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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市级行政机关)、各镇街道。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临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临市府发”和市政府办公室“临市府办发”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xs.gov.cn)和“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市政务公开专区查阅(点击查看: 临夏市政务公开专区详情)。
3.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市发改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市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市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各镇街道)
2.公共法律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5.市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市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6.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市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征中心)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部门、单位)
1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4.乡村振兴、教育、医疗、优抚、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
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6.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市人社局)
18.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9.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各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各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申请或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320972(咨询电话)0930-6320975(传真)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临夏市人民政府网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325958
通信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313332
通讯地址:临夏市人民路1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4.监察机关:临夏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6320967
通信地址:临夏市东区市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临市府办便〔2022〕111号
临夏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切实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将起到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是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能的一次重要政策机遇和挑战。《意见》对全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作出了详尽的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市直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落实《意见》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精心安排部署,细化实化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全面理解掌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步骤。
二、抓主抓重,全力推进任务落实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1.全面进行政务服务事项“回头看”,对省级管控要素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部门,未管控内容严格按照“四级46同”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标准规范要求,更正规范要素内容。
2.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规范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
3.依法依规梳理本地特色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市政务中心负责本市特色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1.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名称,2022年9月底前,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统一名称,各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
2.推进场所整合,市直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整合并入市政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一律纳入的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3.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不能集中办理的推行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4.综合窗口全覆盖,2022年底前在市政务中心统一设置综合咨询、帮办代办、“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办不成事”反映等窗口,并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统一设置综合办事窗口,统一配备工作人员。
5.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要于2022年底前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代表”制度,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即收即办”、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6.结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梳理,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闭环式”网上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务服务事项要网上全程可办,实现从“最多跑一次”到“零跑动”的转变。
7.完善和优化“好差评”系统功能,提升易用好用度;加大“好差评”制度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主动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自主参与评价,有效收集群众对服务需求和满意度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差评核实整改机制,实现政务服务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差评整改系统,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将“好差评”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接受评价单位、个人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1.加强市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按要求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设置自助大厅,集成自助服务终端“24小时不打烊”服务区。
2.推广甘快办APP,推进公安、人社、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建等领域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3.2022年底前,全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建立绿色服务通道,提供等候优先、全程导引、延时办理、上门服务、帮办代办等政务服务。
4.2022年底前推动实现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面进驻市政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
5.推广容缺受理,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为申请人提供容缺受理与不容缺受理两种选项,次要申请材料缺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受理”,缺失材料在取得证照时一次补齐。各县市各部门要梳理归类形成任务清单,制定落实方案,逐一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推动工作落实。
6.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省级统建的“二维码一码通”支撑平台融合,2022年底前通过“一码通”推行政务地图、扫码亮证、扫码通医、扫码通行、扫码通游等服务,实现“一码通办”。
7.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不来即享”与政务、金融、企业服务等系统深度融合,完善政策宣传服务、企业运营服务、金融普惠综合服务等创新场景,实现更多惠企便民政策和业务“不来即享”。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形成统筹有力、协调有力、支撑有力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二)做好问题整改。认真对照《意见》和问题清单、任务分解表,全面开展自查、逐项进行认领,制定本单位问题清单,细化任务分工、列出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确保每个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镇、街道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开展暗访,通报工作进展。
附件:1.对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 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任务查摆出的问题清单.xlsx
2.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xlsx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8日
临市府办便〔2022〕110 号
关于转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安排专人,对照梳理认领《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上级设定,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梳理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形成本单位对照梳理认领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2022年9月23日下班前,将梳理认领后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电子版上报至临夏市政务中心邮箱(邮箱号:lxszwzx@163.com),纸质版待全市疫情防控解除后上报至市政务中心203办公室。
联系人:宗诚 联系电话:15109306665
附件:1.附件1临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xls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7日
临市府办便〔2022〕102号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市
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
《临夏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临夏市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及《临夏州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办笺〔2022〕3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目标,以“政府数据共享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范围,规范承诺办理流程,加强全程督促指导,有效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完成目录清单。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摸清办理事项有关材料底数。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工作原则,加大与州级部门的沟通衔接,确定适合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目录清单或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中旬)
(二)制作告知承诺书。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确定一次告知的内容,便于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核查的权力;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让行政相对人明确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方式办理业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中旬)
(三)统一规范告知流程。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三减一降一提高”(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降成本、提高便利度)的工作原则,对已经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同时要主动协调联系市政务中心,认真做好符合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录入,并将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等进行公示,最大程度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行政相对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后,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理期限。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告知承诺制先予受理,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不能按时补充的,及时终止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
(四)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县市、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在线监管,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线上和线下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政务服务机构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实无法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政务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中旬)
(五)完善承诺监管机制。要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因素,制定分类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流程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多种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或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中旬)
(六)推行承诺诚信管理。要建立完善承诺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实承诺或逾期不履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信用甘肃(中国)网”予以公示。公示前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做好行政相对人申请复核的准备。受理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让申请人信服。有不诚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中旬)
(七)推进数据共享。全力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供线上申报、查询、评价等服务,暂不具备条件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查询、评价等服务。市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告知承诺制业务办理需求,调整完善系统流程和环节设置,在系统现有流程基础上增加补齐补正和撤销模块,实现告知承诺制事项网办功能。(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夏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开展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协同联动推进。认真抓好《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及《临夏州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从最大化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角度出发,协同推进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市司法局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为重点,市发改委以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为重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为重点,汇总形成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由市司法局上报市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发布。
(三)做好工作衔接。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临夏州全面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中州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务必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梳理,并将纸质版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上报至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司法局进行汇总报市政府会议研究后公布实施。
(四)开展示范创建。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州上将临夏市、和政县列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试点县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列为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试点单位,其余市直相关单位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也可逐步列为示范点。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其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
(五)营造浓厚氛围。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推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1.临夏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2.临夏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第一批)(1).xls
附件1
临夏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临夏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旭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东阳 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马志林 市政务中心主任
成 员:张晓雯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王海燕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陕冬晖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马秀红 市委编办三级主任科员
秦玉忠 市档案馆副馆长
王 森 市司法局六级职员
马仲贤 市发改局副局长
陈美子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张永强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 鑫 市工信局副局长
侯宝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永宏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玉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郭 鹏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马进林 市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周芳卉 市住建局副局长
马彦宵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辛雪鹏 市水务局副局长
郑光胜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
崔 晶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艳芳 市文旅局副局长
包文虎 市卫健局副局长
马雅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主任
王治平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法学忠 市林草中心副主任
孙泽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子华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静萍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铁星炜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杨孝天 市地震局副局长
马 亮 市智慧城市服务中心副主任
车 耀 市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刘 娟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石建云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临夏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中心,马志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六级职员王森、市发改局副局长马仲贤、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孙泽民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司法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开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调整。
临市府办发〔2022〕44号
关于印发《临夏市第二批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临夏市第二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已经临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镇、街道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镇街道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市司法局要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及行政执法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指导镇街道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确保下放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临夏市第二批《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赋权目录.xlsx
(此文公开发布)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截止2022年5月,临夏州未制定出台政府规章。
临市府办发〔202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省、州关于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现将我市第三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全面深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承诺事项目录、承诺书范本在网站、办事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尚未梳理上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单位,要尽快梳理后报市司法局汇总;暂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市上将适时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临夏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 ||||||
临夏市第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
序 号 | 承办单位 | 可承诺制办 理事项名称 | 可承诺制办理事项子项名称 | 证明材料 | 实施方式 | |
可选择 | 必须提供 | |||||
1 | 市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新办、变更、延续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政务大厅提供),内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卫生设备、设施的目录清单;2.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3.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4.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仅住宿和生活饮用水单位提供);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小组、管理制度、消毒制度);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核准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2 | 生活饮用水(小区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 新办、变更、延续 |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政务大厅准备);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供管水人员体检表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5.水质监测报告单;6.卫生管理制度;7.供水单位方位示意图、水箱间平面图;8.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仅水厂提供)。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及医用辐射机构卫生许可 | 新办、变更、延续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4.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5.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6.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7.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 8.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9.本年(或上年)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10.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4 | 市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身份证明 | 1.法人证件;2.购买单位经办人证件;3.销售单位营业执照;4.销售单位非药品易制毒证件;5.销售单位危险化学品证件;6.购销合同。 | 身份证明 | |
5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身份证明 | 1.法人证件;2.运输单位经办人证件;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4.销售单位营业执照;5.销售单位非药品易制毒证件;6.销售单位危险化学品证件;7.购销合同。 | 身份证明 | ||
6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身份证明 | 1.法人证件;2.运输单位经办人证件;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4.销售单位营业执照;5.销售单位非药品易制毒证件;6.销售单位危险化学品证件;7.购销合同。 | 身份证明 | ||
7 | 市文旅局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 1.申请书;2.营业执照;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房产权属证书,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 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 |
8 | 市文旅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审批 | 1.本人的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明; 3.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 个 人 身份证明 | |
9 | 市城管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10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原章程;3.章程修订说明;4.理事会会议纪要;5.修改后的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1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1.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2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2.原章程;3.章程修订说明;4.理事会会议纪要;5.修改后的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3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表》;2.其他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6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1.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墓性公墓管理章程》;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3.申请材料;4.集体土地使用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7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批文;2.申请材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