负责录取,被前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下一批次的录取。






五、各批次志愿如何填报及录取?

1.志愿填报

第一批次:设“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仅限参加临夏回民中学特长生考试的考生填报。设1个“全州招生高中志愿”,全州考生可在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永靖县移民中学、东乡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6所学校中选择1所填报。

第二批次:设1个志愿,仅限临夏市、临夏县、广河县和康乐县的考生填报“临夏双城高中志愿”。

第三批次:分为“县市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和“县市普通高中志愿”,县市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只针对参加了东乡县一中、东乡县三中、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特长生考试的考生填报,县市普通高中志愿按考生中考报名所在县市教育局公布的方案填报。

第四批次:临夏国强职业技术学校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东乡县考生按东乡县招生方案要求填报。


2.志愿录取

第一批次:

①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参加了临夏回民中学特长生考试的考生填报,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双上线”要求进行投档录取,若录取人数未达到计划招生总数,剩余计划转回招生学校普通生计划。

②“指标到校”录取:在填报了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志愿的考生中进行投档录取。确保全州每一所初级中学,至少有2名填报了该批次志愿且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低于所在县市总平均分的考生,被上述三所学校中的一所录取。此批次计划从三所学校的第一批次总计划中划转。“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学籍必须在相应的初中学校满3年,并在该校实际就读。

③全州招生高中志愿:在填报了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永靖县移民中学、东乡中学、临夏德雅高级中学(民办)志愿的考生中进行投档录取。

第二批次:

临夏双城高中志愿:在填报了临夏双城高中志愿的考生中进行投档录取。

第三批次:

①县市自主招生(特长生)志愿:由临夏市、东乡县教育局负责,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及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双上线”要求进行投档录取,若录取人数未达到计划招生总数,剩余计划转回招生学校普通生计划。

②县市普通高中志愿:由各县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各县市招生方案进行投档录取。

第四批次:

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临夏国强职业技术学校职普融通高中班志愿录取工作由东乡县教育局具体负责,职普融通高中班不得跨区域招生。
















重要提示

所有批次均需考生填报志愿,不填报志愿将视为自愿放弃该批次录取机会。“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由州教育局统一录取;“第三批次”和“第四批次”由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录取,结果报州教育局备案。

征集志愿:统一录取结束后,州教育局将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名单,组织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填报。




六、中考咨询电话有哪些?

广大考生和家长可关注“临夏州教育局”官方信息发布平台,或拨打各县市教育局咨询电话了解详情。

临夏市教育局         6326638

临夏县教育局         3224209

永靖县教育局         8836117

康乐县教育局         4421976

和政县教科局         5523677

广河县教育局         5623894

东乡县教育局         6923006

积石山县教育局       7724326

州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6213819

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科   6214023


临夏市 2026 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国家学前教育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2026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户籍优先”“就近入园自愿选择”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二、具体办法

“网上报名+电脑公开摇号”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1.招生学校

1)临夏市学前教育中心、临夏市实验幼儿园临夏市第一幼儿园、临夏市第二幼儿园、临夏市第五幼儿园、临夏市第八幼儿园、临夏市幼儿园临夏市折桥中心幼儿园8所城区幼儿园,采用“网上报名+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招生。

2临夏市第七幼儿园作为和谐苑小区配建幼儿园,先行摸底,优先解决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摸底后剩余学位将对外公开摇号。

2.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20223月1日至20238月31日期间出生)临夏城区户籍城区内七个派出所户籍)幼儿

3.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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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采用排队报名或小区配建园预约登记等方式)。

1.招生学校

第三幼儿园红园新村)、第四幼儿园(军民街)、第六幼儿园(万寿花园小区内)、第十幼儿园(滨河景苑小区内)、第十幼儿园(州教育局院内)第十四幼儿园(原后古城小学)、第十五幼儿园(古河州小区内)、第十六幼儿园(三易小区内)、第十七幼儿园(肖家棚户区安置小区内)、西关幼儿园(西关小学院内)、河州中学附属幼儿园(原州农校旧址隔壁)、云水谣幼儿园(瓦窑村广场)、启明星幼儿园(城郊镇祁家村)、南龙中心幼儿园(南龙马家庄村委会隔壁)、枹罕中心幼儿园(枹罕镇拜家村)等39所公办幼儿园以及市教育局正式审批的35所民办幼儿园采用自主招生的方式。

2.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20223月1日至20238月31日期间出生,年龄区间1.5岁)临夏市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3.时间安排

7月15日全天(早上8:30-12:00,下午2:30-6:00),在各公民办幼儿园登记报名。

招生学位数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鉴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利用优质资源,各幼儿园学位数按每班40人计算。

2026秋季学期,我市48所公办幼儿园提供小班新生幼儿学位3800个,35民办幼儿园提供小班学位数2980个,共提供学位6780,全力保证全市适龄幼儿入园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具体学位数详见附件2)。

四、政策保障入园

(一)解放军驻临部队、武警支队、消防部门人员及烈士子女,可先参加摇号招生,如未摇中,于7月10日前携带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2楼212室幼教股(临夏市前河沿路6-104号)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园

(二)鉴于双胞胎和多胞胎家庭实际困难,参加摇号时若摇中其中之一,其余则全部获得学位。

(三)参与摇号幼儿园的本园教师子女,先参加摇号,若未摇中,可在本园登记报名。

工作要求

(一)城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应优先解决本小区内住户子女入园,村级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村幼儿入园(各园需提前与村、社区联系,摸清适龄幼儿数)。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招收外小区、外村(社区)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

)各幼儿园严格按容量招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生信息,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阳光招生。

)幼儿报名时,家长携带幼儿,同时携带户口簿、预防接种卡、体检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截至824日仍未注册报名的幼儿,请家长于8月25日到市教育局幼教股登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缺学位的幼儿园入园。(咨询电话:0930——6311897)

附件1临夏市2026年城区部分幼儿园摇号招生公告

附件22026年临夏市公、民办幼儿园小班新生招生计划数

                             临夏市教育局

                           20266月30


附件1

临夏市2026城区部分幼儿园摇号招生

  

根据《临夏市2026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2026年我市城区部分幼儿园依然沿用“网上报名+电脑摇号”的方式招生。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招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确保招生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生范围及对象

临夏城区户城区内七个派出所户籍、年满3周岁(即20223月1日至20238月31日期间出生,年龄区间1.5岁)的幼儿均可报名。

三、摇号招生幼儿园

本次摇号幼儿园共计9分别为临夏市学前教育中心、临夏市实验幼儿园临夏市第一幼儿园、临夏市第二幼儿园、临夏市第五幼儿园、临夏市第七幼儿园、临夏市第八幼儿园、临夏市幼儿园临夏市折桥中心幼儿园

学位名额

鉴于临夏市优质幼儿园学位数有限的实际,为最大限度利用优质资源,各幼儿园学位数按每班40人计算,9所摇号公办幼儿园共计有学位960个。具体学位数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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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摇号报名步骤及流程

第一步:网上报名。

幼儿家长登录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备案网址:www.lxs.gov.cn)”或临夏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临夏市2026城区幼儿园网上公开报名系统入口”界面,选择愿幼儿园(每位幼儿只能选报1所),如实提交信息(幼儿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等)进行报名。报名的先后顺序公开摇号派位无关。

第二步:现场公开摇号派位。

电脑摇号派位仪式将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在实验幼儿园多功能大厅进行,届时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公证、媒体等部门的人员及家长代表(参与摇号园每园10名)参与监督。摇号结果现场公布,并在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及各参与摇号幼儿园门口张榜公示。

第三步:资格审核及登记报到。

号派位结束后,获得摇号派位资格的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幼儿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加盖辖区医院查验章或提供查验证明)、体检证明(市妇幼保健院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幼儿园审核资格并正式登记报到。资格审核通不过者(如非临夏市城区户籍幼儿等)将取消入园资格,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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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名注意事项

1.本市城区户籍、年龄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均不属于“网上公开报名”的新生招生范围。

2.每位幼儿只能选报摇号幼儿园中1所。家长必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出现所填资料与事实不符、不属于招生范围、资格审核不通过、不按预先程序履行预报名等情形之一者,都将取消该幼儿入园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家长自负。

3.解放军驻临部队、武警支队、消防部门人员子女、烈士等子女先参加摇号,如未摇中,请于2026年7月10日前携带单位证明公函到市教育局2楼212室幼教股(临夏市前河沿路6-104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园。

4.鉴于双胞胎和多胞胎家庭实际困难,参加摇号时若摇中其中之一,其余则全部获得学位。

5.所摇号幼儿园本园教师子女,先参加摇号,若未摇中,可在本园登记报名。

6.凡在公开摇号中未获得派位的幼儿请家长2026年7月15日到其它自主招生的公、民办幼儿园报名开学前仍未注册报名的幼儿,请于2026年8月25日到市教育局幼教股登记,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就读。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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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临夏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

2026年,全市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继续实行线上报名招生,七年级新生仍采用线下招生方式。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机制,规范招生秩序,全力做好2026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有序推进,结合临夏市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入学原则。严禁违规跨片区招生。

(二)免试就近原则。公办小学继续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片内学生要在房户一致的基础上,以房为主进行认定,确保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周边入学。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

(三)顺序录取原则。按照“临夏市户籍儿童”和“非临夏市户籍儿童”两通道同时进行招生,在各通道内依据规定顺序,规范有序录取。

(四)严控“班额”原则。在全力保障临夏市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随迁子女空位入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顺序录取、录满为止,杜绝“大班额”现象。

(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招生政策全部公开,招生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切实加强招生监督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六)2024年秋季学期始,同一学校片区内一套房产六年只提供一个学位(同一个户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情况除外)。同一房产房主子女在相应招生学校登记入学后,房屋产权若发生变化,前房主子女如果仍占有该房产相应学校学位,继任房主子女不能凭借此房产再次在相应招生学校登记入学。

二、招生时间

小学招生时间:小学网络报名时间为8月128:00—1618:00;网络审核时间为8月128:00—1620:00;现场审核时间为8月178:00—1818:00;录取、调配时间为8月198:00—2018:00;注册报名时间为8月21日、22日。所有入学儿童必须按时参加网络报名、现场审核、注册报名等入学流程,否则不能正常入学、不能按既定片区入学。

初中招生时间:临夏市2026年小学毕业生82122在所属中学报名(报名所需材料到各自对口中学校门口看招生公告)临夏市户籍在外地读完小学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718日(含)欲到临夏市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于8月17日—21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小学毕业证到教育局登记,教育局将统筹安排

招生条件和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招生条件

凡年满六周岁2020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适龄儿童。已注册新生学籍的学生不得重复报名。报名时需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微信小程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询或微信小程序→我的→电子证照)、户口簿适龄儿童幼儿园毕业证、接种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到片区学校注册报名。

2.招生办法

(1)城市小学:按房户一致、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划定区域招生。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第一至第四顺序第一顺序A有户有房房户一致。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拥有区域内户口、区域内房产方可报名(若有分校以居住地为主),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718日(含),房产购买(过户)截止日期为718日(含)。第二顺序(B):优抚对象。烈士子女、驻临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依据相关文件,关照顾政策入学。顺序(C)有户有房房户不一。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拥有区域内房产本市户口不在区域内以房产为主报名(若有分校以居住地为主),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718日(含),房产购买(过户)截止日期为718日(含)。顺序(D)有户无房。适龄儿童户口随父母在片区内户籍上,父母需提供临夏市无房证明,若父母临夏市有住房,以住房所属片区入学。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第五、第六顺序顺序E有房无户父母户口不在临夏市,父母在临夏市内有房产)。报名需要提供房产证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微信小程序→不动产信息查询→查询或微信小程序→我的→电子证照)。顺序(F)无房无户父母户口、房产均不在临夏市)。儿童父母需提供户口簿,由目前在临夏市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或到实际居住社区开具常住人口证明(须注明入住日期时间为半年以上,截止日期为8月1日(含)),且到辖区派出所一标三实已录入字样并盖章(工作人员签字备案)。

(2)农村小学:招收本行政村内的适龄儿童入学,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邻近行政村学位紧张学校的适龄儿童及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入学。

(3)招生方式:适龄儿童入学采取网络报名、网络审核、现场审核、学校自主录取+统筹调配入学的流程,即:①网络报名登录方式一: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电脑上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打开甘肃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登录方式二:法定监护人登录“甘快办”小程序后,在首页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个人一件事”,再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教育入学”中的“在线办理”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上传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选择片区学校。非临夏市户籍适龄儿童监护人可根据家庭住址,在网络报名系统上自主选择甘光小学(监护人房产须在甘光小学招生片区内,属于E类)、后古城小学(监护人房产须在逸夫一小、后古城小学招生片区内,属于E类)、前河沿小学(监护人须在临夏市有房产,属于E类)、河州附小(监护人须在临夏市有房产,属于E类)、实验二小、红园小学、西关小学、实验分校、实验三小、德雅附属小学、和平小学、新星小学以及所有农村小学。②网络审核:学校对网上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网络审核未通过需要修改后再提交的,监护人应依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或重新选择学校提交,否则视为未进行网络报名③现场审核:需要现场审核的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审核学校,由相关部门人员指导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类别认定,保障优抚对象子女资格认定。④招生入学:学校按类别及类别内部次序进行顺序录取,完成上一类别录取后方可开始下一类别录取。出现学位供需矛盾,可由招生校提出调配意见并报教育局2026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入学。⑤注册报名: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系统通知到校注册报名。                 

(二)初中招生

1.招生条件:

招收临夏市2026年小学毕业生和临夏市户籍在外地读完小学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718日(含)欲到临夏市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报名时需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户口簿、入学学生小学毕业证、体检证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2.招生办法:

初中招生以“对口直升”为主。为严控“大班额”,新华小学、凤林小学、红园路小学、建国小学、逸夫小学、后古城小学、甘光小学、八坊小学、东关小学、师范附小、五中小学部、北街小学等12所六年级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根据学位情况和家庭住址到第二中学、第三中学就读。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7月18日(含)。

第一中学:招收建国小学、东关小学、一中附属小学、后古城小学、师范附小、凤林小学本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新华小学(凤林校区)户籍居住地位于解放路、团结路以东(沿团结北路、团结路、解放路,以团结北路北口为起点,南龙世纪门为终点),北街小学户籍居住地位于军民街、环城东路以东的本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

第二中学:招收前河沿小学、红园小学、西关小学、实验二小、木场小学、肖家小学、和平小学、树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以及对口直升一中、五中小学中非临夏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沿军民街、环城东路以西)。

第三中学:招收实验小学(前河沿东路小学、实验分校)非临夏市户籍、南龙学区、折桥小学、实验三小、苟家小学、九眼泉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以及对口直升一中、五中小学中非临夏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沿军民街、环城东路以东)。

河州中学附属中学(寄宿制):招收永红小学、马彦庄小学、罗家堡小学、铜匠庄小学、王坪小学、新星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以及临夏市小学六年级毕业有寄宿需求的学生(枹罕中学招生片区的学生除外)。

第五中学:招收五中小学部、甘光小学、红园路小学、八坊小学、逸夫小学本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新华小学(凤林校区)户籍居住地位于解放路、团结路以西(沿团结北路、团结路、解放路,以团结北路北口为起点,南龙世纪门为终点),北街小学户籍居住地位于军民街、环城东路以西的本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

枹罕中学:招收拜家小学、江牌小学、牟家小学、后杨小学、街子小学、石头洼小学、聂家小学、青寺小学、王坪小学、新星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第七中学:

招收实验小学(前河沿东路小学、实验分校)临夏市户籍六年级毕业生。

第七中学小学部:

招收城东四路(宜学路)以东、刘临路以南、城东五路(朝阳路)以西、北滨河东路以北区域内临夏市户籍学生。  

四、招生要求及政策保障

临夏市教育局202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州相关精神及本《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开展。各成员要深入学校,对学校的方案制定、招生宣传、资料审核、类别认定、入户核查、生源调配等招生工作的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切实担负起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一)推进阳光招生。学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具体的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招生程序等,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打造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保障入学权利。学校要积极接收片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儿童义务教育权利。

(三)坚持均衡编班。学校要依法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新生摸底考试,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实验班。在起始年级要均衡配备师资,探索名师、骨干教师等优质师资的走校教学,逐步优化均衡师资配备。

(四)严格学籍管理。新生注册登记后,各学校务必于9月10日前完成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七年级新生录取工作。学校要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片区入学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加强执纪问责。教育局将在招生阶段派督察组进驻学校,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招生方案,进行入学儿童的资料审核和类别认定,建立完善签字备案和户籍、房产信息核实制度,坚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要及时发现和主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避免因招生问题而引发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学校规范、平稳招生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处罚。同时联合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学托”“学贩”行动,共同维护招生秩序。

(六)保障优抚对象等子女适龄儿童入学。烈士子女、驻临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按相关照顾政策入学,本单位(学校)教职工子女视为片区学生。

(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学校咨询电话保持畅通、设立便民服务点,为有困难家长提供指导帮助。    

五、强化领导

成立临夏市202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规范、监督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成立临夏市教育局202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应急预案,积极主动开展招生政策的宣传与咨询、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招生秩序维护与安全保卫、群众困难的答疑与解决、招生行为的监督与处理等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在网络审核阶段,重点关注儿童报名信息的规范性、一致性、完整性,并做好片区内外儿童的甄别,临夏市户籍儿童和非临夏市户籍儿童(随迁子女)的甄别,发现问题要及时退回,并通知儿童监护人重新填写、按时提交;尤其是镇(街道)社区、房产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签字备案。

2.孩子父母在临夏市没有自己的房产(需提供临夏市“无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且孩子和父母户口共同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且随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可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入学。

3.儿童监护人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破坏招生秩序,弄虚作假,有失诚信的,审核学校应第一时间依法报警,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视其情节对入学资格做出处理。

4.不服从调配的随迁子女视作放弃在临夏市学校入学资格。

5.在网络报名过程中,适龄儿童居住的小区、楼盘、平房(新建楼盘除外)若片区中无法找到的,应及时反馈教育部门。

6.此次报名系统只开放一次报名,不按规定时间上传资料视为自行放弃。

7.由于房屋购买公证书在阳光招生报名系统中不予认可,不作为学生入学资格凭证。

8.除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外的,儿童父母与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房屋,共有比例不低于50%(含)方可认定。

七、招生政策咨询电话

临夏市教育局:6322197

第一中学:13993093016

第二中学:18093059921

第三中学:15595282644

河州附属中学:0930-6660391

                       18609306721

第五中学:18419289443

枹罕中学:0930-6611881 

                 13993054578

第七中学:18009301928

新华小学:13369303392

红园路小学:19993000344 

                    18193021634

凤林小学:18089303726

北街小学:18894563210

建国小学:15120540469

逸夫一小:18293007812

后古城小学:13309305086

八坊小学:13993052853 15109308684

东关小学:13519003111 17609342236

师范附小:18809303237  18809303537

甘光小学:15709308190

五中小学部:13993053002

一中附属小学:18093057370

实验小学:13884002393

实验小学分校:15336001902 

                       13993017684

前河沿东路小学:18093098347

河州中学附属小学:13830124525

实验二小0930-5915935 

                 13689318956

实验三小:18093003728 

                 0930-5915001

西关小学:18919305553

红园小学:18193094350

前河沿小学:15593042499

                    18919301041

德雅附属小学:18093008192

新星小学:13884002241

和平小学:13993058671

街子小学:18794063801

后杨小学:18709384814

牟家小学:17393011819

聂家小学:18193003680

青寺小学:18193094945

罗家堡小学:19809301990

王坪小学:18293018218

马彦庄小学:13993060259

江牌小学:15349300957

拜家小学:15309309934

铜匠庄小学:18193045182

石头洼小学:18209315634

折桥小学:15509300924

九眼泉小学:18693014029

永红小学:18894391917

木场小学:17393600035

肖家小学:13993089868

苟家小学:18215057520

马家庄小学:15293006539

罗家湾小学:18298519220

南川小学:13369301097

高邓家小学:18919400537

单子庄小学:15025820113

新农小学:18793040942

四家嘴小学:13220473614

杨妥家小学:15393027873

第七中学小学部:15009302610



             临夏市教育局

            202678


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附投诉渠道)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作出部署,提出强化资源前瞻布局、严禁各类违规招生、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保障重点群体公平入学、加强招生入学信息公开、深化“教育入学一件事”、加强风险防范工作等8项重点任务。

其中,严禁各类违规招生方面,通知提出,中小学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所谓的“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

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方面,提出全面实行特定类型招生省级审核备案制度。严禁任何地方、任何学校未经省级批准,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开展特殊招生。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需严格控制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开展小语种特色培养项目的学校要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在小升初过程中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文化科目测试。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编班方面,通知提出,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全面实施均衡编班。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如何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表示,教育部将继续在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平台设立“中小学违规招生问题”专栏,各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公开招生热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逐项核查、限期反馈。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不仅要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还要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招生录取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临夏市教育局关于征集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查摆和整治全校园及周边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现面向广大师生及相关知情人士公开征集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问题线索。

一、整治范围:全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

二、整治时间: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

三、整治重点:维护政治安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校园建筑及周边设施安全、校园周边安全、涉生安全、智慧安防体系建设、学前教育普及普惠、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审批、审批工作人员作风纪律、民办教育机构安全治理、教职工廉洁从教等方面。

四、问题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广大师生及相关知情人士可通过以下监督渠道向临夏教育局反映有关问题。

受理电话:0930-6312393市教育局校安办0930-6312197纪委监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受理邮箱:lxs2197@163.com

望广大师生及相关知情人士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反映人举报问题或提供线索的,应当说明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主要事由和联系方式等,以便及时核实、办理。对提供线索的群众信息,教育局将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临夏市教育局

2025年9月4日

来源:临夏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郭晓娟

终审: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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